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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分析/王瑜

时间:2024-07-23 09:1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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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分析

王瑜


  2010年春季糖酒会在成都举行,笔者以葡萄酒企业知识产权部经理的身份参加了本次展会。对葡萄酒本人是个外行,笔者参展的目的是了解葡萄酒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关注点在于葡萄酒业的商标和专利。本次糖酒会有专门的葡萄酒区,在场外的假日酒店也有不少的葡萄酒参展商。在业内人士的陪同下走马观花场内和场外都看过,看到了一些我国葡萄酒行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的核心是商标和专利,商标可以看作是品牌,知名品牌能提升产品的价格,增加产品的销售量,形成固定的消费者群体。而专利能够打造产品的差异化,并获得产品垄断的市场地位。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就是为企业增加利润,但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并没有被企业所认识,很少有企业知道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来增加利润。因而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仍然比较漠视,反映在葡萄酒行业尤其显得严重。经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葡萄酒行业的专利非常的少,价值相对较高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更加少。葡萄酒酿造是个传统产业,酿造技术非常的成熟,素有七分种植,三分酿造之说,酒品质的好坏要看老天爷的面子,而不是酿造技术,使得葡萄酒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加不注重创新。其实,越是传统的产业,创新的机会越多,越是被认为难以创新的产业,创新的难度越小,一点小小的改进都可能被放大效应。对于葡萄酒行业处处都有创新的机会,下面简要介绍:
  一个产品的创新流程包括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以及消费者使用环节等一个完整的链条,将各个环节分割开,每个环节都有创新之处。对于葡萄酒而言可以粗略分为:原酒的调配、生产灌装、包装、消费者开瓶饮用几个环节,我们先从消费者开瓶饮用往前分析。
  消费者饮用要解决的是开瓶问题,葡萄酒瓶塞较长,开瓶比较麻烦,在专门的瓶启还不普及时很多人用钉子去拔或者干脆把塞子打进瓶子里,现在使用比较多的是塑料的开瓶器,但是大部分消费者还是不会使用。这里的创新要点是方便消费者简单便捷打开酒瓶。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开发出简单易用的开瓶器,二是开发出简便容易打开的瓶塞。在这次展会上,看到一种开瓶器开启瓶塞比较简便好使用,一手扶住瓶子,另一手往下一压,往上一提就可以,而且瓶塞可以自动和开瓶器分离。还有一种电动的,更加方便,将开瓶器对着瓶口,一按开关就可以了,据介绍这两种开瓶器都申请了专利。在饮用方面,喝葡萄酒比较讲究,酒杯、酒具等都可以进行创新。
  档次高一些的葡萄酒当然要配高档的外包装,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并不高,理论上讲一般设计水准的外包装都可能获得外观专利。葡萄酒的包装大多是纸盒或木盒,本次展会上看到不少皮盒的包装,据业内人士介绍这是今年比较流行的做法。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体现在设计的新颖与美观上,而使用材质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专利被垄断使用。对于葡萄酒的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应当新颖、美观的设计为一般思路,而不在于包装材料的变化。在本次展会上,笔者看见了一种三角形的纸质包装盒,较为新颖、实用也很美观,不同于传统的四方包装盒,自带提手,省去了提袋,也符合环保的理念,该包装盒完全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过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盒子今年并不新鲜,在展会上看见了仿照橡木桶形状设计的圆筒的包装盒也比较新颖。葡萄酒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思路如果局限于新颖和美观好看,难以被行业企业普遍采用,新颖和美观是动态的,被持续使用的时间不长,因此这样的外观设计专利价值不高。外观设计也要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把方便和实用性放在第一位,只有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才有可能被行业广泛采用,这样的专利才具有较高的价值。
  下面我们分析灌装生产环节的创新,葡萄酒的灌装生产高度自动化,看起来没有可以任何可以创新之处,当然不是的,再先进的技术都可以改进,再成熟的工艺必有新的升级。生产工艺的改进技术可以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灌装生产环节的工艺改进可以提高产量,稳定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对企业本身就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具备这样的专利技术比较容易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本次展会并不涉及生产环节,在此不多介绍。在灌装之前,各企业还要将原酒调配出各种颜色和不同口味的产品来。调配也是个创新过程,葡萄酒的颜色、口味和功能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外企业制造的个性化葡萄酒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市场业绩。我国也有企业开始对配方进行创新,比如有人往葡萄酒中加入洋葱汁,使之具备特定的功能,适合专门的人群饮用,该配方已经获得发明专利。顺着这个思路可以对市场进行细分,开发出适合不同群体,或具备一定功能的葡萄酒,然后申请专利,企业将可以获得针对该群体产品的垄断销售权。
  创新其实无处不在,不仅是生产工艺和产品的创新,还包括销售模式的创新,在展会上还包括展台的设计,展会宣传材料的设计,展示形式的设计等。比如展台的设计,笔者在北京的国展看到了新颖的展台,拆装方便,可以任意组合,反复多次使用,这种展台大大降低了布展的费用,避免了装修材料的浪费。这种展台也是专利产品。在本次糖酒展会中,展台以及宣传材料、展示形式等方面的创新较少,除名品世家公司的“飞店”销售外也没有看到其他销售模式的创新亮点。
  总体而言,在此次糖酒展中,葡萄酒行业各方面可见的创新实在是很少。对于商标方面也是如此。
品牌经营带来的增收效应明显,因而企业对品牌还是比较重视。当然光重视并没有实际意义,要打造一个葡萄酒品牌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国内葡萄酒企业尽管超过千家,但是目前比较著名的品牌还只有“张裕”、“长城”、“王朝”老三样。葡萄酒行业的品牌需要长时间的培育,一旦形成品牌,后来者难以逾越。这也造成我国葡萄酒企业打造品牌的惰性,短期行为严重。前些年比较严重的傍知名企业的名牌、打擦边球的现象在本次展会上已经很少了,只有个别企业还在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或用借商号仿某个国内著名的葡萄酒商标。在这次糖酒会上出现了大量不同版本的“拉斐”和不同形式的“卡斯特”,很明显是国内企业在傍国外大品牌。这种新的打擦边球形式,以国外高端品牌为仿冒对象,专门针对高端消费群体,获取巨大的利润空间。曾经听说某消费者花一万多元购买一瓶进口葡萄酒,其实是国内仿冒的,成本不过百十元。这种短期行为是不可能培育出自己的品牌来的,也必将要被有关部门打击。
  本次展会上除了沙城的长城,笔者没有看到国内其他三大品牌参展。庆幸的也有一些二线品牌在顽强地打造自己的品牌,打造品牌宣传推广固然很重要,但是企业更需要注重对商标本身的运用。而商标的运用往往被企业忽视,企业普遍存在变造行为,其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的并不一致,这是个严重的问题,商标变造将会受到处罚,甚至商标可能被撤销。企业商标设计非常不规范,不同时间印刷的酒标,商标的大小,颜色,放置的位置等都不一致。有的连注册商标的标志○R都没有……实践证明注册商标使用方式好可以有效提高消费者的识别和记忆,便于商标的推广,节省宣传费用。好的使用方式其实很简单,就是商标要尽量醒目,并且无处不在,凡是有注册商标出现的地方,包括产品上、包装上、宣传册上、广告上以及名片上等都要使用注册商标标志○R。本次糖酒会无论是场外还是场内的参展企业,无论是展台还是宣传册,显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注册商标的使用。
  知识产权是财富,因此企业应当去拥有,拥有知识产权不等于拥有财富,只有良好的运用才能将知识产权变为财富。知识产权是杠杆,运用就是寻找支点,支点离市场越近,就越能撬动庞大的市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是新的商业模式,投入很少,对市场的撬动力却很大。从本次糖酒会来看,我国的葡萄酒企业并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杠杆作用,普遍不重视创新,缺乏打造自己品牌的信心,更缺乏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整个葡萄酒行业的知识产权状况令人堪忧,不过据业务人士介绍,已经有企业开始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规划知识产权战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9]281号


