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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6:4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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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我部于1986年3月和1987年10月两次发出通知([86]民办函字第57号、民[1987]计字4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据去冬今春的统计,省级民政厅(局)内部设有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36.7%;无审计机构, 设有专职审计人员的有2个单位,占总数的6.6%;无审计机构, 有兼职审计人员的有6个单位,占总数20%;无审计机构,也无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 36.7%
。上述情况表明,我们民政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还远未达到国务院和审计署的规定,也与我们民政系统对审计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
审计,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经济监督制度。部门的内部审计,是审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是执行国家政令的严肃问题,应当坚决执行。我们民政系统每年的经费数额都较大,但与事业发展需要相比仍感拮据,为使民政经费能
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经费管理和使用上都需要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特别是每个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都有为数不少的下属企事业单位,过去每年都有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经费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浪费以及出现违纪问题,不仅使民政事业受
到损害,也有损于民政部门的形象和声誉。从这个意义上说,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就更为必要。为此,特重申我部前两个通知提出的要求,即: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尚无审计机构的,务请尽快组建起来,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已有审计机构而人员尚不健全的,应当尽快配齐。内审机构成立后,请将机构名称、定编人数、现有人数等基本情况函告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2.已有审计机构和人员较健全的,应按照国务院和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抓紧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内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人员尚未配齐的也应边开展审计工作边物色、调配人员。
3.今后,内审机构每年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重大问题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都要抄送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一份。
4.在组建机构和开展审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除与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联系外,还可以与同级审计机关联系,请他们就近给予协助和指导。在各地内部审计机构都组建起来以后,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将对审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统一的审计规章制度,择时召开内审工作会
议,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审计工作评比和表彰先进等活动。
5.为了便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现将审计署第3 号令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略)



1990年12月8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志


2013年1月16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修改4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删去《邯郸市营业性演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六)、(七)、(九)项。

(二)将《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止其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三)删去《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29条和第35第(七)、(八)项,将第35条第(二)项修改为:“不按站(点)发车或核定路线行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私自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废止3件政府规章

(一)《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三)《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2000年8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





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体人字(2002)176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的需要,加大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工作力度,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现就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体育组织人选的推荐工作是整个竞选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在推荐前要对拟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认真研究竞选对策,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竞选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工作的计划性,对推荐人选要全面系统地考虑、统筹安排,并针对拟竞选职务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合适人选。推荐担任国际体育职务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本项目业务,善于交往,综合素质较强。
三、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程序,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一)提交推荐工作的综合报告。竞选国际体育组织职务前3个月,推荐单位要向总局单独提出推荐报告,不得以参加会议、外事活动以及参加比赛的综合性请示代替。推荐报告要包括拟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基本情况、竞选职务及基本要求、推荐人选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现实表现、推荐的主要理由以及对竞选形势的基本分析。
(二)填报《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表》。
(三)竞选前1个月,推荐单位将参加竞选的具体预案报外联司、人事司备案。预案包括竞选策略、对竞选形势的综合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台湾是否参选及如何应对等内容。
(四)竞选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竞选工作的经验,仔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措施,并于竞选结束后1周内将竞选情况和竞选结果正式报总局。

附件: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公章)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