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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贺轶民

时间:2024-07-09 10:5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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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法律分析

作者信息:贺轶民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heyimin3@sina.com 电话:13601240874或010-65014161



[关键词] 职务犯罪、法律监督、主体与客体、法律分析

[摘 要] 本文在综述五年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基础上,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对当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法律分析,用法社会学的实证分析手段,推导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存的一般性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对策。

[目 录]

一、五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概述
(一)建立“两个网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覆盖了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实现“三个突破”,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1、结合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的突破
2、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突破
3、开展行业预防的突破
(三)构筑“三个规范”,确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1、规范预防工作制度
2、规范检察建议的管理
3、规范预防调研工作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
1、主体的认识差异
2、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客体
1、法律层面的预防行为
2、管理制度层面的预防行为
3、思想道德层面的预防行为
(三)职务犯罪预防的内容
三、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
(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
(三)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

[正 文]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一、五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概述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正式成立于1998年12月,当时是反贪污贿赂局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2000年从反贪污贿赂局分离,正式成为一个单独的部门,综合协调全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年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紧密结合朝阳区区情,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检察职能,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以个案预防为基础,以行业预防为重点,以网络预防为龙头,狠抓规范化建设,发挥检察建议优势,突出重点工程预防,建立“两个网络”、实现“三个”突破、构筑“三个”规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了一定的预防成效。
(一)建立“两个网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覆盖了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1、根据朝阳区国有工业企业比较多和相对集中的特点, 1999年3月23日,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与北京市纪委工业工委共同建立了朝阳地区国有工业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至此,检察机关与朝阳地区的15个工业系统、8个直属单位以及150多家企业形成有机联系:(1)先后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50余次,听课人数达6000余人;(2)出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讯》十一期;(3)制作法制宣传展板60 余块,在汽车、医药、纺织等各大工业系统巡回展出,参观人数达15000余人;(4)检企密切配合,坚持案件排查、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调查研究、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以及网络工作年会制度。网络不仅促进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还积极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有效途径的探索,促使网络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对策研究的基地。
2、2001年3月28日成立了朝阳区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网络。(1)积极争取区委领导,以区委书记为首的历届区委领导班子多次听取网络预防工作专题汇报,区委书记还兼任网络领导小组组长,并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2)检察机关与区纪委紧密配合,坚持开展各项党风廉政暨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如在区机关工委、区政法委、区农委、街工委等六大系统组织党纪条规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3)对区属纪检监察干部定期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培训;(4)积极参与区属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预防,服务于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5)用近5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例制作成法制宣传教育展板30块,深入网络成员单位巡回展览。
(二)实现“三个突破”,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1、结合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的突破。通过办理北京第三制药厂巴宝生贪污案,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石巧玲贪污公款1098万元案,建材经贸集团所属北京市通达咨询公司经理于建东贪污公款134万元、挪用公款100万元案等一系列案件,深入开展个案预防,形成个案预防在“举一反三、共性预防机制” 上的突破。以巴宝生贪污案为例,我们发现此案反映的问题在药品行业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即由于管理的漏洞与监督的不力,很多企业在药品销售中货款得不到及时回收。我们便抓住这一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析案,举一反三,对供应、销售、三产部门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进行普遍的法制教育,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有效降低了不合理的在途资金的数量,实现了个案预防资源的共享。
2、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突破。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是由国家电力公司投资,保证三峡电站的电力可靠送出,实现全国联网、调控的国家重点工程。在预防过程当中,我们结合检察职能,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主线,以制定各项廉政措施为手段,严把工程建设的各个关口,把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控制在最低点,在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的订立、承发包、物资设备采购等重要环节,严格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管理,凡事有人监督。最后,这项工程不仅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精品工程,而且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廉政工程。我们还以此成功经验为基础,积极参与其它重点工程预防,尤其是区属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预防。
3、开展行业预防的突破。结合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发生的几起职务犯罪案件,针对边防检查工作的行业特点,我们与该站共同开展了行业预防工作。先后请两位副检察长深入到该站,结合有关案例以及北京边检总站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中层干部及全体干警进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教育讲座;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图片展览;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条文,在查找犯罪源头、查特点、查漏洞的基础上,制定出有效防范措施。如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出《现场督察处置办法》,以及《民警职工接送客人的十条规定》等等。

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的通知

鲁统字〔2012〕41号


各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修改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1996〕2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以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全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论其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建设性质,均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济南铁路局、省黄河河务局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山东省统计局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四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第五条 建设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其他主要验收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后,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向其发放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统计台账及有关业务资料。

  从事投资统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项目投资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应当及时选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替,并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是建设项目已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的有效证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随时对其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的管理,一旦丢失,应立即到统计部门补办。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依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论处,并责令在限期内补办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统计制度为依据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发改、经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和行政记录,规范投资统计基础,切实统准统全投资项目,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将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或施工许可证书等,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05年8月15日公布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鲁统字〔2005〕58号)同时废止。


