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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0:3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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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金政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市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计划、方案、政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整意见;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凡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有关部门须填报《金华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提交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议题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市长主持或委托相关秘书长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市民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议题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市长主持或委托相关秘书长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进行初审,填写《金华市政府会议议题送审表》,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签署意见后,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十一条 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四)副市长(市长助理)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会议相关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第十四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五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参加议题讨论研究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依次提出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2分钟以内。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20日内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正副秘书长。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除议题汇报部门可带助手外,其他与会部门一般不随员。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市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长工作例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条 市长工作例会一般每月月初召开一次。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市长决定召开、延迟或取消会议。
第四条 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各条线工作、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
(二)讨论研究各条线上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其他需要列入市长工作例会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市长工作例会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正副秘书长。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长工作例会,须向市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



贵港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港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 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住房项目的协调管理及销售管理工作;市国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市发改、房改、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限价住房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

  第五条 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改、房改、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住房近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限价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附加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标准、套型面积标准等条件。

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限价住房土地供应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

第八条 限价住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限价住房项目的套型面积和套型比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限价住房建设规划及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居民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严格管理。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 限价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完善、环境舒适、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

  限价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限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住房竣工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核定的建设条件意见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限价住房的交付使用应当按照贵港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的规定,达到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厂矿企业、单位,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定向建设供应本企业、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限价住房。市人民政府不批准其它单位定向建设限价住房。

定向建设限价住房的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定向建设限价住房项目,须严格限制建设规模,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完毕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市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 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房改、规划、国土、房产、统计、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限价住房项目以每一宗出让土地为单位,按项目分别确定最高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及规模等因素,原则上按不高于地块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确定。

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统计管理部门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条 限价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房屋朝向、楼层等情况确定各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但其实际销售最高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第五章 供应对象

  第十七条 限价住房销售须限定销售对象。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住房: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主申请人为成年人。

(四)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有未成年子女的可列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住房。

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若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或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若家庭户成员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购买限价住房时,应当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按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的。

第十九条 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二十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申请人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再另行以个人名义或家庭成员名义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已列入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引进发展的重点企业,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住房。

市发展改革、招商促进等部门制订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情况、限价住房的用地供应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范围和标准等因素,按照循序渐进、优先满足自购自住需求的原则,适时调整限价住房销售对象的条件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限价住房须严格执行国家商品房预销售的规定,并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制定包括楼盘房源情况(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及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报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房产、监察等部门审核。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销售方案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在售楼场所和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住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明示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及方式。

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首批受理购房申请人的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日。

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购房申请人均可向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的购房申请。

第二十五条 购房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贵港市限价住房购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属以家庭户名义购买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购房申请人须如实填报和提交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真实无误,同意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属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除提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或材料:

(一)属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市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属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属已按有关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交拆迁证明,并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属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应当分别提交市招商促进部门、市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审核购房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购房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后,由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核查申请人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情况,并可会同城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已发给受理通知书的购房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确认为合格申请人。经公示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购房合格申请人确定后,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所有合格申请人的购房顺序。

参加摇号的合格申请人根据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分为优先合格申请人、普通合格申请人两类确定购买顺序。具体摇号规程由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制定。

公开摇号应当在公证部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条 公开摇号结束后,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应将合格申请人的名单和购买顺序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确认为有效购房人。

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确认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和购房顺序,通过公告或信函等形式送达开发建设单位、监察部门和有效购房人。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送达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依照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售住房捂盘惜售。

有效购房人应当按购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和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其享有的选房顺序号,其重新选房的顺序从本次的所有有效购房人选房顺序最末位依次补上。

有效购房人如放弃本次购房的,需在本限价房项目下一次购房时重新参加公开摇号。

经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核定的有效购房人资格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示截止日期起计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因摇号确定的顺序至使有效购房人未能购到住房的,在选购其它限价住房项目住房时,需向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购房申请表报名,并重新参加公开摇号;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按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确认有效购房人资格。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年后仍有剩余限价住房的,市人民政府可按销售方案中确定的价格优先购买。市人民政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条件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按提出申请时土地的市场评估价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的差额补交剩余建筑面积所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差价款后,可按商品住房自行处置。

