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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9 16:2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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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委七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的意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委七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的意见

  (2001年12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共天津市委七届九次全体会议,是在国际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在天津发展的紧要时期召开的重要会议,是一次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激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的会议。全会对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做好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全会精神,自觉地把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人大各项工作中去。
  一、要深入学习,全面领会,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
  这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天津市委2002年工作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决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01年的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提出了2002年我市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和任务。张立昌同志在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立意深远,深刻分析了我市面临的新形势和所具备的优势,对全市上下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实现新跨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令人鼓舞,催人奋进。全会的各项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了市委领导全市人民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决心,完全符合形势的要求,符合天津的实际,表达了全市人民的意愿。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这次全会精神,对于进一步动员天津全党和全市人民,继续坚持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继续坚持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和我市第八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和机关各工作部门要把传达好、学习好、落实好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反复学习和钻研全会的各项文件,着眼于天津发展的全局,深入思考问题,在全面准确地领会全会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要通过学习,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对当前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学习中,要着重把握和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形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七届九次全会对形势的基本判断,是对发展大势的科学认识,是我们在分析形势时必须把握的主导思想。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善于辩证地、动态地、发展地看待面临的形势,既要把困难想深、想透、想充分,同时更要看到有利条件、发展潜力和自身优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沉着应对、趋利避害,转变作风、扎实工作,经受住市场经济考验和经济全球化考验。二是要深刻理解全会提出的2002年全市工作总的要求、奋斗目标、各项任务和措施,增强预见性,掌握主动权,超前考虑应对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发扬较劲爬坡的精神,在原有的基础上实现新的跨越。三是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性、必要性,把落实全会精神与做好人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深入分析和挖掘人大工作的发展潜力,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使经济发展再快一些,城市变化再大一些,群众收入再高一些,发挥促进和保障作用。四是要全面加强作风建设,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自觉坚持争创一流的工作标准,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切实做到标准要高、起步要早、作风要实、效果要好,确保各项工作上新水平。
  二、要准确把握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即将过去的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为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地方立法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之后到目前为止,审议通过了12件地方性法规,另有7件法规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就贯彻市委常委会有关指示精神,实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作出了部署;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已审议通过的法规中属于经济建设方面的占67%;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对我市130件现行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会议将修改5件、废止13件;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由常委会有关部门承担了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3件法规的起草、修改、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广大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有效途径,围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制定,在报纸上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我市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点开展了3次执法检查、4次视察活动,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12项工作汇报,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速依法治市步伐的决议,对我市政法机关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情况进行了评议,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决贯彻市委意图,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坚持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核的制度,到目前为止,已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3人。人大代表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组织了两次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集中检查推动活动,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专业代表组工作研讨会,就搞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高代表活动的质量和水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认真贯彻市委指示精神,加强对乡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认真落实“三个代表”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倾听群众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新的一年,我们面临着市场经济的考验、经济全球化的考验。严峻的形势、繁重的任务,对我们做好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经济运行的体制环境、对外经济关系将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对于按照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来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的地方立法工作要尽快适应这种新形势。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政府将尽快实行观念、职能、方式和机制上的根本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司法机关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为加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这对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明年将选举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市和区县人大代表,这是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事,既要充分保证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又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把市委七届九次全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变成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实际行动,常委会肩负着艰巨而繁重的任务,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我们要正确把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精心做好今后一年的工作,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全会提出的要求,把全会精神贯穿到人大的各项工作之中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是天津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后一年的工作中,要坚持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市委七届九次全会提出的要求,继续坚持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继续坚持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三件大事,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三件事,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把人大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和我市第八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1.精心做好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七届九次全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的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大代表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议大计、想实招,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实、鼓劲的大会,把市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变成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实际行动,团结和动员全市人民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迎接新考验,开创新局面,为实现天津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别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抓紧制定既能履行承诺、又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市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要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继续做好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使其进一步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召开立法工作会议,认真落实全国地方人大贯彻立法法工作会议精神,对进一步贯彻实施立法法,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创“立法全优工程”,进行深入研讨,作出新的部署。继续探索和拓展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促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在进一步搞好调研论证、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做好有关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