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政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章 核准、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以下称备案项目):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限制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十条 对于备案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总投资2亿元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2亿元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
市经贸部门负责办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省经贸部门办理。
第三章 项目核准、备案申报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投资者应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需报省级以上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3)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可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不用提供);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预审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交《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5);
(二)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需报省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规划部门出具。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备案,实行网上申请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或镇区登记部门)登陆“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网址为:http://www.zsonline.gov.cn),根据项目类型选择填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镇区经办部门对投资者申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在网上提交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核准、备案申请程序如下:
(一)属备案项目,项目申请人登陆“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网上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gdet.gov.cn网上办公平台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61.144.19.76/jgb进入该系统)填写《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属核准的项目,将申报材料直接送市经贸局办事窗口。
(三)市经贸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对核准项目申请,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材料,应予以受理,经核对书面资料无误后,发放项目核准通知书(核准证)。对不予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对备案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备案证。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批准文件效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办理但未获得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其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不得无理拒绝企业的申请;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核准、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对辖区内网上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初审的镇区有关部门,应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职能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并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中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中府〔2001〕129号)和2003年8月14日颁布的《关于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计〔2003〕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
2.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5.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1

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在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将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调整及我市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五)本目录不含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小型〔10(含)—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水库加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泵站:小型〔10立方米/秒(不含)以下或装机1000千瓦(不含)以下〕泵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闸:大、中型(流量100立方米/秒及以上)水闸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100立方米/秒(不含)以下〕水闸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水库、泵站、水闸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农村供水:日供水能力5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防洪、堤围:四、五级(防洪标准30年一遇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灌区:小型〔灌溉面积5万亩(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高速公路、收费公路(含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面改造工程)、国道、跨地级以上市高等级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省道、跨镇(区)公路、乡道、镇(区)内其他公路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非收费的省道桥梁(隧道)、跨镇(区)桥梁(隧道)、镇(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含多用途泊位)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500吨及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磷肥及年产1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所有新建、扩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其中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与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新建10万吨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纸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能力1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1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500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快速路: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不具备房地产项目核准权。
  其他城建项目: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省属项目(含合作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件2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第一章 项目总论
  1.1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编制申请报告的咨询单位及其资质、申请报告工作依据及工作概况等。
  1.2 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项目申请单位现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和股东构成等情况。
  1.3 项目研究结论
  项目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评论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出资方式及融资方式、主要投资方、拟进口设备及用汇额等。
  2.2 项目产品技术方案
  主要产品产量,主要设备装置。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生产线数量。生产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选择。技术含量及知识产权情况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评价。
  2.3 项目建、构筑物方案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土建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3.1 项目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建设地区的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情况,自然条件与项目的特定生产需要的关系。
  3.2 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占用土地数量,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数量,生产区、生活区、原料基地占地面积,需要拆迁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项目需要支付的补偿或出让费用,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3.3 项目布局规划情况
  合理布局的论证分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与所在地城市规划衔接情况。

第四章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1 资源和原材料
  项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运输方式、供应条件以及今后发展和开发趋势,项目所需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需用量。项目资源利用与相关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4.2 能源耗用和公共设施的占用
  项目所需煤、电、汽、气、油、路(运输)等燃料、动力及公用设施的数量和能力,需由项目自建的种类和规模以及可以利用的现有的设施能力。
  4.3节能和节水措施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应符合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出节能和节水措施,对能耗、水耗指标进行分析。

第五章 环境影响分析
  5.1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及经济社会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气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等社会经济情况、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等情况,环境质量现状。
  5.2 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
  5.4 环保措施的评述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5.5 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的建议
  5.6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6.1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并对资金筹措作出分析。
  6.2国民经济评价
  从国家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需要国民经济付出的代价。
  6.3 社会效果分析
  分析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包括分析项目建设对解决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等。

第七章 建设与实施
  7.1 项目建设实施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措施
  7.2 工程质量要求
  7.3 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章 结论与附件
  8.1 结论及有关说明
  8.2 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8.3 有关附件

附件3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产品市场预测
  (一)产品市场供需分析
  (二)价格现状与预测
  (三)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厂址选择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能源供应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八、节能措施
  (一)节能、节水措施
  (二)能耗、物耗指标分析
  九、环境影响评价
  (一)厂址环境条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十一、投资及资金筹措估算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融资方案分析
  十二、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十三、经济和社会评价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四、项目风险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

附件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申请单位







证件名称/号码








建设地点








申报单位经济类型







建设性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产品名称(生产性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旅业项目请注明客房数)













主要生产/服务能力








计划动工时间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计划竣工时间







其中



土建投资 万元




投资




计划




安排



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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