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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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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宜昌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拟定的《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四日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 市科技局 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 市新闻出版局 宜昌银监分局 人行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用本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具体规定适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人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本市及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区域的银监、人行等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融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一)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知识产权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须全体共有人同意质押融资;
  
  (二)有三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恪守信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信贷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质押贷款。
  
  第六条 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未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与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一并质押。
  
  前款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声明。
  
  第七条 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三)《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著作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融资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项目建设投资,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贷款期满后企业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上、下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
  
  (二)企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评估出质的知识产权,也可以由企业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三)企业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知识产权证书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权利状态查询申请;接受申请的相关部门进行权利状态查询后,出具权利状态查询意见书并无偿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经审批同意发放质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企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合同。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出质登记,并及时报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出质人应当及时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质权人,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权出质人还应当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清贷款期内专利年费。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交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相关知识产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影响出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因素、出质人的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因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变更等原因引起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利变更登记。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质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知识产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出质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违规使用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印发
  

肇庆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7号

印发肇庆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国有资产,下同)管理职能交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执行国有资产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执行国家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制订对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二)加强的职能

1、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2、建立健全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追踪问效制度,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地方税收制度和规定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级预算外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驻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牵头办理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保卫、外事、接待、信访、办公自动化、本局财务、机关后勤服务和物业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与局机关党委办、离退休干部管理科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境报批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指导局机关工、青、妇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三)财政监督科(与法规科合署)

贯彻有关财政、地方税收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财税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执行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指导县(市)区财政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审工作。

(四)预算科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规划和策略;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规划;负责市级财政预决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工作;拟订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管理和分配县(市)区和乡镇财政资金;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指导、检查县(市)区和乡镇财政管理;管理罚没财物收入;负责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

(五)国库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包括办理财政资金调度,分析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财政决算和汇总全市决算,对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统一管理市级财政的银行开户及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和信息工作。

(六)综合规划科

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水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七)文教科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支出规定;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拟订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行政政法科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规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九)工贸发展科

参与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监督执行工交、内贸、邮电、文教、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扶持企业资金、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试点企业流动资金、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交等部门事业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农业科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狱、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制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制度;编制市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药品监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经济建设科

编制市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安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负责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投资实施财政监督;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三)会计科

管理会计工作: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负责各类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办理高级会计师资格的申报;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绩效评价科

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拟订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统一提供和发布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

(十五)外经金融科

拟订和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对分管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一九八五年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一九八五年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18日,财政部

现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一九八五年征收奖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类专业公司(包括企业主管局、公司),在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当中,有的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有的是按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很不统一。中央领导同志针对这一情况作了重要批示,明确指出“无论何种情况,不允许,‘两头占’”。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凡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专业公司,应该执行机关的奖金制度。鉴于这类公司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多数是比照企业的奖金制度发放的,因此,对这类公司,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水平的,对超过的部分,要征收奖金税。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一个半月至两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按30%的税率征收;人均超过两个半月至三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按100%的税率征收;人均超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以上的部分,按300%的税率征收。月平均基本工资按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的标准工资和下半年的结构工资平均数计算。
对一九八五年按企业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改革的专业公司,应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
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工资改革,国务院已明确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励制度,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工资改革,也已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并规定省以上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奖金水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地(市)级以下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好的,在核定的奖励基金数额内,可以适当多发奖金,但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要征收奖金税。鉴于一九八五年省以下的各级人民银行未按国家机关的奖金办法执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有的也超过了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因此,对上述单位,凡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均应比照第一条规定的税率征收奖金税。
三、经贸部所属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和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各工贸总公司,业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同意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改革。因此,对其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也要比照前条规定征收奖金税;省及省以下的外贸公司,实行企业的工资改革办法,应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
以上规定,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