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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最有用的书,找最适合的工作──寄语中国法律未来之星/王思鲁

时间:2024-07-08 11:1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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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最有用的书,找最适合的工作──寄语中国法律未来之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广州律师网(www.jylawyer.com )
首席律师 王思鲁

  【金玉良言】 我们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知识变成能力,而不仅仅是一张文凭。而这样的一种能力,在我们的整个人生历程中是最重要的。要知道,社会在急剧变化中,现在一些看似稳定的东西,若干时间后都可能会变得不稳定。惟有能力,你所拥有的能力才是你一生的财富,是它让你立于不败之地。
  【金玉良言】 在工作中,我们深刻的体会是“快人一步,快人一生”,也就是越早准备,越早行动,就越能领先。我们还有一个深刻的体会是“用全身心的爱迎接今天”,也就是认准了目标,就不要轻易动摇,全身心、全天候地投入奋斗,就会超越自我,跨越顶峰,成就一番事业。
  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先向同学们提几个问题:你是否是法学专业的?本科也是法学专业吗?为什么选择了法学专业? 
学生一回答:我本科是学工科的,研究生时报考了法学硕士。学习法学是因为自己对法学有浓厚的兴趣,并且我深信法学专业以后会有很好的前景。毕业后有打算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吧,比如律师或者法官。我平时主要看教材和老师上课列出的书目,以及一些理论性比较强的书。
  学生二回答:我报考的是电子商务专业,读法律专业是服从学校的安排,至于以后的工作问题,目前还没有什么比较清晰的想法。既然选择了法学,就只能找跟法律有关的工作吧。
学生三回答:我没有报法律专业,对法律也没有太大的兴趣,说实在话我对将来没有什么打算。  好,同学们的回答,可以说都在我的意料之中。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今早我与孩子妈妈谈小孩读书的问题时,我们强烈地感受到:其实根据孩子的兴趣,较早地规划她的未来,走好人生每一步比什么都重要。人生中最重要的是什么?人生中最重要的不是学习法律、电子商务、计算机等专业,而是准确定位,也就是说准确确定你最喜欢和最适合的工作。 我国现在的人生规划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活规划,包括感情、家庭、婚姻等问题;二是工作和学习计划,包括将来做什么工作,未来发展的目标是什么,怎么实现等问题。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定位,特别是准确定位。据有关报道,70%的大学生是没有考虑过定位和职业规划,即使是考虑过也很多不成熟。有定位不等于准确定位,准确定位是相当重要的。不要说在座的名牌大学毕业生了,即使是一个初中、高中毕业生,只要他有准确的定位,弄清楚自己真正喜欢什么,并且按照其方向努力,最终也会成功。例如,他计划好,毕业后第一年设法找到一份月工资400元的工作,并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和能力,在第二年的时候找一份月工资800元的工作,到适当的时候去学一门他自己喜欢并且合适、擅长的手艺,这样一路发展下去,生活也会越来越好,最后也可以走向成功。准确定位,对个人成功特别重要,下面展开详细讨论。 
  首先,我们要考虑是否喜欢。喜欢属于主观范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仅指现在喜欢,就像麦当劳的口号“我就喜欢”。而我这里说的“喜欢”,不只局限于现在的“喜欢”,更应该看到的是长久的“喜欢”,一种相对永恒的喜欢,也就是说要弄清楚你现在喜欢的东西是不是以后你依然会喜欢的?如果你现在喜欢,过了若干年后你就不喜欢了,那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所以说“喜欢”这个词并不是两个字这么简单;另一个方面要考虑是否“适合”,适合属于客观范畴。我们要综合考虑自己家庭的具体情况、自己的性格、悟性、自己喜欢的行业和社会大环境等因素。例如,你口才不好,文笔不佳,性格又比较内向,自己又并不是很喜欢当律师,就没有必要选择当律师。同样,有些日趋衰落的行业,也不应当是你的首选;反之如果是一些比较新兴、朝阳的产业,可以大胆一点选择。总之,要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的情况和社会的大环境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自己合适的工作。总结起来,就是两个词:喜欢和适合。 
  我们在80年代读书时,很多教材都是老师编写的。那些书对我们学习语言,掌握学科基础知识,了解学科体系,提高文采等都是有帮助的。但是,这些书大都脱离实际,大部分实际有用的东西是我们工作以后靠自己的经验慢慢积累起来的,并不是从学校学来的,更不是从老师编写的书上学来的。当然,现在市面上很多书是由实务部门的人来写的,很贴近实际,实用性很强。但即使是这样,也仍然存在不足。因为无论你怎么写,有部分思想、观点、经验是无法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而这一部分刚好又是其中最精髓的部分。举个例子,第一种情况,我给你看一份法律意见书,或许你可以结合自己的感受,参考形成一篇文书;第二种情况是我面对面地告诉你这份法律意见书是怎么写的,有怎么样的动机,有什么样的目的,为什么要这样写,什么时候向上呈交,呈交给什么人,然后你可以根据此形成文书;第三种情况是,让你自己亲自参与整个案件的办理,最后形成文书。三种情况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而体会最深的自然是第三种,因为其中很多东西只能意会不能言传。  
  今天在这里的一个多小时,我不想给大家讲书上或者网络上可以看到的东西,这是浪费你们的时间。这些在网络上、书本上可以看到的东西,我只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我主要针对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就怎么定位?怎么规划自己的未来?进行演讲,而不是针对所有的群体。下面,我们就进入今天的演讲主题,即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如何找工作,如何规划自己的未来。 
