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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1:2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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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5)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三日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估的目的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掌握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和发展前景,确定项目建设的总体绩效,进一步提高信息化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使南宁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能充分发挥预期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10万元及以上资金投资(含财政投入、补助、贴息和担保)建设的,已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运行半年以上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面向需求原则



确定评估重点和相关细则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



(二)科学性原则



选择科学的分析及评价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三)客观性原则



评估所用的数据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方式获得,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项目规模、可利用资源、投资时间等),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四)公正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客观、合理地采集信息资料,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按照评估要求独立打分,做出相关评价。



(五)系统性原则



项目建设因素取决于市场、资源、技术、经济、社会、配套设施及环境等条件,因此对项目评估要全面、综合、系统地考虑各方面情况。



(六)保密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第四条 主管部门



评估工作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运行状况



主要包括项目的运行状态、设备和系统性能、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质量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运行及管理费用等情况。



(二)项目运行效果



主要包括项目成果,产生的效益,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等,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是否以低投入获得高产出等。



(三)项目发展前景



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具备续建条件和潜能,是否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六条 评估指标



(一)项目运行状况指标



项目运行状况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系统性能指标和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两方面。



1、设备及系统性能指标



系统软硬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兼容性、可升级和扩充性、响应速度及系统可管理性等。



2、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



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水平、运行质量保障与服务、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与维护水平、人员的配备和培训、项目运行和管理经费开支等。



(二)项目运行效果指标



项目运行效果指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成本水平指标



该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维护、运营、管理、升级成本。



2、应用效果指标



对促进信息利用与共享、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改变业务管理方式、降低运作成本、体系优化等。



3、满意度指标



项目的运行能满足使用单位业务目前和将来发展需要的程度,项目系统使用界面的易操作性和便利性。



4、社会效益指标



所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对促进本行业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5、经济效益指标



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赢利水平、市场竞争力或对原有业务运作成本的影响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三)项目发展前景评估指标



项目推广前景、项目下一步的建设规划、项目续建和升级扩展的价值等。



第七条 评估标准



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评定各项指标的综合分值,并根据综合分值对各项指标评定等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评估申请,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是否作为评估对象。



(二)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小组的构成



(一)根据必须必要原则,由市信息办组织成立项目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小组的具体人数,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五人(评估小组人员数须为单数),其中至少两名以上应从该项目使用单位随机抽选。



(三)选择评估小组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和组成合理性原则,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小组成员可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涉及领域的技术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理论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经济专家、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领域的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四)评估小组成员应回避的情况:



1、是被评估项目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或与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2、与被评估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3、与被评估项目的业主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条 评估资料



项目业主须向项目评估小组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详细资料,配合好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属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的资料,须附上文件名并注明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不必公开详细内容。评估小组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项目业主提交的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



1、确定评估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对所评估的项目业主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的目标及重点,布置任务。



2、评估材料的准备



制定评估细则,确定专家的权重系数和指标的权重系数,编制评估报告格式及初步材料,收集汇总项目相关材料及设计文档等。



3、确定评估组和成员



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工作人员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小组组长,并做好相应分工安排。



4、制订评估时间安排表



根据项目评估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时间安排表。



(二)现场评估



1、评估数据信息的采集



评估小组认真阅读评估指标,与项目业主和有关人员进行广泛交流,听取项目相关情况的介绍,对项目进行实地测试和核实,收集第一手资料,给出总体印象分值。



2、评估的讨论和综合分析



评估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进行整理、讨论、分析,进行初步审核、评分等。



3、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小组根据初步评估指标的评分值,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评分、评定等级等,深入分析、总结,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4、在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做相应布置,为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做准备。



(三)形成评估报告



1、撰写评估报告初稿



根据评估规范的规定和相关评估具体要求,撰写评估报告初稿,报评估小组组长审定。



2、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综合各方意见后,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根据要求并对评估意见初稿进行修改,最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3、下达与执行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化下达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接到评估报告后须按照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执行,必要时市信息办可以要求项目业主作相应的整改。项目业主须将执行情况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四)评估报告存档



