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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文化建设/白文渊

时间:2024-06-29 09:0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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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文化建设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白文渊(722400)

检察文化建设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如何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观点。
一、准确把握检察文化概念,深刻理解检察文化内涵
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从结构上看,检察文化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作为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将检察机关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特定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执法理念,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在全体成员中潜移默化而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并成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的精神力量。
检察文化是组织文化的分支,是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创造,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的,以创新检察管理体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为形式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精神财富。因此,其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内涵。
(一)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是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精神动力。检察文化意在创设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是检察机关主流精神与新形势新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检察文化通过培育干警集体主义思想、团结协作精神、团队意识等主流精神和基本理念,使其内化为干警的共同愿望和价值取向,外化为全体人员的追求和自觉行动,从而使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趋向融会贯通,达到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和文化品位,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向心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目的。
(二)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官的道德规范,是积淀于工作实践中的高尚精神境界。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司法实践和日常学习、生活中形成发展起来的,从伦理上调整检察机关同国家、法律之间,检察人员同检察机关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相互联系的行为准则。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文化培育形式,使全体检察人员都能够自觉地追求、信仰和实践这些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精神和理念,并充分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办案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中。
(三)检察文化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官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社会和谐关系的精神体现。检察文化把人的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摆在了重要位置,通过发展先进文化的引导、凝聚、协调、教育功能,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使机关每个成员实现自身价值与检察系统实现自身价值融合统一。检察文化一方面使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处于一种沟通状态,另一方面使系统中的个人能与组织和谐发展。
(四)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机关及其干警积极进取的时代风貌,是保障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的精神财富。检察文化通过美化外在环境,营造文化氛围以及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的培育,塑造美在心灵,树立公正执法理念,造就符合时代要求的检察官,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检察文化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辐射作用,可以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增进了解,产生亲和力,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二、充分认识检察文化建设意义,发挥检察文化的独特功能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灵魂。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对于促进文化育检, 保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提高检察机关的群体素质和工作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党中央做出的战略决策。以检察文化建设来推动检察机关工作,要立足职能,坚持把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努力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更新执法理念、推进文明执法的必然选择。
以检察文化建设促进检察机关的观念转变,牢固树立先进执法理念,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念,坚守“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检察精神,牢记“服务大局、让群众满意”的工作宗旨,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治检”的工作方针,秉承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体现新时期检察人员的良好精神风貌。
(三)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提高干警素质、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保证。
检察文化是全体检察人员共有的价值体系。要使检察队伍成为检察文化的实践者和先进文化的代表者,让检察文化内化为检察人员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只有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强化职业自律,陶冶职业情操,不断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构建一支政治坚定、廉洁高效、业务精湛、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全面推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在全面理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之后,接下来我想谈一谈检察文化在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检察队伍建设方面所发挥的独特功能:
1、导向功能。检察文化所崇尚的就是广大检察人员所追求的。检察文化能够对检察人员群体和个体的价值行为起导向作用,使之符合检察机关的宗旨和职能。检察文化通过对检察人员个体检察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引导,能够使检察官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认知检察工作的实质与发展前景,更有效地把检察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检察工作所确立地总体目标上来,实现检察官自身价值与检察官群体价值、检察系统价值的融合统一,并自觉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工作。
2、自律功能。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个体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这种规范源于检察机关内部弥漫的文化氛围、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等无形的精神力量。具体的讲,一是营造一流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秩序;二是严格执法标准、行为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自律机制和约束机制;三是加强文化管理,形成良好的团队作风和群体意识,达到提高检察人员的自律能力之目的。
3、凝聚功能。检察文化成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行为准则后,他就会成为增强团队凝聚力、鼓舞士气的黏合剂,从人们的认识、期望、信念等各个方面进行整合沟通,组成一个团结协作、荣辱与共的有机整体,去追求共同的目标和价值。
4、激励功能。检察文化把尊重人作为中心内容,崇尚以人为本,进而会在检察人员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它不是靠外在地推动,而是一种内在地引导;它不是被动消极地满足人们对实现自身价值地心理需求,而是通过检察文化地培养,使每位检察人员地内心深处自觉产生为检察事业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理清检察文化建设思路,明确检察文化建设目标
检察文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总体思路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 的检察目标,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观念,以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职业化建设为核心。以培育检察精神、强化检察职业道德、营造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为着力点、全面规划,逐步实施,整体推进。
检察文化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一)以倡导检察精神为契机,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精诚团结 、勤于工作、乐于奉献、敢为人先的工作氛围。
检察精神是我院群体共同的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执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检察文化的灵魂。我们要在全体检察人员中大力倡导检察精神,产生较强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在全院上下形成顾大局、讲团结、扬正气、倡勤俭、立效率、公正廉洁的良好氛围。
(二)以强化检察职业道德为切入点,确立共同行为准则,推动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职业道德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以职业道德深化检察文化,以检察文化滋养检察道德。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长期任务,在加大思想教育的同时,要突出抓好素质养成教育,树立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形象。