  在国外,职业规划是从小学就开始的,包括父母、老师、测评机构等都有相应的辅导;而在我国,一般是在大学三、四年级才开始,并且我国所谓的职业规划一般是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来指导。这就存在问题,因为老师也是从学校到学校,不了解社会的真实状况,讲得很不到位。另外一些是外面专门研究职业规划的管理咨询机构来进行指导,但是就法学院的学生而言,也不到位。我认为最到位的是一些以前就是法学专业,毕业以后从事法官、律师职业的人所讲的肺腑之言才是最实际的,最真实的。 
  一、 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环境 
  1、前路一片迷茫 
  法学院毕业生现在找工作的确比较困难,我们在招聘时发现法学、计算机、会计三个专业其实是很难找工作的。特别是法学本科生,原因包括很多方面,主要分为就业单位和求职者两方面。 
  教育产业化后,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相当普遍。中央领导已经高度关注到这个问题,并集中了一部分核心教授到中央党校学习,任务之一就是着重解决现在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 
  2、恶劣就业环境的深层透视 
  我们先来讲就业单位方面的原因。 
  (1)司法机关 
  我们知道贺卫方在10年前写过一篇文章,大概意思是说:公检法机关里该进的人进不了,不该进的人进了。我们国家司法机关招人,有一部分名额是不会对外开放的。实际上,我们国家的部队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军队的士兵有很高的工资,战争伤亡也有很高的赔偿,当兵回来以后可以做生意或者其它。而我国军队的士兵没有高工资,退伍以后国家要解决复员军人的工作问题,于是相当一部分退伍军人就进入了法院、检察院这些司法机关。他们大都没有经过法学的专业训练,拿的只是函授、夜校等后期教育机构的文凭,并且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这样他们占据了很大的职位分额,使得对外招收应届生的职位名额减少,很多法学院的“科班生”无法进入司法机关工作。 
  (2)律师事务所 
  受大环境的影响,现在的律所功利色彩很浓,在招人的时候,如果应聘者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不能给律所带来案源,通常是不会考虑的。而且律所招聘的人数也是非常很少的。而我们刚毕业的学生,能够有案源的恐怕只有很少一部分。 
  (3)企业 
  企业,主要指大型企业,这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其招聘法律人才的数量相对而言也比较多。我们可以分三个方向考虑:1、如果你不喜欢法律,你可以在公司里面先工作着,同时准备考公务员,毕竟公务员的录取比例太低了,这样,你既有工作保障,又可以充分准备公务员;2、如果你喜欢做管理,进入企业后,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往管理方向发展,设法成为企业的高管或者企业老板,法律人经商或者管理都具有相当的优势;3、如果你最后的目标是做律师,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回到律师行,以后重点往公司诉讼和企业顾问方向发展,但要早早准备,尽快通过司法考试,并和律师界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不管哪种方式,进企业都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法律实务能力提高不会太多,因为企业招收法学毕业生只把他当作普通员工看待,不会重视其法律专业。 
  就求职者方面的原因,包括以下一些: 
  大家在应聘时,简历的写法,面试的技巧对找工作都是有帮助的。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求职者要给用人单位信心,让用人单位感觉到你对公司是很了解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进去以后会和公司一起共同成长的,你给它这个信心很重要,但是很多人就是做不到。 
  这里我举自己应聘的例子来说明,可能会更有说明力吧。我是研究生毕业以后才到律所去的。我本科是88年毕业的,出来工作以后考律师牌,到律所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来回到中山大学读研究生。其实我真正开始做律师是从98年开始的,可是在98年时我已经有很成熟的想法。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毕业前几天,我在电梯里碰到一个师弟,他说:“王师兄,你不要给我们丢脸,你们班的同学都到政府机构工作,而你却进了律师事务所。”我当时犹豫了几秒钟,我在想是应该给他讲真话还是讲假话。后来我决定不给他讲真话,我内心的真实意愿是:“我就喜欢做律师,我适合做律师,我愿意承受律师给我带来的压力和伤痛,也乐意享受这个职业给我带来的快乐和充实,我已经把律师职业当成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我不能这么说,讲了他反而认为我在讲假话。于是我苦笑了一下说:“没办法,找不到工作,我只能到律师事务所去。”结果讲完后他反而更同情我。那时候同学之间请客吃饭不是件容易的事,但那天晚上他却请我喝酒了。 
  后来我去应聘律师事务所。我当时已经想好了,我在考研究生时的自述中就写到:人成功最重要的是什么呢?建立在可行性前提下的自信+失败了再站起来的毅力 +万变不离其宗的方法,你肯定会成功。我当时就想:我要去应聘律师事务所的话,我一定要进入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要跟广东省最好的律师工作。我为什么会下这么一个决心呢? 
  作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以下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 
  (1)充分的准备和准确的定位 
  我本科学习的是外语,毕业出来以后尽管在律师行工作过,但法律方面的经验仍相对不足,但是知识是相通的,我在其它方面的经验都是有用的。最重要的是,我是有备而来的,我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其实高考的时候,我就很喜欢法律这个专业了,但为什么我当时报的是外语呢?当时高考的情况和现在有很大的不同,分了三个方向:文科、理科、外语,外语的录取分数线较低,但如果以高分录取的话进去以后可以要求调换专业。结果我考得的分数相当高,有2门考试还是当年广东省状元,但是后来我想转法律却因为政策的变动转不了了,只好读了中大的外语系。我从84年开始就到法学院旁听讲课。但遗憾的是,虽然我也很努力地学外语,但成绩却很差,我的同学都觉得我很蠢。我父母是老师,他们也认为是我进入大学以后不认真学习。事实上,我不仅认真学外语,而且很刻苦地学法律,教法律的老师都对我很满意。 毕业以后,我被分配到珠海一家外资公司做翻译。当时这是一份非常令人羡慕的职业,但我没有丝毫的成就感,相反觉得很心虚,很怕见到外国人,表现也很不好。