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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8 18:5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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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安阳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下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企业是指企业濒临破产,职工长期放假,短期恢复生产无望,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
第三条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每年审定一次。
第四条 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经办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业务。
第五条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互助保险,其缴费标准为在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5元,且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六条 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互助保险,必须整体参保,其医疗互助保险金原则上由企业全额筹资,企业全额筹资确有困难的,经职代会通过后,也可由个人全额筹资或企业和个人按比例筹资。
第七条 困难企业医疗互助保险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使用,单独核算,根据医疗互助保险金的收支情况对其缴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困难企业医疗互助保险一般实行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至5日,也可根据企业的情况,按季度或按年度缴费。困难企业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待遇,门诊(含重症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互助保险后不得中断缴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互助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申请参加医疗互助保险的,必须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内的医疗互助保险费,否则不能继续参加医疗互助保险。
第十条 困难企业在参加医疗互助保险的同时,可按《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大病救助保险,以解决超过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互助保险的其他事项,按《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困难企业经营形势好转后,应积极参加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终止执行本暂行办法,原参加困难企业医疗互助保险的时间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因缴费困难而要求转入医疗互助保险的企业,经企业职代会通过和困难企业认定后,可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互助保险。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城市乱停车问题分析及对策

李思贤 刘浩 郑礼华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商业日益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小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汽车消费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具有活力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由于城市硬件建设不完善,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城市“乱停车”的问题也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凸现。本文重点分析城市“乱停车”问题的原因,并在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初步的对策和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良影响
1.机动车道上多违章停车。在天津市治理机动车乱停乱放行动中,有近五成违法停车者是因为混淆了“临时停车”与“停放车辆”两个概念而受罚。区分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主要看驾驶人是否离开车辆:如在路边短暂停留,驾驶人不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则为临时停车,路边临时停车时应紧靠道路右侧;如停车后驾驶人离开车辆则为停放车辆,停放车辆必须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上,否则为违章停车。机动车道上违章停车会大大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更严重的可能会引起交通堵塞,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此外,一些占道停车使原本狭窄的车道变得更窄,使得行车或者两车交汇时,容易出现碰撞或者刮擦现象,增加社会矛盾。
2.机动车与人“抢道”现象严重。在城市繁华商圈,机动车占用人行道停车的问题尤为严重,造成行人没路可走,只能穿行于车林之间,严重影响了行人的交通安全。据调查,街道两边商家多“各自为政”,擅自设置停车位,以满足顾客的停车要求。多数停车位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而设立,而这些未经审批的“免费停车位”出现,在社会上也造成了“路边、人行道停车合法”的错误概念,以致人行道上乱停车现象泛滥,阻碍人行道畅通。此外,由于人行道结构层单薄且地下管道和管线密集,在人行道设置停车位或者违章泊车,人为的增加路面承重,不仅破坏了人行道,严重的会导致人行道下的自来水管或煤气管道压裂,影响社会生活、威胁公共安全。
3.其他。城市车辆乱停乱放,诸如侵占绿地、占压市政管线及消防通道等现象都很普遍。乱停乱放的车辆经常堵塞居民小区消防通道或者挡住消防栓等设施,导致消防车辆无法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外,由于执法管理力度不够,处罚措施实施不到位,乱停车不认罚现象较多,造成了乱停车-处罚不到-还是乱停的恶性循环。此外,城市乱停车会增加社会治安隐患,机动车随意停放,无人看管,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
由此可见,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危害严重,不仅影响道路通行、交通安全,其而且对市容环境、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的消极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
二、原因分析
1.“城市停车难”。停车位缺口大,停车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汽车消费市场迅速发展,各种社会车辆和私家车增加速度加快,停车位的供给远远小于需求量,停车泊位的不足与小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长形成极大反差。停车场(位)这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是导致乱停车现象的重要原因。另外,停车场管理混乱也是导致停车难、乱停车的原因。在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除有授权特许经营的场站外,另有形形色色的停车场公司、物业公司纷纷涉足停车行业。有些公司只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不科学、不负责任的手段来经营或建设停车场;有的甚至划几条线,一张板凳,一个挎包,就堂而皇之地“停车收费”,这使停车市场更加混乱,让部分驾驶员考虑经济原因、减少费用而弃停车场乱停乱靠。而市民长期以来始终把停车场所视为公共设施,习惯免费或接近于免费停车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人们往往不原意为半小时的停车支付一元钱,“铤而走险”乱停车。
2.“认识不够、守法意识淡薄”。部分驾驶人文明意识不够,守法意识不强是导致车辆被乱停乱放的直接原因。部分驾驶人乱停车是图自己方便,开车外出办事、购物时随意乱停车,此举是文明意识不够的表现;另一部分驾驶人则为前文中所提到的混淆了“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两个概念,此属认识不深;另外有些驾驶人虽有认识,却“心存侥幸”乱停车,此属守法意识不强。驾驶人的认识、意识不够直接导致了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的发生。
3.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城市占道停车多头执法、管理混乱。在现有的停车管理体制中,交通、公安、市政、城管、环保、交警等部门都对停车场有管理职责,管理部门过多,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也没有统一的执法队伍,缺乏长效管理机制,管理效率低。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管理,使得新停车场建设缓慢。另外,多头执法酿成混乱状态。有一个形象生动的例子:如果一辆车在城市道路上违章乱停车,刚好两个轮子停在机动车道上,另外两个轮子停在人行道上,那处罚起来就会产生难题。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机动车道归交警管理,人行道归城管执法局管理,此种情况下两个部门都依据各自掌握的法律、法规,对这辆车各处罚一半,而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应运而生,直接影响到执法监管的力度。此外,疏于对乱停车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力度不够,以致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而乱停车。
三、法律依据
在现有管理体制不健全、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应明确管理乱停车现象的法律依据,以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建立起完善、长效的停车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相关规定,我国多数城市的管理已经进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时代,原本属于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环境等职能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在停车管理方面,原本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的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法局;而机动车道上违章停车仍然由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在实体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等关于“停车”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晰。因此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应沟通协作,并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尽的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构建和谐的城市停车管理体制。
四、对策与建议
1.完善立法及规章制度建设。在城市停车管理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大致规定外,具体管理过程中并没有更详细的、专门性的规定作为依据。相比较之下,国外“交规严谨”值得借鉴:在法国巴黎,不同形状和颜色的大小600多个路牌中,不乏有关于停车和泊车的标志。要停车,需要眼观六路:付费停车场、车卡停车场、两轮停车场、货车停车场的标志各不相同,要看牌子分辨。法国交规中的停车准则只有两条:别妨碍交通和别成为危险的障碍,但关于障碍停车和危险停车的条款列得相当细致,所以巴黎乱停车的现象并不普遍,这得益于其“交规严谨”。目前,治理国内城市停车乱象最根本的途径是建立完善、严谨的规章制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关于对停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粗放的情况下,各城市应该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对完善的停车地方法规和更加具体、详细的管理办法,如《厦门市停车场建设和停车管理规定》的出台将为厦门市治理乱停车现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意识。一是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乱停车现象带来的社会危害,宣传乱停车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使广大驾驶员意识到乱停车时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要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纠正“路边、人行道停车合法”的错误概念,共同抵制乱停车现象。二是要加强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从小抓起,从学生抓起,培养全民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从学生抓起”不仅指针对在校学生,应该更要注重对“驾驶学员”的教育,驾驶员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之前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停车管理规定”又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以“资格准入”的方式来强化驾驶员的守法意识,从人的意识这一源头治理“乱停车”问题。
3.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乱停车现象,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巡查频率,及时制止各种乱停车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罚,使违规驾驶员充分意识到不能随意乱停车。另外,针对“乱停车不认罚”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和交警部门的联系,对于违规驾驶员不重视城管执法开具的处罚单,对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的车辆,应将其车辆违规信息抄报送传输到交警部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中,在年检中加以限制。此外,对于乱停车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堵塞消防通道等情况,应采取强制牵引措施,具体操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实施。
4.加强停车场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资源管理配置。针对城市停车泊位供给不足的情况,应在现有的公共设施基础上开辟出新的停车场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并根据城市、道路的具体情况,增建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然而基础设施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现阶段应该积极整合现有的停车资源,“广开源路”,并建立停车诱导系统,运用综合的、科学的管理技术,优化停车资源配置。
总的来说,整治乱停车、规范停车秩序必须坚持堵疏结合,分阶段实现目标。目前应实施以加大路面停车执法管理力度与整合现有停车资源为主,加强停车位基础设施建设为辅的策略,从治标入手,以取得初步成效;中期则要实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完善政策法规制度为主,优化停车资源配置为辅的策略,标本兼治,营造良好的停车氛围;远期则应实施以强化管理为主,不断完善创新管理机制为辅的策略,建立长效的管理运作与行政执法相统一的机制。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餐饮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卫生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认真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餐饮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贸易厅(局),有关新闻单位:


