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杭州市非机动车、行车和乘车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杭州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本规定未列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杭州市公安局是管理市区道路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或他人举报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处理。
第六条 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管理执行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牌证、无钢印或伪造、涂改牌证、钢印的非机动车的;
(二)非机动车擅自安装燃油、电动或其它驱动装置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
(四)醉酒驾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拆除擅自安装的驱动装置后放行。
第八条 拼装、改装残疾人专用车、擅自增加附加装置,或驾驶拼装、改装、擅自增加附加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强行拆除附加装置,恢复原状后放行车辆,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一)残疾人专用车或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排量或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鸣号的;
(三)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或冒领驾驶操作证的;
(四)驾驶外地牌照的燃油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进入市区的;
(五)在机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的;
(六)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不停车等候,推行或绕行的;
(七)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
(八)违反装载规定的;
(九)饮酒后驾驶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
有本条第(八)项行为的,责令违章者就地下客、卸货。
第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逆行的;
(二)骑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带人的(骑自行车装有安全座椅带10周岁以下儿童1人的除外);
(三)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四)超速行驶的;
(五)不携带驾驶操作证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
(六)驾驶未经车辆管理部门换发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七)无故在车行道上滞留的;
(八)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的;
(九)超越前车时,故意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
(十)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一)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车闸失效时,未下车推行的。
第十一条 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或儿童玩具车的,暂扣车辆,由监护人领取。
第十二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行走的;
(二)应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不走而横穿马路的;
(三)在车行道、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及桥梁、隧道等处或者交通安全设施上坐卧或兜售物品的;
(四)翻越、钻跨、坐倚交通隔离设施的;
(五)在车行道上逗留、拦车、强行拉客或带路的。
第十三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下罚款:
(一)往车外抛洒物品的;
(二)不在站台或指定地点等候车辆的;
(三)乘坐二轮摩托车侧坐或反向坐的;
(四)妨碍驾驶员安全操作的;
(五)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的;
(六)乘坐自行车或助动自行车的(10周岁以下儿童乘坐自行车除外);
(七)在车行道上拦车的(抢救伤员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待违章行为消除后放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受罚款处罚,对当场应缴罚款而当场未缴罚款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车辆;暂扣非机动车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即发还车辆。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计育发〔2006〕46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节育奖的通知》(江府办[2006]60号),我们制订了《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
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节育奖的通知》(江府办[2006]60号)(以下简称《通知》),保证符合奖励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按时、足额领到“节育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奖励家庭为我市农村户籍人口的已婚育龄夫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孩子、纯生二个女孩后,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节育奖”奖励家庭: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育两个女孩的二女户。
(二)外地嫁入本市的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户及纯生育两个女孩的二女户。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农业户口的。
(四)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结婚的。
(五)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的;或生育一个女孩后又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的。
(六)再婚家庭:1、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按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女孩,再婚后不再生育的;4、再婚前一方纯生育二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且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七)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奖励对象在转制后四年内落实绝育措施的。
第三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家庭奖励金1000元,由镇(街)人口计生办直接发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通知》的规定,在每年4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财政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按月划拨给镇级人口计生办。镇级人口计生办按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家庭名单,将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家庭。
第五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家庭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镇(街道)以上医疗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绝育证明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两份的《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纯生二女户家庭 “节育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纯生二个女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申请表》和《合同书》及绝育手术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审核后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六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家庭资格的确认。
(一)审核。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合同书》和绝育手术证明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将申请表加盖公章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 确认。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审核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将《申请表》、《合同书》和《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节育奖”奖励对象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镇级人口计生办存档,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备案。县级(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计生办已确认的对象名单,并汇总所有镇(街道)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使用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公布。村委会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家庭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第七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的发放。