原因有很多,自己外语水平不好是一个原因,另外我们这一代包括你们在内,父母、老师在教育我们的时候,都没有教我们要怎样与人相处,怎么给自己的人生定位,怎么选择自己的择业方向。我印象很深的是,有一次碰到单位的人在讨论我,一个是刚刚从华中科技大学(原为华中理工大学)毕业的研究生和单位内的一个中专生在讨论我,前者说;“我认为王思鲁很不错,他表达能力好,知识面又广。”后者说:“不行,这个人很差劲,连说话都不通顺。看到老外就脸红,根本无法翻译。”其实他们两个讲的都对,我当时就在想:同一个人放在不同的场合是完全不同的,放在一个地方可能很蠢,放在另一个地方可能是天才。我在外资公司工作了几年,每天都毫无激情,觉得心态十分疲惫;相反的是,我对法律越来越感兴趣,经常在下班后刻苦钻研与法律有关的书籍。并且和法学界的名流、司法界的精英建立了广泛密切的联系,从中受益匪浅,极大地拓展了视野。经过深思熟虑后,我决定选择自己最喜欢和最适合的事业——律师,重新给自己的人生定位。我当时就想:尽管我和法律科班生比有一定的缺陷,但是我是有备而来的,我很喜欢法律并且决心为之奋斗终身,所以我有信心进入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跟最好的律师学习。 
  (2)仔细巧妙地考察
  我的考察不像现在很多大学生那样,直接到单位询问报酬和待遇的事情。直接询问这样的事情,经常会把事情搞砸。我是通过外围进行调查的。我调查了50多个律所,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它当时的主任薛云华,就是现在广东律师协会的会长。我专门研究过他,他是中国综合素质最高的律师之一。 
  (3)坚定的决心和十足的勇气: 
  刚开始,我还是有些担心,自己年纪大了,身体又受过伤,怕自己不被认同。我想了很多种办法,还想过在《羊城晚报》登一个广告,指明要到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给薛云华主任当律师助理,后来都觉得没有可行性。后来,我决定直接去找广大所的主任,初生牛犊不怕虎,我坚定而自信地走进了广大律师事务所薛主任的办公室,说:“薛主任,您可以给我十分钟的时间吗?”我用很热忱的眼光看着他。薛主任说:“好吧。”我用2分钟的时间介绍完自己的情况后,就说:“我很喜欢法律,也很适合法律工作,其中最适合做律师,而最好的平台就是在贵所跟主任你学习。请薛主任给我一个机会,若贵所不接受我的话,我可能就会永远放弃律师这个职业。因为我想成为一名最优秀的律师。”薛主任最后问我:“你有什么想法和要求吗?”我回答得很快:“我没有什么条件。”他问:“为什么没有条件?”我 说:“第一,我现在没有条件跟你讲条件;第二,作为一个规范化的大所,它不可能对待我的条件比其它人低,也不可能对我有例外,否则它成不了一个规范化的大所、名所。”他说:“好吧,那你就过来吧。”就这样,我获得了一个珍贵的工作学习的机会。 
  (4)勤奋地工作
  在进入律所做律师助理的四个月内,我都不知道我的待遇。律所里的律师收入差别非常大,有开奔驰的,有踩自行车的。我们单位年收入超过100万的律师有十几个,大部分年龄都比我小,我是怎么跟他们相处的呢?一是我非常谦虚的向优秀律师请教;二是向相关法律工作者请教,甚至向法官请教;三是买了很多实务方面的书看。我们单位一个老律师说:“王思鲁读书的时候肯定没有好好看书,现在才买了那么多书。”事实上,我读书的时候看的书大都是理论方面的书,实务方面的书太少了,但我现在的藏书已经超过人民币30万元了,书是伴随你一生的,读书和学习的能力是很重要的,现在一些外企招人时特别强调一个人的学习能力。回想起来,我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所掌握的知识应该不到我现在所用知识的10%,其它大部分都是出来工作以后学习的。在工作中,我很谦虚的向他们学习,海纳百川地思考,但是我心里面暗暗地对自己说:我肯定会超过他们的,不论是社会影响力还是经济实力。一直到第四个月我才知道自己的待遇,以前每个月发工资时我就去领,有1260元,由十多种项目构成,但具体是什么我也搞不清楚。后来四个月后的一个偶然机会,我才知道我们所的情况。那时所里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后来我才知道她是位高干夫人)给我介绍了一个很大的案件,是10500克海洛因的贩毒案件,后来广州中院判了无罪。这个案件在中国被载入经典案例,对我后来有极大的作用,奠定了我的“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办案风格。她当时为什么会把这么重大的案件介绍给一个刚出道不久、在所工作才仅仅四个月的“新人”做呢?因为在四个多月的时间里, 她一直看到一张非常诚恳的面孔,有不错的能力和才华,她有一种直觉,这个年轻人会把所托的案件办得放心。 
  (5)懂得取舍
  我在广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了两年多,有三起对我人生影响重大的案件都是在这个所完成的。一个是前面提到的马某10500g海洛因贩毒被判无罪的案件,是中国第一例被判无罪的贩毒案,在《广州日报》、《新快报》、《南方都市报》、《中国律师杂志》都有报道,影响很大;第二个是陈锦洪状告佛山经委行政侵权,要求索赔1.2亿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第三个是为东莞弱势群体打的医疗事故案。在2001年2月3日《广州日报》为此做了一个专访:“金牙大状死刑判无罪”,引起了社会各界很大的反响,之后案源就不断地过来。在广大所两年之后我离开了广大事务所,因为我本身是刑法研究生,又是通过刑事案件来打出品牌,而且我对刑事案件有个人情结,但是广大律师事务所却放弃了刑事辩护这一块。于是我后来给薛主任写了一封信,我说:“我很感谢两年来律所给我提供的帮助,但是基于我个人的原因我还是要离开。”也就是说在你打算离开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你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掂量自己是不是已经在该所获得了自己应该获得的东西,如果该所对自己的发展已经造成阻碍时就应该考虑离开。因此,在职业生涯中,准确的人生定位相当重要。不要轻易和用人单位谈待遇的问题,你要了解单位的情况应该从外围着手,没必要通过面对面的方式,现在很多书在谈这个问题时说应该直接和用人单位交涉,这会把我们引向了一个误区。
  二、法律从业现状及走势
  1、中国司法机关人员从业现状及走势
  现在大部分毕业生都会偏向于选择考公务员,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稳定,二是待遇相对较高。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符的,但这是为了稳定公务员队伍的需要。如果选择考公务员要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1)难度较大,录取比例低;
  (2)笔试阶段较公平,但是面试时会有“文章”;
  (3)公检法机关中,法院和检察院用法学院毕业生较多,而公安机关对法学院的毕业生用得较少,公安机关主要是侦查功能,讲求出手是否迅速,是否能够尽快破案,因此对法律的适用较少;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19940727