(三)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强化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要坚持教育和引导检察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法制理念,并以此去思考和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四)以我院基础设施建设为载体,塑造检察机关形象、彰显检察权的法律权威
基础设施建设是检察文明的表层内容,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第一印象,检察文化首先通过基础设施建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办公设施、技术装备、后勤服务等基础性建设,紧紧围绕执法现代化的需要,充分体现检察文化的内涵。在此基础上,通过检察官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彰显检察权的法律权威。
四、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我们检察体系中的最小单位,它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工作具体性,决定了它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要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要以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载体,切实保障检察文化的前进方向。检察文化只有放在大文化、先进文化的背景下,才会有生命力,才能健康发展。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我们要在突出“严打”重点、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注重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打击破坏文物保护、妨害先进文化建设的犯罪活动,打击危害精神文明建设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风气;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积极查办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努力预防职务犯罪,为先进文化的发展服务;要加强有关的执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先进文化在健康的环境中发展。
(二)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实践中塑造检察文化。(1)要深化检务公开。继续扩大检察宣传,在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的同时,精心办好检察网站,拓展影视等媒体的有形宣传,以扩大检察影响,宣传检察工作的意义,传播检察文化。(2)加强窗口建设。要通过推行首问责任制,落实文明接待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对群众举报进行分流、初查和反馈,取信于民。推广文明用语,规范检容检貌。(3)多为群众办实事。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扶危济困,见义勇为,以实际行动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4)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改进工作。(5)、注重对内营造文化氛围,树立文化建设理念,高唱文化建设调子;着力培养文化建设先进典型,积极推广文化建设经验;进一步加大硬件建设,不断创新活动内涵,调动干警积极性。(6)活跃精神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占领干警的思想阵地。加强检察文艺创作,讴歌检察战线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弘扬检察文化。
(三)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质。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实行人性化管理机制,紧紧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采用教育、启发、诱导、吸引、熏陶和激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干警的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促进干警的全面发展和进步;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开阔广大干警的视野、充实文化育检的内涵;开展一专多能文化活动,鼓励干警发展多方面的才能,引导干警在专业知识上下功夫。既要学习先进的理论,尤其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又要按照法理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检察实务,提高执法水平;既要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又要从我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从人类文明共同成果中博采各国文化之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加强以公正执法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在新形势下教育干警廉洁自律,护法为民,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念,常修为检之德,以自身良好的形象做先进文化的宣传者。
(四)要向科技要效率,走科技强检之路。在国际竞争正日益走向科技竞争的背景下,检察工作也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政治立检、业务树检、改革兴检的同时,科技强检之路是新世纪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文化建设新的课题。为此,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干警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基本前提。要加快知识更新,增强科技意识,提高业务素质;要增加投入,更新设备。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投入。在改善办公条件和行政装备的同时,尤其要突出计算机局域网、多媒体示证系统、侦查设备的建设,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同时要重视设备应用,充分发挥其效能。
在检察事业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理念,它的出现为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武器。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新事物,顺应时代潮流、体现法治精神,同时,检察文化建设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首先必须从组织上、思想上、行为上和检察文化接轨,自觉摒弃种种不良习气和作风,以自己的检察实践来丰富和推动检察文化建设。总之,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在完善中前进,进而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运城市“河东科教英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河东科教英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东科教英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在建设运城小康社会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是全市人才工作方面的最高荣誉。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科研、工农业生产、教育、卫生等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都可以参加“河东科教英才”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河东科教英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工作中有创新、创造,并立志献身于科教兴运的宏伟事业。 
  第四条“河东科教英才”的评选按专业分为三类:
  (一)在学术上有创新和突破,成果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完成者;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两次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2、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内外首次提出的新发现或新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3、在科学理论、学说上的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的创新,对学科、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
  (二)在产业化生产中,将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生产的工业新产品经权威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两年,经济效益显著,年上交税金新增额在200万元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三年以上,其中一年上交税金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产品科技含量高,创出国内外知名品牌,投产三年以上,年上交税金不低于5000万元。
  2、在农业科技项目推广中,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在500万元以上。
  3、自育农作物优良品种,在全市的推广面积达到适宜种植总面积的30%以上。
  4、生态治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类项目,在全市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在教育管理、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一次或省级荣誉称号三次以上,教学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教师。
  2、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出版两部以上专著,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优秀教育理论工作者。
  3、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使本校跨入全国同类一流学校之列,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管理工作者。
  4、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参加全国教学活动比赛取得一等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两部以上(独立完成)或所任学科教学成绩在全省领先,所教学生在国际和全国奥赛中获前五名,连续两年在高考、中考中获取省市单科或总分第一者。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五条“河东科教英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五人。评选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综合考察、专家评审、组织批准的方式进行。评选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第六条申报
  1、“河东科教英才”被推荐人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被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被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5、中央、省驻运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七条评选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河东科教英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鉴定,并提出初选意见。
  3、初选人员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表彰、奖励与管理

