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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陇南市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谈话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14:2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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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陇南市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谈话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8〕27号
关于印发《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陇南市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谈话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现将《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陇南市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谈话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陇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为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行为,明确复查、复核责任主体,维护信访秩序和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复查、复核的责任主体和职责

1、市人民政府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受理所属主管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复查、复核。

2、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受理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复查。

3、复查、复核机关职责

(1)复查、复核机关的主要领导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第一责任人。

(2)依法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3)审查受理机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与适当,必要时开展信访调查、听证。

(4)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复查、复核程序

1、申请

(1)信访人对本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2)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内向省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核。

(3)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核。

2、受理

(1)属市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2)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复查的信访事项,由该部门负责办理。

(3)复查机关按《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复核机关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积极主动地受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并在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3、审查

复查、复核机关对受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受理机关应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办理意见、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必要时可以进行信访调查和听证。对申请事由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纠正。

4、提出复查、复核意见与公示

(1)受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或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应予维持。

(2)复查、复核后,确认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不清、处理不恰当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并告知信访人。被责令重新办理的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3)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5、答复

(1)复查、复核机关必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听证时间除外。

(2)复查答复中要向信访人告知:“如不服此复查意见,可以在30日内向本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答复中要向信访人告知:“此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

三、复查、复核意见的效力

1、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查意见等同于复核意见。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陇南市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各县(区)、市直及垂直管理各部门、单位存在以下信访突出问题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1、县(区)、市直及垂直管理各部门、单位因同一上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或稳控措施不到位,导致集体赴省2次、进京1次非正常上访,或个体赴省上访3次、进京非正常上访2次,或因此导致我市被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以及市上领导被省上谈话的。

2、县(区)因信访问题突出,被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列为“信访问题突出县(区)”的,或其党政领导被省上谈话的。

3、因同一上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或稳控措施不到位,导致信访人围堵市委、市政府机关,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2次以上的。

4、市直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机关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进行接待、处理和答复,导致信访人围堵市委、市政府机关,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2次以上的。

5、县(区)和市直及垂直管理责任单位因工作不负责任,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或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调处不力,导致发生涉访群体性事件和越级非正常集体上访,经市信访联席会议认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6、经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每季度信访问题汇总分析,存在信访突出问题的县(区)、部门和单位。

7、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未达标的县(区)和市直部门。

8、其他经市信访联席会议审定为工作不合格,需要通报批评的。

第二条 信访问题突出单位的通报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1、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视情节可随时通报。

2、市信访局负责每季度对各县(区)、市直及垂直管理各部门、单位发生的信访问题汇总分析,根据来市和赴省进京上访量以及省、市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以及本制度第一条要求,确定信访问题突出县(区)、部门和单位,并提出书面通报意见。

3、通报意见经市信访联席会议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通报全市。

第三条 县(区)、市直及垂直管理各部门、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1、被通报的县(区)、部门和单位,若在通报后的下一个季度内工作无改观,仍被列为全市信访问题突出单位,其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谈话,限期整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谈话后,半年内工作仍无改观,继续被列为全市信访问题突出单位的,其主要负责同志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2、县(区)、市直及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因工作不力,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致使我市被省上通报的,造成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谈话的;若市政府领导被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谈话,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区)、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由市政府有关领导谈话外,还必须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甘肃省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4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现将《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八日