  餐饮业卫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广大餐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餐饮卫生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随着行业规模、网点数量和经营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当前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尚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企业依然存在重经营、轻卫生的思想观念;部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卫生知识与规范技术操作基础薄弱,亟待加强培训;一些餐饮摊点存在着脏、乱、差现象,基本卫生条件难以保证;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严重等,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今年6月1日,《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这对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法规体系,提高餐饮企业自身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积极开展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活动,加强餐饮卫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要把这次法规宣传贯彻活动作为近期食品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部署宣传贯彻工作的主要活动,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卫生意识,强化卫生观念。要在餐饮企业广泛普及卫生法规知识,积极引导消费者不在无照摊点消费,通过宣传贯彻活动,增强全社会遵守卫生法规的自觉性。

  二、加大对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餐饮业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开业的专业条件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加大对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力度。近期两部门要联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一次对现有餐饮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餐饮业经营资格、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的索证制度、加工场所卫生、食品贮存卫生条件、人员卫生、餐饮具的卫生等。各地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查现有餐饮企业的经营卫生条件与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餐饮企业要依法予以清理整顿;对各类非法无证经营活动,要积极协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打击,严厉查处,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餐饮卫生环境。

  三、不断完善餐饮企业的卫生管理制度。各地要通过加强对餐饮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总结推广餐饮业自身卫生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交流,促进提高。一方面,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将卫生管理纳入科学管理体系范畴,实行卫生责任制,严把进货的索证关,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食品的贮存关,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技术培训工作,增加餐饮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技术、营养卫生、开业标准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与实际技能。 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不断提高餐饮卫生水平。各地要积极推进餐饮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进和吸收先进的厨房设施设备,提高企业经营的硬件条件。要加快引导和促进快餐连锁、配送与中心厨房等现代化经营方式的发展,逐步改善传统经营方式对行业卫生水平的束缚。同时,要积极推进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的实施,带动企业经营条件和经营档次的全面提高,不断提高餐饮业的卫生水平。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