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宁公办字〔2009〕223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我局修改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已经7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全部应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市政公用监察大队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局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报送工作。
网站的结构性调整、系统升级、程序改造,由局办公室联系电脑公司处理。
第三条 局各处室按照《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大事项报局领导审定,由专人上传网站。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及时在网站上予以更新。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上网公示: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业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服务承诺、自由裁量规则等;
3、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执行情况;
4、市政公用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市政公用方面重大灾害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供水、燃气、客运、市政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行业内主要企业地址、电话;
5、局长信箱、行业热线;
6、行风建设、行业工作动态;
7、停水、停气通知,公用IC卡服务, 公交线路,轮渡时刻表。
(三)政府机构方面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上网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的;
(四)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上网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机关处室在网站日常维护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1、制定网站维护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全部应公开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对网站内容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4、负责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上传工作;
5、督促各处室及时报送信息;
6、办理来信,市长、市委书记、局长信箱;
7、负责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公用信息、工作会议等政府信息的公开。
(二)局机关相关处室
1、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的收集编写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并上传网站;
2、政府信息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及时予以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内容提供至办公室;
3、机关处室政府信息报送的具体分工:
(1)市政业务处
负责本处室行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2)公用一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3)公用二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4)综合计划处
负责局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的公开工作;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资金的落实;协助办理委托专业电脑公司承担技术工作事宜。
(5)宣教处
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培训、理论学习、行风建设信息的公开工作。
(6)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干部人事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7)监察室
负责纪检监察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8)安保处
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及行业应急预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9)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机关作风建设政府信息的公开。
(10)政策法规处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自由裁量规则等的公开工作。
(三)市政公用监察大队
1、协助局办公室做好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局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停水停气通知的公告发布工作;
4、负责本大队行政处罚事项的网上运行;
5、负责本大队网站专栏的信息编制和更新工作。
(四)其他基层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编写及报送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 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完成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政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省政府2005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以及公开人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四)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六)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条件、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八)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九)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十)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二)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
(十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十五)公开人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政府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第十五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六条 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公开人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发布政府信息。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新闻发布制度。
未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部门和地区,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按《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开人应当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二十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