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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1 04:4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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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部 财政部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库区建设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是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 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所在县级政府要立足本地资源及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编制库区建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级移民主管机构审查汇总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水利部审批。
第四条 规划内的项目要参照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组织评估、审查,商财政部经济贸易司批准。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移民主管机构确定前期工作内容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各省移民主管机构应将已经批准的项目所需资金与资金来源平衡后编制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水利部审核汇总后纳入库区建设基金年度预算,于当年1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六条 各级移民主管机构应加强对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年度终了,各级移民机构要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编报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决算,作为库区建设基金年度决算的附件,由水利部负责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其中,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把好项目验收关。项目验收后应制定项目验收书存档备查。
规划内的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并验收后,应进行项目总验收,对规划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总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层次。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省级移民主管机构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初验单位提出申请,水利部组织进行终验。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库区建设基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挪用、截留库区建设基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商财政部负责解释。对项目的具体管理细则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信发〔2007〕1号)精神,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市县重点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程代办服务,指定专人为项目提供由立项到开工的所有审批手续,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第四条 代办服务主要内容:

(一)代办项目立项、审批或报批、办证、缴费等所有审批手续。

(二)代办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三)受理代办项目投资者投诉。

(四)代办项目有关的其它服务。

第五条 代办服务的受理和办理:

(一)受理程序。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到中心填写《授权委托书》;同时中心向申请人出具《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承诺书》。

(二)办理程序。中心接受代办项目委托后,及时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代办项目联合办理会议,确定全程代理服务内容和时限要求,由中心向有关部门发出办理事项《限时办结通知单》。

(三)办理时限。各部门对《限时办结通知单》中的办理事项,能即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凡市级审批权限内的,一周内办结;需省及以上部门审批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并在联合办理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中心在代办服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报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第七条 中心和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重点项目代办工作。中心要加强对代办工作的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负责人和1—2名项目代办员,具体负责项目代办工作,及时将审批办理手续报送中心。

第八条 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70号




关于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关闭桂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桂环法函〔200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我局《关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适用法律的复函》(环发〔2000〕187号)做出解释:在国务院对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做出规定之前,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提出意见报请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其停业、关闭。

  你局请示反映,某公司在水泥生产中排放粉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作出了限期治理决定,并要求该公司治理后“所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但该公司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

  根据国家关于限期治理的法律规定,所在地环保局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报请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其停业、关闭。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