交外发(1994)728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60届、61届会议分别于1992年4月10日和12月11日以MSC·24(60)、MSC·26(60)和MSC·27(61)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3个修正案。

在通过上述修正案时,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根据《安全公约》第Ⅷ条的有关规定,其修正案在1994年4月1日被视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吨位总和的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截至1994年4月1日止,只有英国明确表示反对MSC·26(60)号决议。因此,按照《安全公约》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1994年10月1日生效,即从此日起,除英国对MSC·26(60)通过的修正案予以保留外,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上述3个修正案。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也将从此日起执行。现将该《安全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本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名称】 附件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修正案----关于现有客船的消防安全措施

【题注】 (于1992年4月10日以MSC·24(60)号决议通过)

【章名】 全文

第1条 适用范围

1.将现有的第3款的编号改为3.1,并在其后补充新的3.2如下:

3.2 尽管有3.1款的规定,当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使用于这些船上的材料应符合对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提出的材料要求。

.2 除了第41----1条要求外,所有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涉及到50t或更多的材料更换时,所有材料应符合对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提出的材料要求。

第3条 定义

2. 在现有的22款后增加如下新的22----1和22----2款:

22----1 集中控制站系指具有下列集中控制和显示功能的控制站:

·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2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 防火门位置指示屏;

·4 防火门锁闭;

·5 水密门位置指示屏;

·6 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

·7 风机;

·8 通风/失火报警;

·9 包括电话在内的通信系统;和

·10 (公共)广播系统。

22----2 连续有人值班的集中控制站系指有专门指定的船员在其内连续值班的集中控制站。

第17条 消防员装备

在现有的1.2.2款后增加下列内容:

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套呼吸器应至少配备二套备用充气器。呼吸器所用的氧气瓶应能互换。

4 在现有的3.1.1款后增加下列内容:

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主竖区内应另增加配备二套消防员装备。

5 在现有的第4款后增加下列内容:

第一主竖区内应至少存放二套消防员装备。

6 在现有的第41条后增加下列新的41----1和41----2条:

第41----1条

1994年10月1日以前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改进

1.本条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以前建造的载客载过36人的客船

2.凡不满足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Ⅱ----2章(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的适用于新客船的1974SOLAS公约的Ⅱ----2章)全部规定的客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994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款所规定的要求;

·2 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2.3.4和5所规定的要求;

·3 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第6款规定的要求;

·4 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Ⅱ----2章全部的客船应在2010年10月1日前满足要求。

3. 凡满足适用于199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船舶要求的客船(满足经MSC·1(XLV),MSC·6(48),MSC·11(55),MSC·12(56),MSC·12(57)以及MSC·22(59)号决议通过的74SOLAS公约Ⅱ----2章修正案的客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994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1款所规定的要求;且

·2 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2.4款所规定的要求;且

·3 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满足第41----2条6款所规定的要求;且

·4 在2005年10月1日以前或在船舶建造满15周年日之前;取两者中的迟者,满足第41----2条5款

4. 就本条而言,凡符合本组织A·122(V)号大会决议所通过的1960SOLAS公约修正案第Ⅱ章H部分内全部要求的客船,可视为满足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要求(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的,适用于新客船的1974SOLAS公约Ⅱ----2章要求)的船舶。

第41----2条

对1994年10月1日以前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要求

1.1 第20条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中,应依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提供有关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资料。

1.2 每一消防巡逻人员应配有一台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1.3 按7.6,17.3.2和37.15.1要求配置水雾枪

