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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时间:2024-07-09 16:3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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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进行审判,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协同公安机关继续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准确、及时地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恢复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建立和健全经济法庭和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关于开展2005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194号



关于开展2005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增强工程建设创优意识,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我部决定组织2005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工程项目,应是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项目基建程序完整,设计合理,管理严格,工程质量优良,科技含量高,达到国内水运工程先进水平,在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通过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运工程项目。
  二、本次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的主要项目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包括疏浚、航道治理、通航建筑物等)、修造船工程(船坞、船台、滑道)以及与港口、航道工程相关的其他水工、疏浚和土建(包括道路、堆场)工程,或其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 对发展交通运输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
三、符合评选条件、拟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应由施工总包单位或主办施工单位申报。申报的工程项目要有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申报材料包括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附后)和附件。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真实、完整的附件材料。附件包括:工程报建的批准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项目获局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励等的复印件及能反映工程概况的主体工程平面、剖面图,工程照片(或录像、光盘等多媒体视听材料)。申请表一式十份,附件一套。
五、我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组织本次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初评。初评组负责审查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初评意见后报部审定。申报材料应在2005年7月15日之前报到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愈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交通部水运司
      王世超 010-65292770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陈 萍 010-65292701
  六、审定结果以部文公布并授予证书和奖状。各获奖单位(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在工程建设中作出贡献的职工一次性物质奖励。
  附件: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主办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设计起始时间 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主持验收单位
设计概算(合同价) 竣工决算(结算价)
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设计规模及主要工程量



申报理由
工程质量情况 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 总数 合格品 优良品 优良率
整个工程 按个数计
水工工程 按个数计
设备安装 按个数计
建筑工程 按个数计
按面积计
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概述



工程概况及说明



勘察设计主要优缺点
施工主要优缺点


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表
序号 单位(分部)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 备注
项数 优良项数 质量等级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表
序号 单位(分部)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 备注
项数 优良项数 质量等级
一 水工工程
1 单位工程
1) 分部工程
……
二 设备安装
1 单位工程
……
三 建筑工程
1 单位工程
……
四 疏浚工程
1 单位工程
……
五 其他工程
1 单位工程
……
合计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鉴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使用)单位意见建设(使用)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初评组意见初评组主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审定组意见 年 月 日



申报附件目录


填表说明
1、 项目名称要写全称,建设地点和建设、设计、监理、主办施工单位地点必须详细填写。建设性质栏填写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2、 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栏,填写交通行业有代表性的可比技术经济指标。
3、 申报理由栏,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条件,对申报工程予以说明。并简要介绍申报单位的情况。
4、 工程质量情况栏,若申报工程项目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则填写验评的单位工程,申报工程项目是一个单位工程,则填写验收评定的分项工程。
5、 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栏,主要指施工企业合理组织施工,在缩短工期、节省劳力、节约材料、降低成本和保证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综合效果,以及工程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教社政函〔2004〕34号


  现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