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华能伊敏煤电公司:
2005年以来,为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加强煤炭生产监管,我委印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面向全国选聘了首批煤炭生产技术和管理专家,组建了专家库,建立了煤炭生产监管专家咨询制度,有力促进了全国煤炭生产监管工作。目前,首批专家的聘用期限已满。为继续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我委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决定开展第二批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选聘工作。
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好第二批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对推荐的每位专家要组织填写推荐表,并附一篇专家本人近期撰写的煤炭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于2009年3月20日前集中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同时提供推荐表电子版)。联系人:王旭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电话(传真):010-68505558,电子信箱:yxjmtc@ndrc.gov.cn。
附:一、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
    二、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推荐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煤炭 生产 专家 通知






附件一:




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煤炭生产技术专家智慧,支持政府加强煤炭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煤炭生产监管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根据煤炭生产监管需要,面向全国聘任煤炭生产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库,并负责聘任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聘任专家由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负责选拨推荐。
第四条 聘任专家的对象为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推荐的专家中,基层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应低于80%。
第五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推荐专家,应兼顾矿区分布,兼顾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和环保等专业配置,平均每个专业2~3人。
有露天煤矿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应推荐2~3名露天开采专家。
第六条 聘任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三)熟悉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四)煤矿企业人员具有高级(含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人员具有5年以上煤炭生产监管工作经历,实践经验比较丰富;
(五)服从外出承担审查监管任务调遣,遵守纪律,能合作共事;
(六)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井下检查工作。
第七条 聘任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向本机关(单位)和所管辖煤矿企业布置选拔推荐专家工作;
(二)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研究选拔提出本机关(单位)的推荐人选,填写专家推荐表,并签署审查意见;
各煤矿企业按照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填写专家推荐表,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
(三)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对各煤矿企业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经济运行调节局;
(四)经济运行调节局对经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审查推荐的人选进行终审;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确定的人选颁发聘书,通知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中央煤炭企业和专家所在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专家聘任期为四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同意、经济运行调节局审查考核,可以续聘。
第九条 聘任专家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审查活动,对作出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三)了解本地区煤矿依法生产情况,每年向经济运行局提交不少于一篇的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
(四)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执行任务时的自身安全;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执行任务涉及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第十条 聘任专家在执行审查任务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不受他人干预,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
(三)向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提出依法查处建议;
(四)参加煤炭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获得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聘任专家执行派遣任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任务,按照专业配置合理、交通便利等原则,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家组;
(二)监管部门通知聘任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专家单位应予支持。专家接通知后,按时抵达执行任务地点;
(三)聘任专家在规定时间完成监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任务;
(四)聘任专家完成任务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专家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聘任专家被派遣执行任务期间,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或咨询费。经费从行政执法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
聘任专家执行派遣任务、参加专家会议和培训,所需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聘任专家在聘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运行调节局可解除聘任,并通知本人和所在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
第十四条 聘任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审查结论的;
(三)擅自以聘任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四)每年年底前未按规定向经济运行调节局提交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的。
以上行为造成他人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