1.4 按7.1.2,7.2.2和37.1.5.2的要求配置手提式泡沫灭火枪

1.5 配置的所有水枪应为经认可的,设有关闭装置的两用型水枪(即水雾/水柱型)。

2. 所有起居和服务处所、梯道和走廊应配有认可型的感烟式探测和失火报警系统,且应符合第13条的要求。在非公用的浴室和没有失火危险或极少失火危险的环围处所非公用的浴室和没有失火危险或极少失火危险的环围处所如空舱(室)和类似处所,可不装设上述系统。在厨房装置感温探测器来替代感烟探测器。

3. 如梯道和走廊内的天花板是由可燃性材料构成,还应在这些地区的天花板上面布置与烟气探测和失火报警系统相连的烟气探测器。

4.1 梯道围壁、主竖区舱壁以及厨房界限面上通常处于开启状态的铰链式防火门应为自动式,并应能从集中控制站和该门所在位置予以关闭。

4.2 在连续有人值班的集中控制站内应设置能指示梯道围壁、主竖区舱壁和厨房界限面上的防火门是否关闭的显示屏。

4.3 可能积聚油垢的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如穿过起居处所或有燃材料的处所时,应采用“A”级分隔。第一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应装有:

·1 一个易于拆下清洁的集油器(盘),除非安装油垢清除装置作为替代;

·2 一个位于排气管道下端的挡火闸;

·3 能在厨房内操纵的抽风机关闭装置;

·4 能扑灭排气管道内烟火的固定式灭火设施;和

·5 布置恰当的检查和清洁孔

4.4 只有公共盥洗室,电梯,由不可燃材料建成的用于存放安装设备的小间和开式的服务台可布置在梯道环围的界限内。布置在梯道环围的其它处所应:

·1 为永久封闭的空室,且无电气系统通过;或

·2 采用符合第26条规定的“A”级分隔将其与梯道环围分隔开。这些处所可以通过所设的符合第26条要求的“A”防火门直接通向梯道环围。在这些处所内应安装自动喷水器系统。然而住室应直接有通向梯道环围的开口。

4.5 除了公共处所、走廊、公共盥洗室、特种处所、第28.1.5条规定的其它梯道环围、开敞甲板处所以及本条4.4.2所述处所外,其它处所不允许有直接通向梯道环围的开口。

4.6 如果第26.2.2条规定的第(10)类现有的机器处所和能直接通向梯道环围的服务台内室采用感烟探测器进行保护,且服务台内室只配置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时,它们可以被保留。

4.7 除了第Ⅱ----1/42和第Ⅲ----11.5条规定的应急照明外,在包括梯道和出口等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包括拐弯和叉路口处),距甲板高不超过0.3m处应布置灯光或萤光条形显示标志。该显示标志应使旅客能辩认出整个脱险通道并迅速地认别出脱险通道出口。如果使用电力照明设备,它应由应急电源供电,且其布置应使在任一单独灯光出现故障或有一条照明带被切断时将不会导致显示标志失效。此外,所有脱险通道标志和消防设备位置标志牌应采用萤光材料制成。主管机关应保证这些灯光或萤光照明设备的鉴定、试验和使用符合本组织制订指南的规定。

4.8 应设有一套通用应急报警系统。警报声响应能遍及整个起居处所以及船员通常工作的处所和开敞甲板。其声压级应符合本组织制订标准的要求。警报信号一旦被引发后,在其被手动切断或被广播系统广播临时中断前应能连续地工作。

4.9 应设有广播系统或其它有效的通信设施,并应在整个起居、公共和服务处所、控制站及开敞甲板都能听得见由它们发出的广播。

4.10 设在梯道环围内家具的座位数应加以限制,每一层甲板的每一个梯道环围内的座位数不应超过6个。应将它们加以固定,并由限制失火危险材料制成。这些家具应不阻塞旅客脱险通道。主管机关可准许在梯道环围内的主接待区增加座位数,如果这些座位是固定式,由不燃材料制成且不阻塞旅客脱险通道。在住室内构成脱险通道的乘客和船员走廊上不允许设置家具。除了上述规定外,可以允许在梯道环围内布置不燃材料构成的存放安全设备的小间。

5. 起居和服务处所、梯道环围以及走廊应装有符合第12条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者符合本组织制订的指南要求的认可等效喷水器系统。在非公用浴室和没有失火危险或极少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室)和类似处所可以不安装喷水器系统。

6.1 除非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其它等效材料外,在起居和服务处所内的所有梯道应为钢骨架结构,且应在“A”分隔构成的环围内。所有环围开口应采取可靠有效措施封闭,除非:

·1 如甲板间所处甲板的完整性是用适当的舱壁和门来保持时,仅连续二层甲板的梯道可不予围蔽。当一个梯道被围蔽在甲板间内时,梯道围壁应按第26条附表要求加以保护。

·2 如果整个梯道是位于公共所内,这样的梯道可以布置在公共处所的开敞处。

6.2 A型机器处所应装有符合第7条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6.3 穿过两主竖区间防火分隔的通风导管应装有故障安全型自动关闭档火闸,该档火闸还应能从防火分隔的任一侧由人工手动关闭。此外,在服务于起居和服务处所和梯道环围的通风导管上应装置能在环围内进行人工操作的故障安全型自动关闭档火闸,如果通风导管贯穿这些环围的话。穿过主竖区防火分隔而不服务于该分隔两侧处所的通风导管,或穿过梯道环围而不服务于该环围的通风导管不必装有档火闸,如果该导管是按A----60级标准建造,并且导管在梯道环围段内无开口存在,或者在非直接服务的总管上无开口存在。

