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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1 17:5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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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1992年11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


在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经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根据现有医疗条件,仅对老专家的医疗照顾作部分调整。
调整范围
一、属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下列人员:
1.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均为六级以上。
2.新闻级为七级以上。
3.翻译级为五级以上。
4.高教行政级为八级以上。
5.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业的专家。
二、属于四级的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五级的新闻级;三级的翻译级;六级的高教行政级;和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
2.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如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全国第一流专家。
医疗照顾办法
上述人员,分散到各单位合同医院干部诊室就诊。关于转诊、会诊、住院、领取和注销医疗证的手续、医疗费的报销和记帐办法,均按(78)卫医字1683号文的规定执行。
自通知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经人事部门审核后,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手续并领取医疗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的专家,由人事部门审核,到市卫生局办理医疗手续并领取医疗证。



1981年7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6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