市信息办对正式评估报告及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专人整理、存档、管理和备案。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由市信息办备案,并在《南宁市信息化简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运行费用和项目业主申报建设其它相关信息化项目、信息化资金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 评分细则



(一)各指标评估分值



1、项目评分采取定性方式。



2、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评估指标分为三个大项七个子项。



3、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评定各子项指标的具体分值。评估分值满分为100分。



(二)各指标评估综合分值



1、各子项指标综合分值构成:每位评估人员对相应子项指标给出评分值(P)乘以对应评估人员权重系数(W),将所有乘积进行叠加,然后用叠加值除以所有评估人员权重系数之和,得出子项指标综合分值(A)。具体数学表达式如下:



A=∑(P×W)/∑W



A——所有评估人员对该指标的综合评分值,评估人员人数不应少于5人(含5人);



W——评估人员权重系数。确定某评估人员权重系数主要考虑该评估人员对项目情况的熟悉程度,并适当考虑评估人员的专业背景、技术水平、评估态度等相关因素;



P——某评估人员对该项目相应子项指标的评分值,P满分为100分。



2、各大项指标综合分值构成:如有n个子项,每个大项分值(B)为n个相应子项指标的综合分值(A)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数学表达式如下:



B=∑A / n



B——所有评估人员对该大项指标的综合评分值;



n——该大项指标所含子项指标数。



3、若不出现子项指标的大项指标,根据子项指标综合分值的评定方法评定综合分值。



4、信息化项目综合分值(S)为各大项指标综合分值(B)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数学表达式如下:



S=∑B / N



S——信息化项目综合分值;



N——信息化项目所含大项指标数。



(三)指标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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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和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五人(妇产科医生二名、外科医生一名、麻醉师一名和翻译一名)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中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普拉亚市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医院,如果需要,亦可协助普拉亚市其它卫生保健站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佛方提供,中方根据中国医生的使用习惯提供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运至普拉亚港后,由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住地,所需费用由佛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用车(包括燃料和维修),以及中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费用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的生活津贴(每人每月25,000.00埃斯库多)、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电风扇和冰箱)和一辆车况较好的工作用交通车(包括每月80立升燃油和维修支出)由佛方负担,其中生活津贴费用,自中国医疗队抵佛之日起,按实际人数计算,由佛卫生部人才行政总局于每月初拨付一次并汇入中国医疗队在佛得角大西洋商业银行帐户。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工作期间,佛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免除他们的任何直接捐税,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如果因公发生死亡或伤残,佛方应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负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佛方为每个队员承担人身和残疾保险(投保金额为7,000,000.00埃斯库多)。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佛方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工资休假,如不能在当地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在普拉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佛得角大使          卫生和社会促进部长
      陈  德  和            若昂·梅迪纳
                      JOAO MED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劳动力市场发展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劳动力市场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1月31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在确信了它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与此同日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助;而且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协会同意提供本金金额相当于壹仟叁佰肆拾万特别提款权(SDR13,400,000)的资助(信贷);
  (C)借款人与银行打算在该协定提供的贷款尚未支付之前,将信贷资金在可行的范围之内用于支付项目开支;
  (D)项目单位(其定义在《开发信贷协定》的1.02节第(h)段中给出)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的B部分。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协定的规定,将部分贷款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单位;并按照《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将部分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单位;以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及银行、协会与各项目单位于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及其在下文中的修订,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之部分。
  (a)删去第3.02节的最后一句。
  (b)第5.01节的第二句改为:“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有协议,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提款:a)用于非银行成员国境内的开支或在其境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b)据银行所知,被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决定禁止的、对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支付,或可能发生的货物的进口。”
  (c)在第6.02节中,(k)分段改为(l)分段,而新的(k)分段为:“(k)一旦出现非常情况,则以后在此情况下,贷款资金的提取就会与银行协定章程第3节第三条的规定不一致。”
  1.02节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且《开发信贷协定》系指借款人和协会在与此同日签订的那项协定,因为这样的协定会不时地进行修改,且这一术语包括适用于这种协定的、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壹仟万等值美元($10,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银行按照借款人每次提款当日汇率计算的提款金额。
  2.02节 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项目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或如果银行同意后将要支付)《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描述的、项目所需的且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
  2.03节 提款关帐日为1999年12月31日,或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以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计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计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计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付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计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之后,一旦条件允许,银行应尽快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
  (i)“计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它始于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计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经提取而尚未清偿的借入款的成本,以银行合理确定的年百分比来确定。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成本:(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1989年7月1日之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度头六个月或后半六月。
  (d)银行至少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其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计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计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计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每一季度终了后,只要条件允许,银行应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开始的3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半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在遵从本节(b)的前提下,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则《开发信贷协定》的第2.02(b)、3.01、3.02、3.03和4.01节以及附件1、2、3、4、和5将被纳入《贷款协定》,但需对上述各节(除3.01(b)节外)和附件2、3和4,进行如下修改:
  (i)“协会”改为“银行”;
  (ii)“信贷”及“信贷帐户”该为“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该协定”该为“该《贷款协定》”。
  (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任何一部分的信贷资金尚未偿还,以及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则:
  (i)协会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本节(a)所涉及的《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一节和附件,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第2.02节第(a)段的规定所采取的,包括其所批准的所有行动,都应被视为以协会和银行的名义和代表协会和银行所采取的。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章节和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应被视为提供给协会和银行的。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规定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第(1)段,对下列增补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的第5.01节所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第(h)段对下列增补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的第5.02节所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只是在这些章节中,“协会”均应改为“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第(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之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的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倘若《开发信贷协定》早于本协定终止,本协定中所提及的《开发信贷协定》中的条款仍继续对借款人和银行有充分、有效的约束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北京三里河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财政部
  邮 编:100820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电传号:197688(TRT)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         248423(RCA)
  西北区H街1818号         64145(WUI)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82987(FTCC)
  邮编:20433       电报挂号:哥伦比亚特区,
                      华盛顿INDEVAS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李道豫           代理副行长:
                    尼古拉·霍普

