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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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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27号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业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关键环节。此项改革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请你们抓紧做好测算工作,统筹安排,慎密组织,以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其目的是:在不断巩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将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并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有利于改变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阻断职工长期以来在住房分配问题上对国家和单位的依赖;有利于克服住房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各种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产业及相关产业的活跃与发展,培育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住房供应方式,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的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的尽早实现。
(二)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在国家、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充分考虑本地财政、单位承受能力和负担水平,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采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补贴政策模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办法实现住房货币分配。
(三)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职工在一定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为本单位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的有机结合,兼顾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在加大改革力度的同时,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三、住房补贴的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对象
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企业)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未享受房改政策(或住房补贴)购房,已参加全额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安居工程)住房的职工。
4、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自2001年1月1日起,各单位对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不再按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均按本办法规定和本人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仍住用单位公有住房必须按市场租金标准承租。
2、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3、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4、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5、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149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3.34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2000年(含)前实际工龄。
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15%。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149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3.34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2000年(含)前实际工龄。
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15%÷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房面积。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15%计发。
4、老职工职务晋升后,根据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相应增补住房补贴。增补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基准补贴乘以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一次性补发。
5、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离异职工,只能对原购住房权属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调解进行处置,未获得住房的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6、对参加全额集资购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的职工是否计发住房补贴,必须根据其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售价是否高出了《通知》规定的合理负担水平以及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能否转化为住房补贴而定。若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售价的二分之一高于个人合理负担水平,高出以上的部分在单位有计发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向全额集资购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的职工计发,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则不允许计发补贴。
公有住房成本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接轨后,职工购房后是否计发住房补贴,根据届时房价收入比确定。
7、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及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1、2。
四、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是因企制宜、分类指导、自主决策
市区企业房改应按此原则,结合各自经营状况,有步骤、分阶段、稳步推进。对历史包袱较轻,经济实力较强,企业和职工具备相应经济承受能力的部分老企业和没有历史包袱,经营状况好的新型企业(含效益好的民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提请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报市房改办备案。对经营状况不好,住房资金来源没有保证,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和特困企业,允许暂不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立足于根据效益增长情况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资金含量、建立住房公积金和集资建房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一)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按照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力求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2、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立足于虽有购建房投资计划但尚未开工或购房的住房资金的划转和单位自管房的出售(租)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差额拨款的也可从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全额或差额拨款比例列入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从相关费用中列支,也可摊入成本。市区各单位缴存到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的售房资金,待对职工住房进行核查,办理完全部产权评估出售手续并留足维修基金后,可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启动资金使用,逐渐走上正轨后,各单位应立足于核拨和转化资金。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公积金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资金缴存到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住房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职工设置个人住房补贴资金明细帐,按财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管理,每年向房改委报送决算报告,按时向财政报送财务报表,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运作情况。
3、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在下列情况下,可向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1)购买、按市场租金承租自住住房;
凭购买(租赁)合同及购房预付定金收据,承租者每半年提取一次本人名下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2)职工离退休时可将专户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规定计发至累计32年满为止。
(3)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4、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批制度。职工在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按计划统筹安排,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及时审批,银行按规定支付。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离、辞职、除名、开除的)、市区调动或者调离本市(含批准出国、出境定居),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调离手续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工资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或者在调入单位报到时,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办理该职工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并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计发住房补贴。调离本市的职工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性提取。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1、住房货币分配是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所要解决的是住房体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难度会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这项改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强工作研究,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2、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住房新观念,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3、已按房改政策取得标准价、成本价住房(含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已缴款,正在办理评估核查手续)的职工,均不得办理退房、退款手续,享受住房补贴。
4、本办法实施区域仍按"同城同政策"原则执行。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县住房货币分配,按此办法操作,所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实施。
5、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负责人相应处罚。
6、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由襄樊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原已公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函〔201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精神,加快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政技能人才在民政事业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作为推动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政技能人才是民政领域掌握特殊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从事生产和服务性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主要分布于福利、假肢、救灾、殡葬等领域,具体包括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假肢、矫形器制作,灾害信息,殡仪服务、社会紧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他们构成了基层民政服务队伍的主体,直接面向群众提供服务,其技能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民政为民”的服务水平,代表着民政系统的行业形象,关系着民政事业的支撑能力。

