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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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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规章名称
1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20号 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2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21号 成都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3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56号 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4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93号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5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06号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6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15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7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43号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8 市政府 市政府令第152号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 件 标 题
1 市政府 成府发〔1987〕44号 成都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
2 市政府 成府发〔1989〕195号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3 市政府 成府发〔1995〕190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4 市政府 成府发〔1996〕120号 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
5 市政府 成府发〔1997〕84号 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6 市政府 成府发〔1998〕16号 成都市旅游投诉办法(修订)
7 市政府 成府发〔1998〕179号 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8 市政府 成府发〔1999〕153号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9 市政府 成府发〔2000〕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意见的通知

10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1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11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2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通知

13 市政府 成府发〔2001〕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妇女发展规划和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14 市政府 成府发〔2002〕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5 市政府 成府发〔2002〕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6 市政府 成府发〔2002〕7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7 市政府 成府发〔200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8 市政府 成府发〔200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
19 市政府 成府发〔2003〕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20 市政府 成府发〔2004〕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1 市政府 成府发〔2004〕7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防空建设2004-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22 市政府 成府发〔2004〕8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23 市政府 成府发〔2005〕1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

24 市政府 成府发〔2005〕7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创建节能型成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5 市政府 成府发〔200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26 市政府 成府发〔2006〕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27 市政府 成府发〔2006〕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8 市政府 成府发〔2006〕4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29 市政府 成府发〔2006〕6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意见的通知

30 市政府 成府发〔2006〕6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1 市政府 成府发〔2006〕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利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2 市政府 成府发〔2006〕7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33 市政府 成府发〔2006〕8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34 市政府 成府发〔2006〕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资源综合利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5 市政府 成府发〔2007〕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社会保险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6 市政府 成府发〔200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7 市政府 成府发〔200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8 市政府 成府发〔2007〕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39 市政府 成府发〔2007〕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财政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0 市政府 成府发〔2007〕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1 市政府 成府发〔2007〕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能源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2 市政府 成府发〔2007〕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43 市政府 成府发〔2007〕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的意见

44 市政府 成府发〔2007〕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45 市政府 成府发〔2007〕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综合交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6 市政府 成府发〔2007〕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47 市政府 成府发〔2007〕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教育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8 市政府 成府发〔2008〕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49 市政府 成府发〔2008〕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50 市政府 成府发〔2008〕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51 市政府 成府发〔2008〕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2 市政府 成府发﹝200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
53 市政府 成府发﹝2010﹞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4 市政府 成府函〔2004〕1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5 市政府 成府函〔2006〕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防汛应急预案的批复

56 市政府 成府函〔2006〕1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沱江干流成都段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的通知

57 市政府 成府函〔2006〕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5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1990〕46号 成都市人事部门(机构)廉政建设试行办法
5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1997〕124号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0〕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2000—2010年规划和成都市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职责分工的通知

6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0〕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人事局、编办关于在我市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聘用制意见的通知
6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0〕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6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1〕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档案、户口转移问题的通知

6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1〕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6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中小学危房的通知

6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6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6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1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2〕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办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6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2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意见的通知
7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3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7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成都市制浆造纸企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7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卫星地球站实施意见的通知

7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8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

7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0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规划(2003—2010)的通知

7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综合社会保险中工伤补偿标准的通知

7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3〕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7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贫困村和经济发展缓慢村实施扶持政策的通知
7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信托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8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8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2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8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7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警民共建安全文明旅游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8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0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

8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

8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8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3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成都市科普场馆命名工作的通知

8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8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补助办法的通知

8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20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成都市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2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9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生物材料技术及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方案(2005年—2010年)的通知

9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9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化解工作的意见

9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6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执法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9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0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9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9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5〕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成都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技术方案(试行)》等8个方案及预案的通知
9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10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0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6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

10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7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

10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10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10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志办关于成都市2006—2010年度地方志编纂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0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6〕10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0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 “十一五”期间全市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0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10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10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制鞋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通知
11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8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公司政策性融资行为的意见

11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8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11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8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预防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意见的通知

11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9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11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10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11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10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的意见
11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7〕10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的通知

11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8〕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都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11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8〕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2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8〕3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2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3〕2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12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4〕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和抽查的通知

12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4〕16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原小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遗留问题的通知

124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5〕24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25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6〕23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都市旅游人力资源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126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颁布实施《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批复

127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2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128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经委市投促委关于开展工业集中发展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29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1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130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1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31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7〕2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132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8〕3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成都市2008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

133 市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08〕8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134 市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实施细则
135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科工爆[2007]19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物品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

  第四条 民爆物品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和指导。根据科研项目及成果的重要性及推广应用前景等,国防科工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民爆物品科研项目及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从事民爆物品的科研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

  (二)具有满足安全规范的试验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从事民爆科研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研制单位在完成以下项目立项后,应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 民爆物品新产品的研制或产品性能有重大改进的;

  (二) 用于民爆物品危险场所的关键设备,控制、检测及防护专用设施等;

  (三)用于民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的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技术等;

  (四)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项目。

  属于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建议项目研制单位提请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七条 项目研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科研管理、岗位安全责任制、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涉及危险项目的实验、试验或产品试制,应参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或选用的试验生产线等场所,应在研制或试验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试验场(或试验生产线)”的警示标志牌。试制民爆物品生产场所安全条件应通过由民爆器材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并经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生产车间作为试验场所使用后,不得组织原产品生产活动。

  第九条 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研制单位应组织工艺、设备和安全技术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后方可进行试用。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由国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当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立项管理部门组织技术成果验收和新产品生产定型;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立项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技术成果验收和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十一条 研制单位申请技术成果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完成了立项书或合作开发合同书上所列全部任务;

  (二) 验收资料齐全、准确、有效;

  (三) 有关产品性能经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 研制各方共同作出了具备验收条件的预审结论;

  (五) 试制产量应达到:工业炸药不少于2.5t,用户试用量不少于2.0t;工业雷管每个品种(延期雷管以各段别计)试制量不少于1000发,用户试用量不少于500发,其它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可由组织验收单位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确定(只限于新产品技术成果验收)。

  第十二条 研制单位申请技术成果验收应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组织验收单位受理申请后,应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专家由组织验收单位在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7~15人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个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由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

  验收重点审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创造性、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以及与技术有关的内容。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科技成果通过验收后,研制单位应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证书》(见附件2)报组织验收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民爆物品新产品由国防科工委命名。研制单位应在新产品通过技术成果验收后,经验收委员会审核确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见附件3)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新产品命名申请;新产品正式命名后,由国防科工委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研制单位申请新产品生产定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制单位的试验生产线必须经当地省级国防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上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二)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新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定型资料齐全、准确、有效;

  (四)连续试生产产量不应少于生产线设计能力的5%,用户试用量不少于试产量的80%;

  (五)生产线工艺布局、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满足生产要求,且符合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试生产计划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安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试生产计划不得超过许可产量3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研制单位新产品生产定型申请后,依照建设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报国防科工委组织生产定型。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后,由生产企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见附件4),报国防科工委批准。新产品生产定型经批准后,生产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研制单位从事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让的民爆物品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并经国防科工委批准;

  (二)转让的民爆物品生产技术必须是通过验收的完整技术;

  (三)受让方应取得相应产品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技术转让单位应与受让方之间签定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在实施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事民爆物品科研活动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其停止民爆物品科研活动,造成重特大事故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民爆物品科技成果技术转让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活动;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并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科研项目立项备案、成果验收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兵爆[1996]73号)、《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兵总爆[1996]705号)、《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兵总爆[1994]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证书

     3、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

     4、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决议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枝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