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5〕38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首长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第五条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和监察建议、决定不按期履行的;
(四)对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各种应急预案,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妥善、有效处理的;
(五) 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的;
(六) 采取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 由于治政不严或监督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十一) 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三)工作不负责任或不守诚信,致使已经达成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的;
(十四)行政首长在公开场合发表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未能有效制止资源无序开发行为,造成严重浪费的;
(十六) 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七)在软环境建设中工作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八) 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 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控告的;
(二)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司法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 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政府政务督查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其组成人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 年度工作综合位次考评未完成任务的;
(七) 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七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决定启动。
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被问责行政首长情况汇报后,认为被问责的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市长可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责任追究方式;对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调查核实。
第八条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并向市长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一)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不需要问责的,应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行政首长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向市长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九条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由市监察局将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行政首长。决定追究责任的,予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奖励资格;
(四)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一条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具体方式决定后,除第十条第(六)、(七)项外,由市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责任的行政首长,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核、复查的权利;对按第十条第(六)、(七)项规定问责的,由市政府向市委提出建议,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对申请复核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长提交复查报告。
第十四条市长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问责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 问责情形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责任追究方式;
(三)问责情形失实,有重大错误的,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首长在被问责和接受调查期间,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行政首长在被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依法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对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后,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按《朝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管理好我国的环境,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长期以来,由于对环境问题缺乏认识以及经济工作中的失误,造成了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比例失调。当前,我国
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的破坏已相当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妨碍生产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要根据中央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的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的安定的重大方针,
结合经济调整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积极的态度,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防止新污染的发展
在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过程中,基本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审查在建的工程项目。属于布局不合理,资源、能源浪费大的,对环境污染严重,又无有效的治理措施的项目,应坚决停止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关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新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前期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
才能定址建设,否则不得列入计划,不予拨款或贷款。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必须给予保证,不准留缺口,不得挤掉。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的竣工项目,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对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各级
经委要按照“三同时”的规定,加强管理。
小型企业和社队、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建设,也必须合理布局,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关,环境保护部门要监督检查。
二、抓紧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
各城市和工业集中的地区,要对环境污染源进行调查分析,按照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治理。当前要重点解决一些位于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的工厂企业的严重污染问题。一些生产工艺落后,污染危害大,又不好治理的工厂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关停
并转。
为了减轻城市大气污染,要采取既节约能源、又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物质部门要尽可能地将低硫份、低挥发份的煤炭优先供应民用。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有计划地发展煤气,合理使用石油液化气。特别是新建的工业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今
后不要再搞那种一个单位一个锅炉房的分散落后的供热方式。要继续狠抓消烟除尘、锅炉改造工作。从现在起,出厂的锅炉在一蒸吨以上的,必须采用机械燃烧,配除尘器;一蒸吨以下的,也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否则不许出厂。
工厂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治理污染的责任。在整顿企业中,要建立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在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中,要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作为重要目标。改革工艺,更新设备,要同时解决污染问题。现有的防治污染设施
,必须保持正常运转,发挥效益。要打破行业界限,或采取联合经营的方式,积极开展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做到环境效果、经济效果、节能效果的统一。
要利用经济杠杆,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三废”综合利用的产品,要采取奖励的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税和留用利润。对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要给予减、免固定资产占用费
的照顾。
三、制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一定要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办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交通、海洋、地质、城市园林等部门,加强对自然环境的规划和管理。当前,特别要制止住对水土资源和森林资源的破坏。
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都要注意维护生态平衡。尤其是大型水利工程和用水工程项目,应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其对环境的影响后,方能建设。禁止盲目围湖、填河和过量开采地下水等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要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工作,建立和扩大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使我国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贵野生动物植物原产地、重要的自然史迹地和风景名胜地等自然环境,得到妥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四、搞好首都北京和杭州、苏州、桂林的环境保护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环境保护工作要走在全国的前面。北京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书记处对首都建设的四条建议,搞好城市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要组织发动群众,落实各项措施,努力在三、五年内使北京市的环境面貌有明显的改善。
杭州、苏州和桂林是我国著名的风景游览城市,一定要很好保护。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好这三个风景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风景游览城市的性质和特点,做出规划,严加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制止破坏自然景观,逐步恢复已破坏的风景点。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要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和旅游总局等部门,帮助和督促这四个城市特别是北京市制订规划,积极实施,切实做出成绩。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也都要重点抓好一、两个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五、加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一项重要的国民经济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计划指导。要搞好自然资源的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合理地配置生产力。我国是一个有八亿农民的国家,做好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至关重要,必须严格遵循自然规律,充分利用调查和
区划的成果,进行农业调整,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同时,在四个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对工业布局、城镇分布、人口配置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创造适宜于人们生活和工作的良好环境。环境保护部门和经济研究部门要组织开展环境经济学和国土经济学的研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对
本地区国土资源的综合考察。逐步为制订我国国土整治、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加强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时,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计划和规划,加强计划管理。工交、农林、科研、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要制订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在年度
计划中作出安排。
为了掌握环境状况,给制订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计划和加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做好环境统计工作,逐步实行统计监督。
六、加强环境监测、科研和人才培养
环境监测是开展环境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基础。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争取尽快把全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六十四个省级、重点城市的环境监测站装备起来,形成工作能力。同时,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把各有关部门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全国环境监测
网络。要把各地区的环境状况逐步调查清楚。并在一部分地区和城市试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定期提出环境质量报告书。
环境科学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重要科学领域,要组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力量,分工合作,开展环境基础理论和技术经济政策的研究。同时,要针对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研究防治技术,总结推广投资小、效果好的技术成果。各级科委要加强领导,在经费和设备上给予支持。
各省、市、自治区要对环境保护研究机构进行整顿和调整,集中力量把现有的、条件较好的省级研究机构建设好,形成各自的专业特色。
环境保护是一项新的事业,需要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要把培养环境保护人才纳入国家教育规划。中、小学要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理、工、农、医、经济、法律等专业,要设置环境保护课程。有条件的院校,应设置环境保护专业。各地区、各部门在培训干部
时,要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内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培训在职人员,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要加强宣传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科学知识,造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七、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职责,通过制订政策、执行法律法令条例,进行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干预,加强对全国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综合管理,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认真总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试行)》的经验,抓紧制订各项具体的环境管理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抓好。要定期讨论和检查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对本地区的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以上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措施,切实贯彻执行。
198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