(一)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在审批后30日内发放到位。
(二)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县(市、区)内或夫妻一方户口在地市外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节育奖;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县市外地市内的,奖励金由夫妇户籍所在地各承担50%,并各自发放。由绝育方的镇级人口计生办填写跨县(市、区)发放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登记表、上报人口计生局,并通知对方在时限内发放。
第八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家庭的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镇(街道)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合同书》;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审核。
第九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
(四)填报《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节育奖”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5日前和10月20日前。
第十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节育奖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镇级上报的《统计表》进行核定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江门市人口计生局及县财政局;
(三) 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及预算,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一条 领取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的家庭又发生政策外生育的或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镇(街)人口计生办有权收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符合奖励条件的家庭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四条 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纳入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发现问题严重的,对该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自二〇〇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
(2001年10月16日)
深价〔2001〕70号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城市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的,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因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除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缴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见附件一)。
第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外,还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缴费标准按所占用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二)。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缴费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额》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资料汇编》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件二)。
第五条 未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损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须向树木或绿化设施权属单位缴纳绿化赔偿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费,缴纳义务人必须在施工前或在签定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清,否则不准开工;违者,按非法占用绿地处罚。
第七条 城市绿化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收费种类和标准收费。城市绿化收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出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收费收入作为城市绿化管理专用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使用办法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统一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深圳市临时占用绿地费标准
用 途
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备 注
商业广告
20—30
按广告牌立面面积计算
建筑施工场地
15—20
市政建设除外
建书报亭
26—30
商业停车场
10—20
(备注: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1个月零1天的按2个月计算,2个月零1天的按3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附件二
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
类
别
主 要 品 种
规 格
单位
执行标准
其 中 包 括
金额(元)
材料费
人工费
机械费
综合费
税 金
第一类乔木
尖叶杜英、大花第伦桃、荷花玉兰、南洋杉、海南红豆、竹柏、法国枇杷、荔枝、红花楹、福木、
胸径(厘米)5以下
6------10
11-----20
21-----30
31-----40
41-----50
51-----60
61-----70
71-----79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651.20
1034.35
2214.25
3671.93
4644.29
5574.82
6528.63
7620.96
8764.41
291.80
479.95
1314.52
1867.54
2437.23
3012.61
3599.07
4198.62
4811.68
143.15
245.94
440.62
712.68
954.03
1135.80
1355.14
1617.16
1931.59
117.42
119.68
121.94
523.01
525.72
527.97
532.87
537.55
543.17
77.92
155.58
266.11
450.85
578.26
718.51
832.01
1023.02
1196.67
20.90
33.20
71.07
117.85
149.06
178.93
209.54
244.60
281.30
第二类乔木
白兰、木棉、细叶榕、大叶榕、高山榕、橡胶榕、芒果、扁桃果、蝴蝶果、仁面、海南蒲桃、水石榕、大叶紫薇、火焰木、树菠萝、串钱柳、莫氏揽仁、樟树、阴香、秋枫、水蒲桃、白千层、红花紫荆、鸡蛋花、银桦、南洋楹、火力楠、刺桐
胸径(厘米)5以下
6------10
11-----20
21-----30
31-----40
41-----50
51-----60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552.66
916.95
2170.47
3589.01
4614.07
5491.93
6497.91
183.80
378.95
1259.52
1812.54
2382.71
2957.61
3544.07
143.15
245.94
440.62
712.68
954.03
1135.82
1355.14
117.42
119.68
121.98
523.01
525.72
528.97
532.87
90.55
142.95
278.74
425.59
603.52
693.26
857.27
17.74
29.43
69.66
115.19
148.09
176.26
208.55
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
类
别
主 要 品 种
规 格
单位
执行标准
其 中 包 括
金额(元)
材料费
人工费
机械费
综合费
税 金
第二类乔木
盆架子、腊肠树、南洋楹、石粟、麻楝、先加、桃花心木等
其它乔木参照执行
61------70
71------79
株
株
7538.04
8733.68
4143.62
4756.68
1617.16
1931.59
537.55
543.17
997.76
1221.93
241.94
280.31
第三类柏类
园柏、珠柏、龙柏等
柏类植物参照执行
高度(米)
1.0以下
1.1-------2.0
2.1-------3.0
3.1-------4.0
4.1-------5.0
5.1以上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569.58
892.81
1377.39
2624.31
3393.64
4122.53
212.80
342.95
504.52
853.54
1226.71
1606.61
143.15
245.94
440.62
712.68
954.03
1136.00
117.42
119.68
121.94
5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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