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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3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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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增加伦理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开展该人体试食试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检验机构印鉴,附于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后。

  二、6月20日前已受理的产品,涉及人体试食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补交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自6月20日起受理的保健食品,申报资料中应当包含该证明文件。

  三、各省级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要加强对产品医学伦理资料的审核,严把技术审评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2]1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规范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我部决定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分级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证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系统的全面推进和顺利实施,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建立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省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具体实施计划,于2002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应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系统和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以保证信用档案信息的有效、及时、客观、权威。

  四、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企业上网工程相结合。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记录和改善房地产行业信用状况,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同时,大力推进企业上网工程,加快企业信息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其现代化管理水平,以提升全行业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确定一名负责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联络员,于2002年9月15日前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在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1.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5.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6.投诉记录内容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冻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冻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配额许可
证事务局:
为规范冻鸡加工贸易经营秩序,打击利用加工贸易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及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决定对冻鸡加工贸易采取加强管理、从严审批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冻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禁止开展冻鸡杂碎加工贸易业务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将冻鸡列入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7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加工贸易进口冻鸡列为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将冻鸡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对企业申请进
口冻鸡杂碎的加工贸易业务,各审批机关一律不予批准。
二、严格审核企业冻鸡加工生产能力
各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现已开展冻鸡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须按“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并须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后,颁发有关冻鸡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从严审批冻鸡加工贸易业务
(一)不再批准新的企业开展冻鸡加工贸易业务。对在1999年12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已在200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有冻鸡加工贸易进、出口实绩且无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后,审批机关可受理其冻鸡加工
贸易业务申请。
(二)严格审核企业有关申报文件。各审批机关须按“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企业的冻鸡加工贸易业务申请报告及进、出口合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和“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对不能出具有效的进、出口合同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和“审批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的业务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三)限定返销期。各审批机关对冻鸡加工贸易制成品返销期的核定不超过三个月。原则上不批准展期,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展期不超过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四)不再批准新的进口口岸。各审批机关对企业在1999年12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已向海关备案的冻鸡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变更进口口岸;对企业新申报的冻鸡加工贸易业务,须按企业在1999年12月1日-2000
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得批准的进口口岸进行审批,不再批准新的进口口岸。
四、不得批准内销
加工贸易进口冻鸡产品须全部加工复出口,对企业的内销申请,各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如认为情况确实特殊,需补税内销的,可将有关材料转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商其他有关部门审定。
五、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各审批机关在签发有关进口冻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需密切跟踪有关企业的生产、加工、出口及核销等情况,并会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加大对冻鸡加工贸易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在冻鸡加工贸易业务中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开展冻鸡加工
贸易的经营资格。对利用加工贸易名义走私进口冻鸡的企业,一经查获,即取消其加工贸易业务经营权。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办理海关备案手册的冻鸡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准许执行至合同完毕。
以上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外经贸部。
特此通知



20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