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国债并将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的决定,在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为加强对转贷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要平衡全省的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省级财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三条 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一般要2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二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
第四条 转贷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建设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他国家明确的建设项目。转贷资金要考虑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项目的评审和转贷规模的确定
第五条 各地省级计划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述确定项目的原则、转贷资金的用途和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规模、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选择),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抄报财政部。
第六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将各省报送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对各省报送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参考各地可用于建设的综合财力,初步确定各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报国务院审定。
第七条 根据已经审定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财政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副署)。《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八条 根据《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转贷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
第九条 转贷给沿海发达地区(含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天津、北京、辽宁、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的还贷期限为6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为10年),年利率为5.5%;转贷给中西部地区的还贷期限为10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为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财政部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省级财政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还本付息。
第十条 省级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财政部根据《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足额拨付到省级财政总预算在银行开立的转贷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全省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他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本地区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
四、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并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是否按期归还本息。
第十六条 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转拨、使用、归还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地方财政部门是否按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有无截留挪用转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偿还本息方面。
年度终了后50天内,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对转贷资金拨付、使用、归还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罚 则
第十七条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财政部将如数扣减对地方税收返还。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商本级计划部门制定本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管理具体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税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 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 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 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 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 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 “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