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1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五日
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努力推进全域城市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创建都市型现代农业生产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变,提升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速推进全市都市型现代农业进程。
第三条 立足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以引领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高起点、高标准地培育、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程度较高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四条 市农委负责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等工作;组织示范区申报、评审;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并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一)示范区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保护耕地,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存在各种圈地、滥占耕地以及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行为。
(二)示范区位于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三圈、两区、一带”规划区内,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代表性。
(三)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和实施方案符合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全域城市化的总体要求。
(四)示范区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能够体现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精品农业、种苗农业、外向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创意农业等多种产业模式,产业化水平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
(五)示范区规模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处于本地区前列。
(六)示范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引领带动区域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
(七)示范区生产科技水平处于我市领先水平,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成果显著,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生产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地区。
(八)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运行顺畅有力,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具体标准:
(一)示范区规模: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总体规划规模要达到1000亩以上,核心区域规模要达到500亩以上。
(二)投入规模:投资总规模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产出规模:年销售额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科技含量:示范区至少有1家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农业科技贡献率要达到70%以上,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主要技术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五)设施水平:示范区的生产区、加工区、服务区布局要科学合理,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示范区内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设施装备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以种植业为主的示范区应具备标准化、机械化生产设施,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以养殖业为主的示范区应具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污染处理设施,符合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以及疫病防控要求;以休闲农业为主的示范区应具备接纳游客的基本设施条件。
(六)产品质量:示范区内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手段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质量可追溯制度全面推行。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率达到100%。
(七)生态指标:示范区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程度较高,符合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要求,各项生态环境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八)带动作用:示范区对当地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能够带动当地农民增产增收。
第七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程序:
(一)市农委按照市政府年度计划要求,下发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示范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市县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农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区市县主管领导批示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区的基本情况、运行状况、申报理由、审核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区成立的批复及相关材料、示范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证等,养殖业示范区还要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等。
第九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程序:
(一)市农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区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二)评审通过的示范区在大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通过的示范区,由市政府批准授予“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四)经认定的示范区,市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先导区应予以重点支持。
(五)经认定的示范区,新建水、电、路、旅游等基础设施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市财力将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示范区的建设与运行情况,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具体程序为:
(一)各示范区于每年10月底向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各示范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11月20日前将本地示范区运行发展总体情况、审核意见和各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农委。
(三)市农委在审核各区市县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示范区进行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示范区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 市农委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报市政府取消“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取消“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一)擅自改变示范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
(二)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示范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失去农业生产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4] 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八日
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含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国家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采购政策和制度、确定实施步骤、进行检查监督等政府采购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计划,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国家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内容为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包括用部分非财政性资金拼盘的项目)安排的设备购置、工程建设、大额消耗和服务性支出等项目,具体按照国家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目录,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推开实施。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采购人负责提出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调整建议、采购项目的申报和验收工作,并参与采购。具体包括:
(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适时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申请;
(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取得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第十一条 市招标采购服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宜。包括:
(一)受理政府采购委托材料;
(二)根据《政府采购委托书》确定的采购项目,会同采购人制作《政府采购项目标书》;
(三)根据标书向社会或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标书;
(四)组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
(五)会同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共同组织合同的实施;
(六)整理、装订、保管政府采购项目资料;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政府采购报表等有关资料。
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应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
第十二条 各采购人在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时,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内容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按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填报有关政府采购的预算报表,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单位经费预算的同时,核定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核定的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物品的规格、型号等清单,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无采购预算的不得申请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行政职能的变化、事业发展计划的调整、单位资金来源的增减等因素而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整的程序,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的调整事宜。
第十五条 各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取得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采购人应按照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或者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竞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对部分时间紧迫的专项采购项目,通过对三个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后,直接确定价格较低、服务较优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只能从某一供应商获得,或属于专利技术,或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分期分批通知采购人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具体包括:(1)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批复,提供包括项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等内容的采购清单;(2)市财政部门对照预算和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清单;(3)对审核无误的采购清单,市财政部门进行分类汇总,并分期分批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通知书,组织项目的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等项工作。
(三)采购人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对采购的货物、工程等进行验收,并与供应商衔接售后服务等各项工作。
(四)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市财政部门凭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证明、销售发票复印件和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办理货款的直接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市财政部门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集中统一安排,尽量增加一次采购的批量,减少采购批次。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九条 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市审计局应当不定期对本级政府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市财政改革领导小组。在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市监察机关应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向其支付资金;市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采购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通过分次采购等方式,而未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规避采购监督的;
(二)不按预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五)拒绝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采购人和供应商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向市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对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市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确定的招投标程序及有关方法可以提出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有违反招标、评标等有关规定的,在获知情况后15天内,可向市财政部门投诉。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环节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比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政办发〔1998〕142号《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