6.4 特种处所和滚装货处所应分别符合第37和38条要求。

6.5 在梯道围壁、主竖区舱壁和厨房界限面上的通常保持开放状态的所有防火门,应能从集中控制站和就地予以释放关闭。

【名称】 附件二:《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1章修正案----关于现有滚装客船

【题注】 (于1992年4月10日以MSC·26(60)号决议通过)

【章名】 全文

第1条----适用范围

将3重新编号改为3.1,并在3.1之后插入新的3.2,内容如下:

“3.2尽管有3.1的规定,但为满足第8.9条要求而进行的修理、改装、改建。”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

1.标题后的原有文字由下列文字取代:

“(依据9的规定,2..3.1至2.3.4、2.4、5和6.2适用于1990年4月29日及以后建造的客船。7.2、7.3和7.4适用于所有客船”。

2.在现有2.3.4之后增加新的2.3.5:

“2.3.5对于具有第Ⅱ----2/3条定义之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并在1990年4月29日之前建造的客船,主管机关可以允许:

·1 降低2.3.1所定义的剩余复原力臂曲线最小范围要求;和

·2 根据下列公式计算2.3.3所提及的剩余复原力臂:

GZ(m)=横倾力矩/排水量

但在任何情况下,GZ不应小于0.09m”

3.在8后增加新的9:

“9 具有第Ⅱ----2/3条定义之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并在1990年4月29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应符合经MSC·12(56)决议修正的本节规定要求并根据A/Amax值,不迟于下述日期,附合2.3.5要求。A/Amax在由海上安全委员会1991年6月召开的第五十九届会议所拟定的“用简化的A265(Ⅷ)决议方法评估现有客滚船的生存能力的计算步骤”(MSC/Circ.574)附录中给予定义。

A/Amax值 满足要求日期

小于70% 1994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70%但小于75% 1996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75%但小80% 1998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80%但小于85% 2000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90%但小于95% 2005年10月1日

本条规定不必适用于A/Amax值大于或等于95%的船舶。”

【名称】 附件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题注】 (于1992年12月11日以MSC·27(61)号决议通过)

【章名】 全文

进入油轮货区中处所

1 在规则第Ⅱ----1/2条第11款之后增加:

“12 油轮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第1条所规定的油轮。”

2 增加新的第Ⅱ----2/12----2条:

“第12----2条 进入油轮货区中处所

1 本条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油轮。

2 到达隔离空舱、压载舱、货舱和货区的其他处所将直接从开敞甲板进入,以确保全面的检查。到达双层底处所可经过货泵舱、泵舱、深隔离空舱,管子隧道或类似的舱室进入,以考虑通风状况为条件。

3 对通过水平开口,舱口或入孔到达,尺寸应足以让配带自储式吸气装置和保护设备的人员上下梯子不受阻碍,而且还应提供安全出口以便将负伤人员从处所的底部提升上来。最小的安全出口应不小于600mm×600mm。

4 对通过垂直开口,或提供穿过处所长度和宽度的入孔到达,则最小的安全出口应不小于600mm×800mm,高度不超过从底壳板起600mm,除非备有格子板或其他的踏板。

5 对于载重吨小于5,000t的油轮,在特殊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批准较小的尺寸,如果能证明能通过该类开口或将负伤人员搬走,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规则第Ⅱ----1/37条----驾驶室和机舱之间的通信

3 现在的条编为1款并增加下列内容:

“2. 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下列要求代替第1款的规定适用:

至少应备有两部独立的装置为从驾驶室向机器处所下命令,或向通常控制推进器的速度和方向的控制室下命令;其中一部将是机舱车钟,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提供可视命令和回答的显示。适当的通信手段应被提供给从驾驶室和机舱至可以控制推进器推进速度的方向的任何其他位置。”

规则第Ⅱ----1/42条----客船应急电源

4 在第Ⅱ----1/42条3.2款之后插入下列一款:

“3.3 第3.1.2款中下列规定将不适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除非备有第二台启动应急发电机的单独装置,单一的贮存的能量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启动系统全部耗光。”

规则第Ⅱ----1/43条----货船应急电源

5 在规则第Ⅱ----1/43条第3.2款后插入下列一款:

“3.3 第3.1.2款中下列规定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除非备有第二台启动应急发电机的单独装置,单一的贮存的能量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启动系统全部耗光。”

规则第Ⅱ----1/44条----应急发电机组启动装置

6 在第Ⅱ----1/44条第2款后插入下列一款:

“2.1 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下列要求代替第2款第2句的规定:

贮存的能源将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启动系统耗尽,除非备有第二个独立的启动装置。此外,应备有第二个能源,供额外启动30min,除非能有效使用人工启动。”

规则第Ⅱ----1/45条----预防振动、火灾和电源产生的其他危险

7 在规则第Ⅱ----1/45条的3.2款后插入下列一款:

“3.2----1 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3.1款的要求不妨碍使用有限的且局部接地的系统,但任何可能产生的电流不会直接通到任何危险处所。”

8 在4.2 款后插入以下内容:

“4.3 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下列要求取代4.1款的规定。

·1 除4.3.2款允许者外,接地分流系统不应在油轮上使用。

·2 第4.3.1款的要求不妨碍使用接地的本征安全线路,此外,在主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使用下列接地系统:

.2.1 供电,控制线路和仪表装设线路,如有技术上和安全上的原因,不能使用不接地系统,但船体上的电流在正常和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都不超过5A;或