  3.坚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继续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严格执行加强经济工作和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方式、新途径。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加快转变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严治政,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公正、高效、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四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为加速依法治市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4.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代表围绕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开展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改进方式,增强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5.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市和区县人大代表明年将进行选举。做好这项工作,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要坚持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选举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把全会对人大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良好的作风是完成市委确定的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要严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1.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第一位。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理论武装头脑,牢牢把握创新这个灵魂,自觉做到和坚持“三个解放出来”,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勇于创新、善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人大工作。要认真总结人大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面临的新问题,注意防止和克服松劲情绪,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大联系人民群众的民主渠道作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诚心诚意听取群众意见,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使人大各项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3.要切实发扬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和人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到工厂、农村、街道、学校,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进取、埋头苦干,把人大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具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建设,从基本觉悟抓起,提高干部在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的悔过能力,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和我市第八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管理。
第三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应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应积极采用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
结合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 鼓励设备管理与检修工作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新课题进行科学研究。企业应当在不断完善现有设备管理方法与维修技术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积极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
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搞好设备管理是企业厂长(经理)及有关人员的应尽义务。企业厂长(经理)在任期内必须认真贯彻《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维修与生产、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对企业设备管理全面负责。在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中,应有设备完好率、新度
系数和大修计划完成率的具体考核指标及行业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二章 各级经济委员会和工业交通各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各级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规、规章,制定或拟订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负责设备管理升级的评审和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
(四)调查研究,分析情况,掌握动态,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五)负责设备管理干部、工人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区域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的工作;
(六)指导设备管理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 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系统、本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制度,监督检查和协调本系统、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督促企业做好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设备技术经济状况分析,收集汇总并上报设备管理报表;
(三)组织企业开展设备管理创优、升级活动,负责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初审、申报工作;
(四)负责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及处置,参与所属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督促所属企业编制年度大修计划,搞好计划综合平衡和审批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组织或参与特大和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帮助所属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组织本系统、本行业重大设备改造的技术攻关,推动设备维修的专业化和主要备品配件国产化、商品化;
(八)负责设备管理及维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九)检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中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和安装调试
第九条 企业应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总工程师或主管设备工作的副厂长组织有关机构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自制)及安装调试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第十条 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必须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其设备管理机构必须参与上述工作全过程。
如购置特种设备,必须是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制属国家监察范围内的设备,必须按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购置(包括引进)、自制的设备必须具有先进性、安全性,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备的维修配件,应按技术规范建立设备安装调试的验收、交接制度。设备投入使用前须经企业设备管理
机构验收合格,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对进口设备,企业应按规定验收,及时安装调试、使用;如不合格,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的不同价值和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对设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和维护保养。生产设备的分类标准,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明确有关人员使用、维护、检修设备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设备前期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修检制度,润滑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设备操
作使用规程,设备安全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设备的维护检查。尤其要加强对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品的设备的维护检查,应进行定期检验和预防性试验。应采取巡回检查、点检等方法,运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切实搞
好重要生产设备的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企业对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定期保养维修,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状况,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检查考核。严格禁止为追求产量而使设备超负荷运行、带“病”运行以及逾期不检修设备等拼设备的行为。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有可能引起拼设备行为的生产任务和指
标,企业应及时报告,请求调整任务和指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研究,适当调整;对强令拼设备的不适当要求,企业有权抵制。
第十八条 企业的设备检修,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应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十九条 企业提取和使用生产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企业结合大修理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如大修理费用不足,可以从折旧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设备的备品配件要保证设备检修的需要。企业要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旧件的修复利用工作。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目标,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在征得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将计划纳入技术改造总体规划。企业设备管理机构必须参与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设备改造与更新计划,应贯彻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设备的能耗、物耗和污染。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和生产效率。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改造和更新重要设备,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设备改造更新后新增的价值,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报废、更新设备,按《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凡耗能高、污染严重和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报废后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出租、转让设备,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所得收益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验收交接制度,技术档案、技术资料管理和考核制度。企业设备管理机构必须收集、整理设备技术资料并建立设备技术经济档案。重要设备必须有单台技术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备品配件图册、验收记录、检修记录、事故报告和竣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检修工时、资金消耗和备品配件储备定额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按国务院工业交通秒部门制定的统计指标,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企业如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及时上报,认真查处。事故的分类标准和上报程序,按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国家法定保险范围的设备,企业必须参加法定保险;尚未列入国家法定保险范围的设备,企业也应当积极参加保险。

第八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委员会和工业交通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和维修专业人员。企业应对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技能。
第三十三条 企业设备管理负责人一般应由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企业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凡未获得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业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设备管理机构的领导工作;
设备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资格审查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为推动我省的设备管理工作,省经济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凡获得国家级、省级设备管理优秀、先进称号的,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奖励在设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
企业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关键设备大、中修缩短工期效益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奖金可从缩短工期所得效益中支出。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因设备严重失修、管理混乱而影响安全生产的企业,应追究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设备事故的人员,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原则上亦适用于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部问题,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