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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欠薪的追讨诉讼中应适当使用“代位权”方式/刘秉勋

时间:2024-07-11 04:1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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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欠薪的追讨诉讼中应适当使用“代位权”方式

——刘秉勋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由全国普法办、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法治的力量——12.4特别晚会”揭晓了2003年度十大法治人物。马鞍山500名被欠薪的在京民工集体入选成为目前社会新闻的一大热点。这不仅标志着我国普通老百姓法制观念的增强,也标志着国家和社会对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的重视。
对民工等弱势群体采取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看重的是结果,是民工如何能尽快地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而不是过程。即使法院判决民工胜诉,但如果由于施工单位无力偿还,判决不能很快有效地执行,还是不能解决民工的根本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和上述情况,我建议在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追讨诉讼中多采用“代位权”的保全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判决胜诉后执行难的问题。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结合到民工追讨欠薪的具体情况,债权人就是民工或其代理人,债务人就是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次债务人可能就是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项目开发商或工程总承包商。目前,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大量民工被拖欠的现象,除了一部分施工单位缺少诚信、故意拖欠外,大多数是因为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现象比较普遍,施工单位根本无力支付民工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工直接起诉施工单位,即使法院判决民工胜诉,民工也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这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代位权”的债的保全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时,债权人——民工或其代理人以原告的身份代位行使债务人——施工单位的对次债务人——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拖欠工程款的债权。具体的法律关系为民工方为原告,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为被告,施工单位为诉讼第三人。一般情况下,项目开发商和总承包商的经济实力都要比一般的施工单位强的多,一旦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由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向民工直接履行清偿义务,判决执行起来较为容易。民工就有可能很快地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民工的切身利益就能得到更有效的保证。采取“代位权”的保全方式对于解决三角债、连环债,维护民工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采取“代位权”的方式,还能有效减轻民工的诉讼成本。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样按法律规定民工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都要由施工单位负担。
综上所述,在保护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适当采用诉讼方式对于保护民工的利益是很必要的。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核定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核定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中有关条款如何解释的请示》(黑劳
社呈[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号)第五条规定:“在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待遇时,基
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其中“原行业统筹办法”指的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新办法”,只有在“新办法”
中才有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公式和规定。

在原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中,在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以前就执行
了“新办法”的单位,移交后要按照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的规定,将基
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封定在1997年。在移交前尚未执行“新办法”的铁道行业,
移交地方管理后,在过渡期内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按照《关于核
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中确认的铁道部《关于
发布<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劳[1985]80号)有关规
定和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1]28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市教委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预算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管理,保障基础设施使用安全,促进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烟囱、水塔、道路等构筑物和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以及供水、电气、燃气、供暖、消防、技防、防雷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设施。
文物建筑、古建筑和有保护价值的近代建筑的修缮改造还应按照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预算单位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统筹兼顾”原则,统筹结合抗震加固、节能改造、白蚁防治、防火防雷等专项改造,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房屋结构构件进行拆、改、换、加强等结构改造工程;
(二)对房屋非结构构件实施的节能、水电、消防、装饰装修等非结构改造工程;
(三)对电梯、锅炉等老旧设备进行更换等设备更新改造工程;
(四)对院内道路、线路、管道改造等市政改造工程;
(五)对运动场地和校园景观及绿化的改造工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教委是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编制或修订市本级教育系统基础设施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和项目;指导、监督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工作的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进行审核,根据评审结果,按规定程序批复基础设施项目预算。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预算单位房屋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预算单位作为基础设施的使用人,应依法履行使用安全责任,定期对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定改造计划、项目预算方案并及时进行改造维护,确保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满足正常教育教学和业务开展等使用需求。
预算单位是基础设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确定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使其在改造工程实施中发挥主体作用,实现管理归口、管修合一。配齐、配强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专人专岗、责任到人。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等各项制度。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定期开展基础设施安全检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根据使用安全状况和功能需求,编制基础设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基础设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对基础设施改造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本单位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储备库要遵循“必需、节俭、可行、适用”的原则,根据预算单位各阶段发展目标和财务状况,按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预算单位长期事业发展和总体规划要求;
(二)符合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支持范围的要求;
(三)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预算单位改造项目管理流程,经充分调研、论证,具备修缮改造必要性和实施可行性。
预算单位确需实施改造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继续使用,改造后保留10年以上的;
2.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建筑结构、消防、节能和设施设备等达不到安全使用或相关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3.确实影响正常功能使用,并需进行使用功能调整,且功能调整后不影响使用安全的;
4.国家及北京市统一要求实施及其它经论证后确需实施改造的。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依据年度预算申报要求和资金总量情况,对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遴选,将急需实施、影响面大、重要性强、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其中,重要项目和专业性强的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题论证。同时,在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中,申请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将立项文本材料抄送市教委基本建设管理部门。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纳入项目储备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工程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科学编制招投标文件,认真审核合同文本,择优选择施工、监理队伍和设施设备供应单位,严格遵循招标和采购程序,强化前期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以质量控制为核心,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和进度控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基础设施改造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基础设施改造完工后,应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工程备案和固定资产转固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含工程费、设备及安装费、勘察、设计和监理等相关费用。按规定年限进行安全评估的费用,由各单位基本经费安排。不允许列支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审计费用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凡采购北京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必须纳入预算单位的资产管理,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预算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绩效管理,实行财政评价、市教委部门评价和预算单位自评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方式,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审核和筛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基础设施改造归口管理部门的履责情况和工程组织实施等各环节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中涉及专业改造的,除遵循本办法外,还应遵循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已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编制2012年预算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