  第八条“河东科教英才”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每人奖励两万元,奖金从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表彰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荣誉称号,追回一次性奖励,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2、申报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党纪的。
  第十条表彰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取消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推荐单位和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取消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二条推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负责,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承办。


运城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包括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
  第二条拔尖人才是党和政府的宝贵财富,是人才队伍中的优秀代表,是推动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实行重点管理。
  第三条拔尖人才的选拔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对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目的在于肯定和表彰优秀人才做出的突出贡献,激励、带动各级各类人才为建设运城小康社会贡献才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立志献身于科教兴运的宏伟事业。
  第六条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大价值,学术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在理论研究方面具有重大成果,对推动某一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2、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医术精湛,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4、创建了新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方法,教学成绩突出,在全市领先,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5、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具有重大成果,并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6、在文化艺术方面造诣较深,作品或表演艺术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为业内公认的;
  7、在其他专业岗位上多次主持完成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能力,企业经营管理成效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选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
  1、创出优质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大占有率,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2、产品技术含量高,技术改造有重大突破的;
  3、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增长幅度的。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选拔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选拔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选拔结果公开。
  第九条申报
  1、申报评选拔尖人才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被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被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5、中央、省驻运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由所在党组织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条评审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拔尖人才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鉴定,并提出初选意见。
  3、初步人选经市委组织部考察,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4、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是拔尖人才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拔尖人才采取三年一届、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届满由市委组织部做出综合评审意见。在管理期内做出新的贡献或所取得的成果仍发挥重大作用、保持领先水平的,可以参加下一轮选拔;脱离工作岗位或调离运城市的,中止相应资格;因个人主观不努力,考核不合格或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根据自身专业特点,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制订三年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定《目标责任书》,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对拔尖人才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及著作。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建立联系专家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每人联系两名拔尖人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成员要经常深入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征求他们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建立宣传教育制度。要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怀拔尖人才,改善他们的创业环境,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第十七条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拔尖人才的调动、离职、辞职,所在单位应事先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的意见;对其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五章待遇

  第十八条拔尖人才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每年享受1200元特殊津贴,从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中拨付,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放。
  2、届内对拔尖人才可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九条要努力改善拔尖人才的工作条件。
  1、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图书和仪器设备等。
  2、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助手的,尊重其意见,予以配备。
  3、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交流、进修和考察。
  4、要尽量减少拔尖人才不必要的兼职和社会活动,参加一般性社会活动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保证其主要精力用于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拔尖人才连续三届入选者,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享受到退休时。
  第二十一条同时被选拔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专家的,实行多级管理,享受多重待遇。
  第二十二条省级优秀专家从市级拔尖人才中推荐。在县(市、区)工作的市级拔尖人才,同时为县(市、区)级拔尖人才。


运城市优秀企业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企业家是指具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企业的素质和能力,专门从事企业战略性决策和管理并使企业不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升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经济效益和现代企业管理能力为主要标准,注重市场和出资人的认可。