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定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2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州直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是州直各县市政府(口岸管委)、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是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下负责对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州直各县市(口岸)、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办公室协调组织,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七、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电子政务的组织领导体制、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总分14分)
1.领导小组(3分)。设有本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或电子政务领导小组的得3分。没有的得0分。
2.工作机构(5分)。电子政务工作职责落实并设有专职工作机构的得3分;职责有落实并设立有兼职工作机构的得2分。所有下级政府(机构)均设有专、兼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加2分。
3.工作人员(3分)。有专职技术和应用管理人员(不含行政领导职务)2人以上的得1分,3人以上的得3分。
4.经费保障(3分)。电子政务建设经费列入当地财政(本单位行政财务)预算内的或能保障建设项目经费的得3分;仅能保障日常运行经费的得2分。
(二)工作计划和电子政务规划方案(6分)
1.按时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各得1分;
2.制定有信息化及电子政务工作规划方案的得3分;
3.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得1分。
(三)系统建设(三网一库)和业务应用工作开展(总分45分)
1.系统规划建设规范(5分)。符合“三网一库”(电子政务内网、政务专网、政务外网及网站和办公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规范、网络合理规划和隔离的得5分;不符合三网一库建设规范的得0分。
2.政务内网(5分)。在本级建有政务内网(符合电子政务内网建设规范的)的得5分,正在建设的得2分,有规划的得1分,没有规划或建设的为0分。
3.政务专网(8分)。建有对上政务专网的得3分;
建立全面覆盖的对下专网的2分;专网覆盖50%以上的1分;专网覆盖50%以下的0.5分。专网建设、应用和管理符合规范的得3分。
4.政务外网(12分)。建有符合规范的互联网接入应用的得1分;建立有本级政府门户(单位)网站(网页)的得4分;网站能及时更新信息的得2分;能受理群众投诉并能及时处理的加2分,具备行政审批等网上办理政务功能的加5分。所属各部门全部建立网站的得3分;半数以上所属部门建立网站(网页)的得2分,没有的为0分。按要求全面完成上级政府网站应用保障工作的得2分。
5.应用系统建设(15分)。按规范建立政务专网网站的得3分,正在建立的得1分,没有的得0分;建有本级办公自动化系统并投入应用的得3分;建有对上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得2分。建立有能开展应用的对下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加3分;其它应用(4分):每1项应用加1分,加满4分为止。
(四)完成自治州下达的工作和建设任务(总分10分)
1.落实上级文件(3分)。能及时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州有关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较差的或未落实的得0分。
2.完成自治州统一部署的电子政务建设任务(3分)。按时间按计划全面完成的得3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3.参加统一培训和会议(3分)。按要求参加全部培训和会议的得2分,参加部分或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得1分,未参加的得0分。
4.其它工作任务(1分)。每完成一项加0.5分,总分不超过1分。
(五)协调指导工作和组织培训(总分6分)
1.开展现场调研和指导工作(3分)。经常性的开展调研工作,协调指导工作有力并能落实到工作中的得3分,没有对下开展现场调研和指导工作的得0分。
2.组织培训(3分)。结合自身工作并有针对性开展各种分类、分层次培训工作的得3分;能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培训的得2分;没有开展业务培训的得0分。
(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安全保密工作(总分9分)
1.建立规章制度(2分)。制定了较完善的内外网、机房、各应用系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得2分,大部分制定的得1分,只制定了少数几项的得0.5分。
2.工作上有新举措、新思路(3分)。在工作上有新举措、新思路,能打开工作局面,使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有了全面的提高。分为好(3分)、较好(2分)、一般(1分)三个等次。
3.信息保密管理情况(4分)。落实信息保密制度,全年无事故发生的得4分。因人为因素发生涉密、泄密事故的减5分。
(七)受奖得分(总分10分)
1.在业务工作范围内获本级“先进单位”等荣誉和奖励的得5分;
2.集体获自治州、自治区荣誉和奖励的得6分;
3.集体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奖励的得7分;(以上分值不累计,以高一级的荣誉和奖励为准)
4.个人获本级荣誉和奖励的(每一个人)加1分;
5.个人获自治州、自治区级荣誉和奖励加2分;
6.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奖励的加3分。个人加分分值可累计,总分数不超过10分,受到批评或惩处的此项得0分。
九、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达标单位,在69分-61分为基本达标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州政府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审定。
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经州政府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奖 惩
十一、建立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2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29号




关于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执行标准的请示》(赣环监字[200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按照《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的规定执行。该公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原有项目应按其各自的立项和建设时间分别执行对应时段的标准值。

二、该公司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时,如原有项目不能达到其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治理措施,达到其应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