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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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4)19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房屋抵押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向债权人(以下称抵押权人)提供房屋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
第三条 凡绍兴市区范围内对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抵押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抵押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主管市区房屋的抵押活动,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市区房屋抵押登记、鉴证等具体管理工作。财税、金融、保险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用福利设施及文物古建筑性质的房屋;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已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屋;
(四)合同已约定不得抵押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屋。
第七条 房屋抵押,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随同抵押。
第八条 抵押人以共同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对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权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房屋抵押权时,须经同级政府财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设定房屋抵押权时,须报同级财税部门备案。
第十条 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须有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并报财税部门备案。
不设董事会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其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报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房屋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鉴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时,抵押当事人应对抵押的房屋进行估价,也可委托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四条 房屋抵押合同需要公证的,应到被抵押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
第十五条 抵押房屋需要保险的,应将抵押权人列为抵押房屋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应由抵押人向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六条 抵押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个人持抵押合同、书面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产权凭证、本人身份证;单位持法人资格说明书或代理人的资格委托说明书及有关证件,到市交易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保房屋安全无损,并接受对方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房屋结构性破坏,责住人应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抵押人依法将房屋赠与、改建等,须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办理续约手续,并到原登记、鉴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如遇到抵押房屋拆迁时,抵押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内已清偿债务的,其抵押关系即行终结,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鉴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原批准机关和备案机关。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房屋;
(一)抵押期满,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与人代表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赠人与人或代理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或依法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以下处分抵押房屋的方式:
(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会同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二)与抵押人协商,用拍卖以外的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屋。
第二十二条 抵押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应依法办理房屋过户纳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抵押房屋处分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屋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房屋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发还抵押人;
(五)如不足偿还的,抵押权人有权继续追索其所欠债务。
(六)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按照原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房屋抵押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消字[2010]86号
关于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消费大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采取了一系列“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要确保中央扩大消费需求政策措施的落实,必须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积极培育消费热点,拓展居民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环境,改善消费预期,加快形成主要依靠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格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领域的实际情况,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对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要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按照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加强消费教育引导的关系,在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重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密切联系广大消费者的优势,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以促进更新消费理念,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着力提高消费信心,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积极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
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要面向广大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要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普及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促进和谐消费;通过对生产经营者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其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以其合格的商品和规范的服务对消费者负责;通过对行业协会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更好地发挥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有效地规范行业行为,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确保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各类有效途径,选择多种多样载体,切实强化对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并逐步形成工作制度,常抓不懈,为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广泛开展与消费者面对面的消费教育引导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组织消费维权报告会、编发宣传教育提纲、制作宣传教育图片等形式,进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消费宣传阐释和教育引导。要围绕消费教育引导的主要内容,会同或指导消费者协会制订发布《科学消费指引》、编写《消费教育提纲》、印制发放消费教育宣传培训材料等,组织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基层消费维权工作者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田间地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有针对性地进行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要通过与城乡消费者面对面地开展消费知识、特别是安全消费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技能;加强对新产品、高科技产品和“家电下乡”产品消费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加强对电视购物、目录销售、上门推销等新型营销方式的介绍,引导消费者理性对待广告和促销,做到理性消费;以电信服务、家电维修、旅游服务、餐饮服务、美容美发、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为重点,加强教育和引导,使广大消费者对日常生活服务业的营销方式和经营手段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积极培育和提升消费能力,确保消费者放心消费。
(二)精心组织协调媒体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的主题,注重选择多种多样的载体,充分发挥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网站等媒体的作用,与相关媒体合作,制定宣传报道和教育引导计划,统筹安排好时段、版面和栏目、节目,形成宣传合力,营造良好氛围。总局相关司局要在相关中央媒体和《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等开设消费教育专题栏目和频道,不断丰富消费教育专栏和消费教育频道内容,突出各类媒体特色,提高消费教育引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通过组织网上消费维权成就展、网上消费知识竞赛、网上征文等活动,主动设置议题,吸引网民参与,加强教育引导,使互联网成为人们了解消费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和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平台,为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扎实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加大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深入开展有特色的群众性消费教育引导活动。要继续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重要作用,通过认真受理和解答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咨询知识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市场监管信息和消费警示、提示,使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成为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的前沿阵地,为城乡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消费咨询和教育、引导服务。要重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科研单位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行业协会、企业的合作,突出以人为本,通过指导和协调相关组织和企业开设“消费课堂”,组织开展“消费体验”活动,共同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创建活动,并同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真正让消费维权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切实加大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积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蓬勃发展。
三、加强领导,注重实效,确保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消费教育引导活动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活动,突出特色,增强实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具体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明确工作重点,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保证教育引导活动有效开展。要大力支持各级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消费教育引导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健全消费教育引导工作机制,共同把工作做细做实。要按照统一部署,在出实招、求实效上下功夫,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进,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并把此项工作列入机关绩效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将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的情况和成效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