  第二章条件 

  第四条凡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各类企业(含驻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参选。
  第五条优秀企业家推荐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能依法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二)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公司(厂)级正职三年以上或担任副职五年以上并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且取得突出成绩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精通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应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领导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并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劳动生产率和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六)所管理的企业呈良性发展态势,至推荐时的前三年内,每年上缴税金都在全市综合排队前50名以内。
  (七)优秀企业家人选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备企业家应有的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培训,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

  第六条选拔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运城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届选拔的具体标准和事宜由选拔考评委员会制定和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企事业干部科承办。
  第八条申报
  (一)可以采取组织推荐、行业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业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三)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业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四)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五)中央、省驻运企业推荐的人选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评选
  (一)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列入初选对象。
  (二)答辩。由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着重了解应知应会的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运用经济理论、有关企业政策法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察。由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组成考察组,对答辩合格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
  (四)审定。考察合格后,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待遇 

  第十条运城市优秀企业家称号由市委、市政府授予。
  第十一条优秀企业家每月享受300元特殊津贴,由企业计入管理成本,在规定届次内按月予以支付。
  连续三届入选优秀企业家的,此待遇可享受至退休时。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目标管理。优秀企业家要依据企业实际,拟定任期目标,经市选拔考评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与企业家签订两年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责任制,按目标责任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健全考核制度。按照目标管理要求,每年考核一次,定期监督落实,将考核结果作为优秀企业家连任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记入企业家实绩档案。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以及企业干部职工认可情况。
  对到亏损企业任职的企业家的考核,应当以减亏增盈作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减亏额可视为本年度实现的利润额。
  第十四条优秀企业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而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取消优秀企业家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待遇。


运城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是德才兼备、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青年人才。他们能够敏锐观察和判断高新科技发展趋势,在科学技术前沿能够紧跟学科和行业发展方向,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应实行重点管理。
第二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以公开、平等、竞争、择扰为原则,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等领域的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必须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五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必须是在学术、技术、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并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
  1、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承担者;
  2、取得两项以上专利(其中一项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推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者;
  3、在重大工程中获得国家设计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采用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经省部级鉴定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设计者或开发者;
  5、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或出版具有高水平理论专著者;
  6、在引进、吸收、消化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7、在本地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获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8、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创出优质名牌产品,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利税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幅度增长;
  9、在教育管理和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教师、教学能手。教学研究有成果,发表论文10篇以上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出版理论专著者,同时所从事的学科教学质量在全市名列前茅者;
  10、在医疗卫生方面,理论功底深厚,临床经验丰富,在解决疑难和复杂病症中,有独特见解和诊疗技术,医德高尚者;
  11、在其它行业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六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选拔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选拔结果公开。
  第八条申报
  1、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推荐的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推荐的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的人选可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
  第九条评审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初步人选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培养

  第十条加强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地把个人成长与党和人民的需要融为一体,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实现自身价值,发挥聪明才智。
  第十一条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继续教育。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国内专业技术高级研修班和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资助他们到国内重点大学、科研单位或国外研修,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增强科技竞争的能力。
  第十二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训经费主要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予以适当补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要在重要的学术和技术岗位上放手使用,在重点工程和项目上委以重任,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增长智慧和才干。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逐人建立档案,实行目标跟踪管理,定期考核。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从事的行业岗位特点,确定科研攻关方向、目标责任,经所在单位认可后提出保证目标实施的具体意见,组织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每年考评一次,并将考评情况及实绩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和组织部门要建立与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也应经常保持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待遇

  第十六条凡涉及到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等重大事宜,所在单位应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的同意。
  第十七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1、每年享受600元书报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2、在项目选题、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解决;因公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
  3、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图书和仪器设备,优先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
  第十八条在县(市、区)工作的市级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应为县(市、区)级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九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因主观努力不够,完不成既定的目标,或者违犯党纪、政纪,触犯国家法律的,取消其称号。