.2.2 限定的和局部接地系统,但任何可能产生的电流不会直接通到任何危险处所;或

.2.3 有效值1000V及以上的交流电网络(线至线),但任何可能产生的电流不会直接通到任何危险处所。”

关于新船防火要求的第Ⅱ----2章修正案

第Ⅱ----2/1条----适用范围

9 第1.1款修改为:

“1.1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章第A.C和D节将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而本章第B节将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0 在第2款现行的句子后加上下列内容:

“而对于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符合经决议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和MSC·24(60)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第B节适用的要求。”

规则第Ⅱ----2/3条----定义

11 增加以下新的第33款:

“33 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将适用下列定义,并取代第9款中规定的主竖区的定义: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A”级分隔分成的各段,它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长度和宽度一般都不超过40m。”

消防总管和消防泵规格

规则第Ⅱ----2/4.4.2条

12 在第4.2款后加上下列内容:

“4.2.1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应符合下列要求。下列要求取代第4.2款的规定:

在两泵同时工作并通过第8款规定的水舱和足够的消防栓输送第4.1款所规定的水量时,在所有的消防栓处应保持有最低压

2力;对于4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最低压力为0.4N/mm,对于

24000总吨以下的船舶,最低压力为0.3N/mm 。”

规则第Ⅱ----2/4.3.3.3条

13 在第3.3.3款后增加下列内容:

“3.3.3.1 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根据第3.3.3款规定将提供的选择性装置应为单独驱动,电力操作的应急消防泵,其电源和通海接口应位于机器处所外部。”

规则第Ⅱ----2/4.3.3.2.9条

14 在第3.3.2.8款后增加下列内容:

“3.3.2.9 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下列要求取代第3.3.2.6款的规定:装有消防泵的处所不应与A类机器处所的边界或装有主消防泵的那些处所相连接。如不可行,两个处所之间的共用舱壁应绝缘至第44条中控制站所要求的等效的结构防火标准。”

二氧化碳释放装置

15 在规则第Ⅱ----2/5条第2.4款后增加下列款项:

“2.5 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装于船上的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须配备两个分离式控制器,将二氧化碳释放到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器的活动。一个控制器须用来将气体从储存瓶罐中排出。第二个控制器须用于打开将气体送到保护处所的管道的阀门。

2 两个控制器须置于清楚标明具体处所的释放盒内。

如果装有控制器的盒子被锁住,盒子的钥匙须放在盒子附近的易打碎玻璃型围壁中。”

禁止新安装卤化烃系统

16 以下列内容代替第Ⅱ----2/5条第3.1款:

“3.1 只允许在机器处所,泵室和只用于装运车辆而不装任何货物的货舱中使用卤素碳水化合物作为灭火剂。禁止在所有船上新安装卤素碳水化合物系统。”

规则第Ⅱ----2/1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7 由下列内容代替1.6款:

“1.6 指示装置最少应指示探测器或已经操作的人工操作信号点所在区段的位置。至少有一个装置位于船员的负责人员随时(在海上或在港内)易于到达的地段,但船舶不作业时除外。一台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台,如果控制板位于总防火控制站的话。”

18 由下列内容代替1.8款:

“1.8 如果探火系统不包括遥远识别每一单个探测器的装置,通常不应允许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有涉及一个以上甲板的区段,(含有围蔽梯道的区段除外)。为了避免延误识别火源,包括在每一区段的围蔽处所的数目将以主管机关确定的数目为限。在任何区段决不应允许有50个以上的围蔽处所。如果探测系统装有遥控的和单独识别的探火器,则各区段可涉及几层甲板并服务于任何数目的围蔽处所。”

19 由下列内容代替1.9款:

“1.9 在客船上,如果没有能够遥控的和单独识别的探火器,则探测器的区段不为船舶两侧的处所服务,也不为多于一层甲板的处所服务,而且都不应位于一个以上主竖区,除非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船舶的防火保护不会降低,可允许探测器的区段为船舶两侧和多于一层甲板服务。在装有单独识别探火器的客船上,一区段可为船舶两侧的处所和几个甲板上的处所服务,但可能不在一个以上的主竖区。”

20 增加以下1.15款:

“1.1.5 带有区域地址识别能力的探火系统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安装应这样布置:

----环路不能在一处以上被火烧坏;

----备有装置确保在线圈上出现的故障(例如断电;短路;接地)不会使整个环路失效;

----所有的装置能使该系统在发生故障时(电力、电子、信息系统)恢复至初始形状。

----第一次发出的火警将不会阻碍任何其他的探测器再发火警。”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和防火演习

21 新增第20.4条如下:

“在载客超过36人的船上,本条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应根据本组织*颁布的导则提供有关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资料”。

规则第Ⅱ----2/24条----主竖区和水平区

22 第1.1款修改为:

“1.1 在载客超过36人的船上,船体、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应以“A----600级分隔”分为若干主竖区。阶层和壁凹应减至最少量,但如属必需者,则亦应为“A----60级分隔”。当26.2.2(5)、26.2.2(9)或26.2.2(10)类处所是在该分隔的一侧时,标准可降为A----0级分隔。”

23 第2款修改为:

“2 只要实际可行,舱壁甲板以上的形式主竖区限界面舱壁,应与直接在舱壁甲板以下的水密分舱壁位于同一直线上。主竖区的长度和宽度最大可延伸到48m,以便将主竖区两端与分舱水密舱壁相吻合,或以便将一个大的扩充为主竖区的整个长度的公共处所,但主竖区的全部面积在任何甲板上不应大于1,600平方米。主竖区的长度和宽度就是以之为界的舱壁的最远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24 删去表26.3的旁注

