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4-07-08 00:3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二手车市场有序发展对维护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力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大力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一是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指导、督促市场开办主体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市场管理职责;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在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登记、税收、车辆转移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四是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二手车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实提供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以及行驶公里数、报废期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手车经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依法纳税,明码标价。二手车买卖流程要规范化、制度化。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纳入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机制,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强化责任追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努力提高长效监管效能。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构筑消费维权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会同工商、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清理和取消限制二手车经营的不合理规定。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准入条件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市场开办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并能够为二手车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二)公安部门严格把好二手车转移登记关,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 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税务部门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123 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价格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阶段目标和任务分工,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强化督查指导,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二)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实地检查、抽查和分类指导。对发现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要做好协调、协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责任落空。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相互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齐抓共管。
  (四)加强法制建设,实施长效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针对二手车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二手车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
  (五)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工作成效。发挥多种媒体和载体的作用,积极宣传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要求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听取行业协会、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工商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
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
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农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机、农垦厅(委、局、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粮食生产经受了灾害多发频发重发的严峻考验,粮食产量有望再获丰收,并创历史新高。成绩来之不易,过程历尽艰辛,意义十分重大。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和农业部门科技兴粮的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发展的好势头,我部决定对今年粮食生产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将《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

联系电话:010-59192898

传真:010-59192865

电子信箱:nyslyc@agri.gov.cn。

附件: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方案

今年粮食生产经受了春季西南地区历史罕见的特大旱灾、北方地区多年少有的持续低温,以及夏季局部地区严重洪涝灾害等极端天气的考验,预计全年粮食产量将达到10800亿斤以上,再创历史新高,实现自1958年以来首次连续7年增产,连续4年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这一成绩来之不易,归功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合力,既是各地各级农业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的结果,也是广大基层干部和亿万农民群众辛勤劳动的结果。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和农业部门科技兴粮的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发展的好势头,拟继续对今年粮食生产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特制定本方案。

一、表彰对象

(一)粮食生产先进县(含农垦)400个,比去年增加100个。从中评选标兵30个,比去年增加10个。

(二)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含农垦、农机)500个,比去年增加100个。从中评选标兵30名,比去年增加10名。

(三)粮食生产大户(含农垦)500户,从中评选标兵30户,比去年增加10户。

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1。

二、评选条件

(一)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

1.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大,配套政策落实较好。

2.领导抓粮食生产的力度大,环节指导及时,部门合力推进,重农抓粮的氛围好。

3.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大,防灾减灾应对措施有力有效。

4.粮食面积稳定增加,总产创历史最好水平,增幅5%以上;区域和品种品质结构优化,重要紧缺品种面积扩大,产量增加较多;单产提高幅度大。

5.粮食人均占有量多,商品率高,稳定调出能力强。

6.高产创建推进力度大、措施实,整建制推进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示范片所在县单产显著提高。

其中,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标兵今年粮食总产量、增量应居所在省(区、市)前列,粮食播种面积连续7年稳定增加,单产、总产增量显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标兵可与往年重复。

(二)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

1.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和地方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2.从事粮食生产行政管理、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工作5年以上,今年在基层调研、从事推广工作3个月以上。

3.应对极端天气提出的工作措施、技术路线符合实际,对实现粮食连续增产发挥重要作用。

4.从事粮食作物育种研究,育出的品种推广面积大,产量和品质明显提高;从事粮食生产栽培及配套技术研究,研究出的优质高产、节本增效等配套技术推广面积大。

5.在推广粮食作物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培训技术骨干过程中,特别是在开展高产创建技术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其中,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兵要长期深入田间农户,指导农业和农民生产,成效十分显著,事迹非常感人,群众特别认可。省级农业(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参加标兵评选。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兵与往年不重复。

(三)粮食生产大户

1.遵纪守法,作风文明,诚实守信,在当地粮食生产中发挥了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科技示范户可优先考虑。

2.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达到一定规模。

3.优质专用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综合农机化水平达到70%以上,粮食单产高于所在村镇平均水平。

4.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栽培管理水平高,产品品质优良,市场认可度高。

5.粮食订单生产面积大,重要紧缺品种种植多,向国家或市场出售粮食多。

其中,粮食生产大户标兵今年的生产规模、科技水平、对国家的贡献以及示范带动作用等要更加突出。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大户标兵与往年不重复。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上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农业部分配名额,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粮食生产大户进行评比,进行等额申报;同时各省(区、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对口奖项分别推荐1个标兵候选人(县),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可推荐2个标兵候选人(县)。副厅级以上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按照分配的先进工作者名额组织上报,其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荐先进工作者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机化系统同志。

(二)组织评审。由种植业司会同办公厅、人事司、市场司、计划司、财务司、科教司、农机化司、农垦局和监察局组成审核评定组,遴选标兵人选,提出表彰建议,报部常务会议审定。

(三)网上公示。11月底至12月初,完成对各省(区、市)上报材料的审核及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经常务会议审议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四、时间安排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副厅级以上省(区、市)农机化管理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于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表(附表2-6)及标兵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ysly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2898。

五、表彰奖励

在今年底召开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以农业部名义对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及标兵、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及标兵、粮食生产大户及标兵进行表彰,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重点报道和系列宣传。

附表1-6.doc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011/P02010110137267939610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