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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时间:2024-07-22 23:3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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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萍乡市行政审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萍乡市接收省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萍乡市衔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萍乡市行政审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市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1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海洋事业的发展,我局通过各种渠道派往国外留学、培训人员日益增多。为了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关于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规定》、《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和《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或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当前,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管理,高度重视并保证选派出国人员的政治素质。组织、人事部门应全面考察出国人员的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包括其道德品质。政审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增强政审的责任感。若发现政审有问题,必须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基本点是教育他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增强民族自尊心和抵制资本主义思想腐蚀的能力,形成讲国格、人格和遵守外事纪律的好风气。

附件一:关于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选派方针和精选精派、定人定向、力争保质保回的原则,保证我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选派质量,提高派出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选拔条件规定如下: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为祖国奉献的责任感,愿为海洋事业积极服务。
二、业务条件
1.出国留学人员应是出国任务明确,专业对口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文化水平,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急需者可适当缩短),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务)的出国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55岁)。
2.出国培训人员应是能保证项目圆满完成的骨干,要业务对口,学用一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执行经贸、科技等协定(议)所规定出国培训人员,以及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安排的出国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岁以下。执行引进国外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出国培训人员,须与项目有直接关系,保证培训后仍从事与培训内容有关的工作,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0岁以下。
有高级职称(务)或特殊职业需要的出国培训人员,在保证能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对其工龄、年龄、学历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凡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对年龄、工龄、学历等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要求执行。
三、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培训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要有外语水平考试成绩(EPT),EPT分数应在90分以上,高级访问学者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75分)。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明确不要求具备外语能力的,外语可免试。
四、身体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能胜任在国外的工作、学习、培训任务,凡出国三个月以上者,均须经省市级医院检查,并出具健康合格证明。

附件二: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经费管理,保证留学、培训人员身体健康和在国外的正常学习、科研及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即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的留学人员),所享待遇按(85)财文字第259号《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执行。
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即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的留学、培训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培训人员),所享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单位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所享待遇与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即按(85)财文字等259号文执行。2.根据我国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国外有关方面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合作协议,领取国外提供经费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或使用给我国的贷款和联合国有关组织及其他多边形式给我国的捐款而派出的留学、培训人员,所享待遇如下:
〈1〉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单位公派留学、培训人员,在国外的生活包干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交际费等)。参照(85)财文字第259号文件,按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现行的生活包干费标准执行。国际旅费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含有医疗保险国家的医疗保险费),参照所在国使、领馆对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规定予以报销。根据本人在国外的表现和经费的结余情况,可按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现行的生活包干费标准的15%左右给予奖励。
〈2〉出国半年以下的单位公派留学、培训人员所享待遇按(84)财外字第583号文件执行。即国外伙食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预算标准的40%实行包干,住宿费、医疗费、国际旅费等实报实销。
〈3〉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刚到国外的开支较大,可从所得资助费中一次性支取50美元作为安置费。
〈4〉在批准派出的期限内,按以上规定开支费用后多余的经费,回国后上交原派出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不足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补助。上述经费的审核报销,由派出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
3.由个人申请获得国外资助费、奖学金或生活费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含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所获得的资助费、奖学金或生活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学习、生活、医疗、国际旅费等全部费用。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出国制装费,各单位可参照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一切费用自理;所获得的国外资助费或奖学金,一律由本人支配。

附件三: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加强公派出国留学、培训工作的管理,严格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审批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公费
1.派出单位按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分配的名额和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择优推荐人选。
2.派出单位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出国访问学者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专家评审意见表》各一式七份;《出国进修人员审查表》(简称《审查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和《审查表》必须有一份原件,复印件要清晰,纸张的大小要与原件相同,照片、签字、盖章等必须是真迹。
3.派出单位将《申请表》、《审查表》及本人在近期(一年以内)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4.人事司审核汇总,择优选拔人员,经局领导初审批准后,报国家教委。
5.国家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并择优审核录取。被录取的出国留学预备人员由国家教委统一安排培训、集训、办理出国手续。
二、单位公派
1.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人员与经费条件,制订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年度派出计划。在计划内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一般不批准计划外的单位公派人员)申报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派出单位请示报告一份。报告中应写明出国人员出国进修、培训的任务来源、派出身份、国外进修单位、学习内容及方式、学习时间及期限、经费来源等。
〈2〉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均需由单位负责填写《出国进修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表中在“拟去何单位”、“合作教授或导师姓名”栏里应详细填写进修单位的地址及导师或单位的电话号码。
〈3〉出国留学人员的JW102表。
〈4〉出国培训人员的《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式两份。
〈5〉明确出国任务、学习内容、时间和经费的国外邀请信(美国要IAP-66表)。
〈6〉近期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7〉本人二寸护照相片10张。
2.局领导批准后,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3.留学人员与单位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
4.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安排出国前集训,国际合作司办理出国手续。




关于加强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4]3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入秋以来,我国大部分牧区持续干旱、高温,大风天气增多,牧草陆续枯黄,部分地区已在8月份提前进入秋季草原防火期,草原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全面提高草原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努力减少草原火灾损失,切实做好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防火责任

  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草原防火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草原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保护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要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检查、早防范,决不能麻痹懈怠。要按照农业部和本省区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层层落实责任,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地草原防火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二、开展监督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我部将在秋季草原防火期间,派出检查组赴重点草原防火地区检查防火工作。各地要在秋季草原防火期开始前,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要对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现有的防火车辆、灭火器具、通信器材等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草原防火隔离带开设任务,对开设不符合要求的地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草原防火隔离带真正发挥作用。要充分发挥防火检查站的作用,严格控制和管理外来火源,加大在高火险时段对火灾多发区域的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

  三、抓好防火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全国草原防火培训班暨扑火实战演习已于近日举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做好本地区的草原防火培训工作。要将草原扑火组织指挥、扑火技战术、紧急避险、风力灭火机的使用和保养等基本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加强草原防火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利用,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不断提高草原防火管理水平。

  四、做好火情监测,确保信息畅通

  要做好草原火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草原防火值班制度,在防火期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情况,并由领导带班。对卫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处置,不得延误。要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不瞒报、不少报、不迟报,确保火情信息迅捷畅通。

  为及时掌握草原防火情况,各省区草原防火值班电话如有变动,请及时传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黄明亮、吴晓天、宋中山

  联系电话:010—64193111、6419316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农 业 部

                         二〇〇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