为推动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5年以来,民政部从建立民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入手,围绕“基础建设、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竞赛选拔、表彰奖励”等关键环节,夯实基础,大胆尝试,扎实工作,不断开拓,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开创了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崭新局面。目前,已逐步建立起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的人才培养机制,以职业技能鉴定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和以职业技能竞赛表彰为抓手的人才选拔激励机制,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组织体系逐步完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崇尚技能、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升,结构得到优化,为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但是,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日益深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社会服务体系的要求不断强化,民政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民政技能人才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总体上看,民政技能人才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投入不足,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当前,民政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养老护理、孤残儿童护理、灾害信息、假肢矫形器制作等领域,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民政事业持续发展的“瓶颈”。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建设民政社会服务体系,推动现代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力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稳步提升民政技能从业者的整体素质,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民政技能人才,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民政社会服务体系,提升民政服务社会水平,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政行业从业者主动适应社会、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客观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断增强做好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构建民政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努力开创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健全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激励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民政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在民政行业加快培养造就一批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技能合格的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使用机制科学、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的民政技能人才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与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2020年,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民政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8%左右,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民政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7%左右,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实现与国家技能人才的总体目标同步发展。

二、以完善民政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三)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民政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针对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建立起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用人单位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互相结合的民政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各类用人单位的培训基地作用。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民政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结合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和项目计划的实施,加快培养民政技能人才。

(四)开辟民政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提高用人单位对民政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培养民政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应结合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民政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技能人才。鼓励用人单位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民政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用人单位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民政技能人才培养。

(五)建立民政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可由民政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民政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民政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用人单位开展合作。

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结构,对承担民政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要规范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职业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技能岗位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实训方案,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导师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

用人单位应结合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支持用人单位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六)大力开展民政特有职业技能培训。各有关方面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分级培训、提高质量的原则,将日常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有机结合,建立培训基地、改进培训方法、丰富培训内容,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民政技能劳动者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支持和鼓励广大民政技能劳动者参加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聘用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七)加快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组织实施民政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物,引导和带动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重点实施高级技师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三个项目。

——实施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适应建立民政社会服务体系需要,加快培养一批具有较深专业理论知识和精湛技艺技能的技师和高级技师。从2011年到2020年,新培养3500名技师、500名高级技师,使民政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总量达到5000人。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到2020年,依托大型骨干企事业单位、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在殡葬、假肢、灾害信息、孤残儿童和养老护理领域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民政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课程开发、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省、市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依托民政领域“全国技术能手”及其所在单位建成一定数量的民政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形成覆盖民政重点和特色领域的技能传递和推广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价值实现及代际传承推广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本级民政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以注重能力和业绩为核心,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八)健全和完善民政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民政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独立开展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应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经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涉及民政行业特有职业的有关鉴定也应统一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

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开发与后备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

(九)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发现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民政技能劳动者的实际情况,选择技术含量较高、通用性较广、从业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程序、参赛条件、竞赛职业的选择、竞赛内容、竞赛后的激励方式等,引导和带动广大民政技能劳动者和院校学生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技能水平,为更多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十)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四、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导向,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实行民政特有职业持证上岗制度。民政技能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的规定,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积极探索建立民政特有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推行民政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十二)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用人单位应对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境)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十三)表彰和奖励优秀民政技能人才。建立民政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奖励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和奖励。积极推荐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鼓励对民政行业“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给予奖励,并通过用人单位支持、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培训深造、带徒传技、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

五、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基础工作

(十四)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多渠道筹措的民政技能人才投入机制。民政部设立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预算项目,同时,每年从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为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研修、创新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提供支持。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专项资金,对技能人才的评价、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鉴定站建设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将民政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教育发展。

民政企事业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足额及时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并确保用于职工教育培训。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民政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民政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培训基地建设和参加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民政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十五)做好民政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加强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和民政新职业申请论证。做好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加快修订民政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加强鉴定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组织开发反映企(事)业岗位需求、符合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及教学辅助材料。加强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氛围

(十六)切实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民政部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技能人才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和提升民政服务社会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抓好落实,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民政技能人才工作。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民政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民政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各类案件的审理,促进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管辖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审判工作受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
三、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绵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20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