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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07:5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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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 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
总局申报。
第六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
第七条 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三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199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你院检呈字第5号(1993)《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公安部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2政联字8号)第三条和《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政联字第14号)第一条所规定的精神,对于发生在没有设置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业务领导的保卫部门或治安保卫组织的由军队注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地合资经营企业的案件,如果作案人身份明确,是地方人员,应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是在立案后才查明作案人是地方人员的,应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不能对地方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6〕13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凉山州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推动水电资源转变为水电资本,推进凉山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实现凉山发展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会计法》、《公司法》、《招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按照州委、州政府“政府主导、资源入股、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的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资源入股资金是州委、州政府按照《公司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本着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群众之间的利益,公正、公平、互利、合作的原则,与开发投资者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在我州水电资源使用权出让中,以“政府资源入股”的方式将水电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企业,即为水电资源入股资金。此资金所有权属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是《招投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项目开发投资者履行义务的措施。要求项目开发投资者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专户管理原则。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均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必须按照州政府的规定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州发改委、财政局和凉山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管好用好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州发改委对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州政府委托参与电力资源开发项目的规划、谈判、签约等活动。
  (二)对开发项目实行宏观管理,督促检查开发业主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三)州发改委是金源公司的政府主管机关,对公司实行依法管理,发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
  (四)审核电力建设工程进度,提出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是否退还意见,报政府批准。
  二、州财政局对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开发投资者缴入财政专户的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三)按照州政府的批示,及时划拨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金源公司对水电资源入股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州政府授权金源公司作为投资人,依法履行投资人职责。监督水电资源入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二)按照州政府与开发业主所签协议规定,将入股资金注入投资企业,并享有相关权益。
  (三)金源公司要管理好公司资本金,使其产生较好效益。
  (四)金源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金源公司必须按《会计法》、《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水电资源入股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资金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一、水电资源入股资金
  (一)州发改委按照协议规定,督促水电开发投资者按时足额将水电资源入股资金缴入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二)州财政局根据州政府与开发业主所签协议之规定,将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及时划拨给金源公司,作为金源公司电力开发投资资金。
  (三)金源公司将该资金按约定协议注入电力工程项目并占新公司5%的股本金,并享有相应权益。
  二、履约保证金
  (一)为加快开发进度,获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开发投资者,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预付工程履约保证金,并缴入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二)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建设完成投资额达到政府与开发投资者签订的额度后,由开发投资者写出申请、州发改委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州财政局退还履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开发投资者项目投资额未达到与政府签订的要求,履约金不予退还,州财政有权按政府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要加强对水电资源入股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督促金源公司和开发投资者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