补交土地出让差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章 房屋产权登记与交易

  第三十三条 限价住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土地及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第三十四条 限价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字样及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限价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擅自上市交易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备案及产权登记。

限价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后转让和出租的,购房人应当按转让出租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与该限价住房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制订。

限价住房转让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处理。

(二)开发建设单位超过经审定的限价住房最高销售价格进行销售的,由物价主管部门处理。

(三)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向未经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出售限价住房的,由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违规销售的建筑面积向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补交该限价商品住房售价与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并对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住房的,由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建筑面积向房产管理部门补交限价商品住房售价与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住房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管理、购房人资格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辖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市的实际,制定本县、市限价住房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运行[2002]232号

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
部门:
  在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下,2002年春运工作已经圆满结束。现将《2002
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春运工作情况,总结经
验,表彰先进,针对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以推动今后春运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2002年全国春运工作总结
  2002年春运自1月28日开始,于3月8日结束。据初步统计,春运40天,全国
共运送旅客17.53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4%,其中:铁路完成1.28亿人次,增
长1.2%;公路完成 15.92亿人次,增长4.4%;水运完成2440万人次,下降7.
6%;民航完成838万人次,增长17.3%。今年元旦、春节相隔时间较长,民工返乡、
学生放假、职工探亲等分开出行,节前总体客流比较平稳,未出现大的高峰。春
节黄金周期间,全国旅游出行人数比往年增加,节日7天共运送旅客1.97亿人次,
增长4.7%。节后客流高峰出现早、持续时间长,2月18日(正月初七)即形成节
后第一个高峰,当日铁路客运量426万人次,突破春运历史最高纪录。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春运工作的指导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安全,
提高服务,实现了旅客"遄叩昧恕⒆叩煤谩⒆叩冒踩?哪勘辍=衲甏涸斯ぷ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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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是做好春运工作的关键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好200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1]48号)和国家经
贸委《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320号)要求,
高度重视今年春运工作,成立了由主要(管)领导挂帅、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的春运领导机构,建立了日常办事机构和值班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
情况,专题研究、部署春运工作。春运期间,许多地方的主要领导亲赴车站、码
头、机场等检查工作,慰问一线职工,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国家经贸委、铁道部、
交通部、民航总局、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分赴华东、
华南、西南、西北、华中地区及渤海湾、长江沿线检查、指导春运工作,特别是
运输、公安等部门的领导还亲临一线协调解决春运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各地经贸委(经委、交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
了春运办公室的工作任务,组织有关部门拟订春运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春运中存
在的问题,发挥了经济综合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
  二、精心组织、运力充裕是做好春运工作的基础
  春运之前,运输部门在科学预测客货运量,分析客流规律的基础上,制定了
适应市场需求的运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准备了较为充裕的运力,基本上满足
了旅客的出行需要。
  铁路部门根据今年的春运特点,继续实行节前、节后临客三套开行方案以应
对正常客流、高峰客流和突发性客流。春运期间,铁路共开行跨局临客8606列,
同比增加1203列,开行局管内临客3262列,同比减少27列,重点车站基本未出现
旅客大量滞留现象。公路部门为实现旅客“走得安全、走得及时、走得有序、走
得满意”的工作目标,根据运量预测,安排运力和班线,平均每天开行120万班
次,共组织投放大、中型客车62万辆,同比增长5.3%。为重点做好进出广东的省