 附件:         分期还款时间表

  到期偿还日 偿还本金额(美元)*
  * 本列的数字是以于各提款日所确定的等值美元表示的。请参见《通则》第3.04和4.03节。

   2001年7月1日       195,000.00
   2002年1月1日       200,000.00
   2002年7月1日       205,000.00
   2003年1月1日       215,000.00
   2003年7月1日       220,000.00
   2004年1月1日       230,000.00
   2004年7月1日       235,000.00
   2005年1月1日       245,000.00
   2005年7月1日       255,000.00
   2006年1月1日       265,000.00
   2006年7月1日       275,000.00
   2007年1月1日       280,000.00
   2007年7月1日       290,000.00
   2008年1月1日       305,000.00
   2008年7月1日       315,000.00
   2009年1月1日       325,000.00
   2009年7月1日       335,000.00
   2010年1月1日       350,000.00
   2010年7月1日       360,000.00
   2011年1月1日       375,000.00
   2011年7月1日       385,000.00
   2012年1月1日       400,000.00
   2012年7月1日       415,000.00
   2013年1月1日       430,000.00
   2013年7月1日       445,000.00
   2014年1月1日       460,000.00
   2014年7月1日       475,000.00
   2015年1月1日       490,000.00
   2015年7月1日       510,000.00
   2016年1月1日       515,000.00

  提前还款的升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段,应按下列提前偿付时间表标明的百分比对任何提前偿还的到期贷款的本金收取应收升水:

  还款时间表           升水
              贷款在还款日的适用利率
              (以年百分比表示)乘以:
  不早于到期前三年        0.15
  早于到期前三年,
  但晚于到期前六年        0.30
  早于到期前六年,
  但晚于到期前十一年       0.55
  早于到期前十一年,
  但晚于到期前十六年       0.80
  早于到期前十六年,
  但晚于到期前十八年       0.90
  早于到期前十八年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