运城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是指在农村从事工农业生产、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具有实际才能或拥有一技之长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他们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引进和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影响、有贡献、有创新、有效益,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主力军,是农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
  第二条选拔管理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目的是:肯定和表彰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在生产实践和社会服务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和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三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必须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好的声誉,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予以推荐:
  1、在技术革新、创造发明中,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获得成果或国家专利者;
  2、在现代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方面贡献突出,在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中有创新或填补了我市科研生产方面的某项空白,得到有关部门认可者;
  3、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中,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成为组织群众共同致富的带头人;
  4、在实践中摸索出的生产经营模式,为农村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者;
  5、创办和领办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及科技实体,发展快、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纳税在50万元以上者;
  6、从事农业科学技术工作并在生产实践中有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7、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临床经验丰富,在解决疑难和复杂病症中有独特见解和诊疗技术,医德高尚者;
  8、在其它专业或行业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贡献突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者。
  第五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每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推荐的具体条件,由市委组织部拟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在以绩选才的同时,坚持三个一起看:一是与三个文明建设一起看;二是现有成果与潜在能力一起看;三是贡献大小与科技含量一起看。
  第八条选拔对象可由所在乡镇、单位、学术团体及专家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经县(市、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综合评议,组织考察,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实施动态管理,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协助管理。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未能入选下一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由本人制定三年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提出保证目标实施的具体措施,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监督落实,每年考评一次,并将考评情况及实绩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每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期满后,组织部门对每位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作出综合评审意见,装入本人档案。实绩不突出者,不能参加下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三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享受以下政治生活待遇。
  1、三年内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费用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解决。 
  2、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入选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发放2000元科普资料和科技推广费,从有关事业费中列支。
  3、对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表彰和奖励。
  4、政治合格、业绩显著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可提名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可吸收参加县智囊机构;本人申请,经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其入党;在评定职称上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努力改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条件。
  1、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本人实际能力和工作需要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优先提供科技贷款、科研基地和技术承包。
  2、鼓励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到民营、乡镇企业资金入股和技术参股,发展农、工、贸企业,创办研究开发机构,积极向企业及社会传播、推广科学技术。
  3、市、县科技和科协等部门积极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提供科技信息、业务指导、专业培训,支持参加国内外相应的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在成果申报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呼声;要经常向他们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也应经常保持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入选为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同时应为县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
  第十七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因主观不努力,连续两年完不成工作任务或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违犯党纪,触犯国家法律的,取消其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称号。


(2004年7月30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扩大对内开放的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


榆林市人民政府扩大对内开放的规定


2003-8-14 9:32:52 榆林市人大


第一条 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市外企业(集团)和社会自然人以各种方式来我市兴办种类企业。鼓励投资于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生态、矿产、能源、环保、交通、旅游市政等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条 鼓励市外企业收购、兼并、托管本市企业,尤其是、困难企业;以参股、控股、租赁、承包等多
种形式,对我市现有国营、集体、民营及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改组、改造;以资金、技术、设备、品牌、专利、管理等方式参与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鼓励市外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来榆林开设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第四条 凡市外投资商在榆林新建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新建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
第五条 在我市依法投资改造和开发"五荒"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沙、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从有收入起10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免征农业特产税10年。
第六条 研批单位、大专院校及技术人员以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单位或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凡市外投资商在榆投资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拔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 通讯等基础设施设施项目,其所用土由行政无偿划拨。
第九条 投资兴办其它产业,其所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价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部分返还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市外投资商在生产经营、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生产要素配置、人才招聘等方面,依法享有市内公民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市外投资商从市外引进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为其免费办理榆林市常住户口,提供100-26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及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市外投资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技术、职能的鉴定。
第十二条 市外投资商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一次性
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由辖区内同级财政补贴50%。
第十三条 市外投资商所用非本市牌照车辆,可在本市区正常使用,需换榆林牌照的,一切手续费用全免;企业职工的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除借读校方收取合理的学杂费外,免收其它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 市县经济协作办公室归口管理外地投资者来榆投资的接待、咨询、联络、协调等工作,向市外投资企业发入《市外在榆投资企业认证书》,并负责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五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市外投资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等,由市县政务大厅统一办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市外投资商项目文件齐全,政务大厅收到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并设置服务电话,受理市外投资商的咨询、求助和投拆等事项,无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介绍合作伙伴、培训企业人员等服务。
第十六条 对投资(经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购买兼并本市困难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扶持的市外投资企业,可在政策方面依据法律和法规,特事特办、个案处理。
第十七条 对市外投资企业实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市物价部门向市外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付费登记卡》,任何部门都不得超越收费目录、范围和标准收费,如有违反,企业有权拒付,并向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属我市收缴的,一律予以免收。
第十八条 对引进市外资金的中介人,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数,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市受益单位按到位金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以前颁布的市外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榆林市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