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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5-21 14:5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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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7〕6号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
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
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
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
4条第2款)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四、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五、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予立案。
七、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刑法第397条)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应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5万元以上
的,应予立案。
十三、徇私舞弊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
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
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以上数额、数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
标准,在适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掌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5〕30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全面搜集、保存我区的民族和地方文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何语言文字的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是全区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监督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出版物包括:
  (一)经自治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给予内部出版书号、刊号的文献。
  (二)未经自治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出版的内部出版物,如各种统计年报(鉴)、宣传资料、产品目录(简介、简报)等。
  (三)企业家、艺术家等个人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五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是各类内部出版物的收藏受赠单位。
  第六条 内部出版物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旗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1至3册(件)。
  第七条 内部出版物呈缴的主要方式为派人送达、投递、交换等。
  第八条 内部出版物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呈缴:
  (一)旗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分别向同级公共图书馆呈缴。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注册地的公共图书馆呈缴。
  (三)个人向当地旗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
  (四)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向自治区公共图书馆呈缴。
  第九条 为了方便单位和个人呈缴内部出版物,各公共图书馆都应在门口设立有醒目标志的专用呈缴箱。
  第十条 各公共图书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出版物的呈缴登记和管理工作。
  收到内部出版物后,各公共图书馆应交由本馆的“民族和地方文献”部门或“民族和地方文献”专架保管,并定期公布呈缴的内部出版物目录。
  第十一条 各级图书馆在收到标有“机密”字样的呈缴文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呈缴者认为本地区公共图书馆不具备呈缴条件或当地没有公共图书馆,可直接向上一级公共图书馆呈缴。
  第十三条 各级图书馆可向呈缴单位和个人颁发呈缴证书。
  第十四条 对呈缴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图书馆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各公共图书馆应将呈缴内部出版物的数量、种类情况如实上报自治区文化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范围内各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配合接受呈缴出版物的各级图书馆以社会公益形式予以宣传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5年10月10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实施家电下乡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对于拉动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为保障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纳税服务,为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积极开展家电下乡相关政策及发票管理等规定宣传讲解,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与缴销等环节为家电下乡经销户提供便利条件,努力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强化发票管理,督促家电下乡经销户向农民开具发票。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农民取得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关键凭据。各地要加强对家电下乡经销户发票开具的监管,要求经销户向农民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并做到逐笔开具、内容真实、栏目齐全,确保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积极落实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各地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税收监管职责。要规范个体工商户经销商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依法征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加强检查与督导,严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各地要针对家电下乡经销户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收取费用,或者开具假发票等问题,适时实施税务检查。对涉及家电下乡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防止和纠正骗补、逃税等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