规则第Ⅱ----2/25条----主竖区内的舱壁

25 在第2款第一句的开头,增加下列内容: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船上”。

26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3款:

“3 所有应为“B”级分隔的舱壁,除第2款中所述的走廊舱壁外,应从甲板延伸到甲板并延伸到船壳或其他边界,除非连续的“B”级天花板或装在舱壁两侧的衬板至少有与舱壁同样的耐火性,在这种情况下,舱壁可在连续的天花板或衬板处终止。”

规则第Ⅱ----2/26----载客超过36人的船舶舱壁和甲板的防火完整性

27 第2.1款修改如下:

“2.1 表26.1应适用于不以主竖区或水平区为界的舱壁。表26.2应适用于在主竖区不形成阶层的,或不以水平区为界的甲板。”

28 第2.2(3)款,删去“和休息室”一词。

29 第2.2(4)款修改为:

“(4)撤离站和外部逃生路线。

救生艇筏存放区。

开敞甲板处所和形成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和降落站的围蔽式散步场所。

室内和室外集合站。

用作逃生路线的室外梯道和开敞甲板。

船侧至空载航行状态中的水线,上层建筑和位于救生筏及撤离滑登区下面和附近的甲板室。”

30 在第2.2(7)款中,在末尾增加“操作室”一词。

31 从第2.2(9)款中删去“操作室”一词。

32 在第.2.2(11)款中,删去“驱动”和“发电机”之间的“应急”一词,并删去第一行、第二行和第十二行中的“特种处所”。

33 删去第2.4和2.5款,并将现有的第2.6款重新编为新的第2.4款。

34 删去现有的第2.7款并增加新的2.5款如下:

“.5 主管机关应确定,有关(5)类处所,表26.1中的绝缘值是否应适用于甲板室和上层建筑的末端,表26.2中的绝缘值是否应适用于露天甲板。表26.1或26.2中(5)类处所的要求决不应迫使将那些主管机关看来无需封闭的处所封闭起来。”

35 由下列内容代替26.1和26.2:

a 当相邻处所在同一数列种类并出现标题a,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安装的话,此类处所之间无需安装舱壁或甲板。例如在(12)类,在厨房与配膳厅之间不必要求装舱壁,如配膳厅舱壁和甲板能保持厨房界限的完整性。但厨房与机器处所之间即使两个处所都在(12)类中,也需要有舱壁。

b 船侧至空载航行状态中的水线、上层建筑和位于救生筏及撤离滑登区下面和附近的甲板室,可以降低至A----30。

c 当公共厕所完全设在梯道围壁内,则梯道围壁内的公共厕所可为“B”级完整性。”

36 删去表26.3和26.4。

规则第Ⅱ----2/28----逃生措施

37 从第1.1款最后一句中删去“居住或”一词。

38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1.4款:

“1.4 只有一条逃生路线的走廊,休息室或部分走廊应于禁止。”

39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1.5款:

1.5 第1.1款及第1.2款要求的逃生措施中至少应有一条

不作为主竖区或水平区限界面的舱壁 表26.1

-----------------------------------------

| 处 所 |(1) |(2) |(3) |(4) |(5) |

|--------------|----|----|----|----|----|

|控制站 (1) |B-0a|A-0 |A-0 |A-0 |A-0 |

|--------------|----|----|----|----|----|

|梯道 (2) | |A-0a|A-0 |A-0 |A-0 |

|--------------|----|----|----|----|----|

|走廊 (3) | | |B-15|A-60|A-0 |

|--------------|----|----|----|----|----|

|撤离站和外部逃生路线(4) | | | |A-0 |A-60|

|--------------|----|----|----|----|----|

|开敞甲板处所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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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办[2005]15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政风评议工作,加大对市政府机关政风建设日常监督评价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平时监督评价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在每年集中评议的基础上建立由政风监测员组成的日常监测评议网络。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淮府办[2001]7号)精神,参照《淮南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员规则》(淮府办[2002]100号),为保证政风监测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切实有效地做好政风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试行)。
  一、政风监测员聘请对象
  市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的聘请对象为: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各类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区区属企业、外来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各县区民主党派、无党派及教育、科技、新闻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各县区政风(行风)评议办公室负责人。
  二、政风监测员基本条件
  市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关心政风建设,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能、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作风踏实,公正廉洁,坚持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风建设的日常监测工作。
  三、政风监测员聘请及管理
  (一)市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由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委托各县区人民政府选聘,每二年聘请一次。县区人民政府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征得本人同意后,送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审定。
  (二)政风评议期间,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协调安排政风监测员的工作,委托各县区负责政风监测员的管理与监督。
  (三)政风监测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可及时中止其监测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风监测员资格。
  (四)政风监测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政风监测员的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四、政风监测员主要职责
  政风监测员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风评议工作部署,对市政府机关的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监测。
  (二)参加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活动。
  (三)全面、准确、客观地收集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反馈。
  (四)按照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工作的总体安排,综合分析和评价市政府机关被评议单位的政风建设状况。
  (五)办理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与政风评议活动相关的工作事宜。
  五、政风监测员守则
  (一)认真履行政风监测员的职责,服从政风评议工作的安排。日常监测中了解和掌握市政府机关政风建设中的问题,在向有关部门通报反馈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
  (二)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能以偏概全,或以虚假事例作为监测评价的依据,影响监测结果。
  (三)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形象,不得利用政风监测员身份与被评议单位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参与用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等。
  (四)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泄露反映问题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