际旅客和民工疏运工作,交通部从17个省(区、市)组织了4100辆加班车和8000
辆包车支援广东省。各地也组织了一定数量的社会运力,支援运力紧张的地区或
作为应急储备。水运部门针对长江、海峡、陆岛运输的特点,有重点地投放运力,
对长江沿线武汉以下的港口,采取增加航班密度和挂靠的措施,满足了旅客乘船
出行的需要。民航部门加开了加班、包机5770班,其中国内线5107班、国际及港
澳线663班。春运期间,民航共执行班次82918班,同比增加15477班,增长22.9%,
提供座位数1432万个,增加119万个,增长9%,旅客运输量创历史新高。城市公
交部门重点做好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的集疏运工作,灵活调度运力,增设乘
降站点,延长运行时间,方便了人民群众乘车。
  铁路、交通部门在做好旅客运送的同时,还统筹安排运力,兼顾货物运输,
基本保证了重要物资和重点企业的运输需要。
  三、采取措施、严格管理是做好春运安全的保障
  运输安全历来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今年春运安全目标明确,抓得早、
措施严,使运输安全形势好于往年。春运开始前,各运输部门对投入春运的运输
工具、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船、飞机参加运营。铁路部
门把安全作为春运的核心工作来抓,围绕提高设备质量、强化职工劳动纪律和生
产纪律管理、加强现场作业控制等关键环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公路部门加强了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驾驶员
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对长途客车配备2名驾驶员,并对驾驶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为防止爆炸、燃烧事故,多数一级汽车客运站安装了安全检查仪,严禁携带“三
品”上车。水运、民航和城市公交部门也普遍加强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运
输工具和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安交管部门对参加春运的车辆继续实施临
检措施,加强对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车安全状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
的三级以下公路禁止夜班车通行,对过度疲劳的驾驶员实施强制休息,加大路面
的查控和违章处罚力度,对严重超员的客车实行卸客转运,安全形势有所好转。
各地按照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车生产、
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025号)要求,开展卧铺车整
顿和改造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春
运前对4481辆卧铺车全部进行了改造整顿,经过整顿改造,全区未发生一起死亡
3人以上的卧铺车道路交通事故。春运期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
通事故8起,死亡116人,受伤180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1.1%、6.5%和19.3%。
由于公路客车严重超载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国道春运期间没有发生群死群
伤的特大恶性事故。
  公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努力维护春运治安秩序。在重点线路、重点地区和
重点部位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与运输部门联手查堵“三
品”,消除了大量不安全隐患,使车站、码头、机场周边的治安环境得到改善。
旅客出行的安全感增强。据不完全统计,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春运中共派出执勤
服务小分队657个、4.9万人次,为春运治安环境的改善做出了贡献。
  四、转变观念、改善服务是提高春运质量的根本
  为提高服务质量,运输部门改变了春运期间客流量大、服务工作难的传统观
念,把春运作为展示行业风貌、提高竞争力的机遇。铁路部门把春运作为今年“
客运服务质量年”的第一战役,除采取各种措施方便旅客购票外,还加强了站车
服务,大多数站车在客流大的情况下,坚持卫生清扫和服务制度,做好列车供水
和餐饮供应,引导旅客有序上下车,服务水平又有新的提高,客车始发正点率为
99.8%、与去年持平,终到正点率为97.9%、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交通部门努
力改善车站、码头的候车条件,增加服务内容,更新改造设施,购置了一批中、
高级客车,为广大旅客提供了更为舒适、便捷的运输服务。民航部门在保证运输
安全的前提下,高度重视运输服务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做好售票、值
班、安检、乘机等环节的服务工作,并为旅客排忧解难,让旅客走得顺心舒心。
今年春运期间,旅客投诉大量减少。
  春运期间,各地区、各运输主管部门均设立了春运投诉值班电话,24小时值
班,受理旅客的投诉,及时核实情况,认真予以查处,较好地维护了旅客的合法
权益。
  五、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是做好春运工作的条件
  春运期间,各地区、各运输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形式,向旅
客介绍春运情况和乘车常识,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各种信息、动态,为旅客出行
提供方便。公安部门制作了大量的交通安全宣传节目在媒体上播发,提高了交通
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发布劳动力市场需求,引导民工有序
流动。气象部门及时预测发布重点城市和旅游名胜景点的气象预报,为旅游出行
提供参考。
  各新闻媒体加大了春运的宣传报道力度,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铁路客票和部分
地区公路客票调价的听证会进行实况转播,广播、电视、报纸在重要栏目大量编
发春运消息和动态,及时报道好人好事,揭露批评尚存问题。据统计,春运40天,
各大新闻媒体播发铁路春运方面的消息1800余篇,起到了很好的宣传、监督作用。

  今年春运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有不足之处:铁路旅客高峰期购
票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车站、码头的候车(船)室存在脏、乱、差的现象;
部分车辆内的卫生条件和服务质量有待改善;公路客车严重超载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地方公路和县乡道路安全隐患较多;春运后期道路客运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今年的春运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肯定成
绩,找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为做好今后的春运工作打好基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