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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16:2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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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案》进行了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常委会决定对《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1、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个人,由乡人民政府或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执行经济处罚”。修改为“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个人,由乡人民政府或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执行行政处罚”。2、《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擅自向农民和所属单位摊派各项费用的,责令如数退回款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全年报酬的5%的罚款”修改为“向农
民和所属单位摊派各项费用的,责令如数退回款项”。3、第二十九条第(八)项“擅自挪用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扶持的各项专用资金和物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挪用资金和物质总额的10-20%的罚款”,修改为“挪用国家及上级有关部
门扶持的各项专用资金和物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另外,旧堡区已更名为千山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括号中的“旧堡区”字样,改为“千山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9月27日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地质矿产部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1994年10月17日,地矿部

第一条 为了实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以下简称勘查成果),依据本办法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查成果是探矿权人通过合法勘查活动取得的勘查报告、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和相应的优先探矿权、优先采矿权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对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实行统一审批制度。
国家或国家指定单位,有买断或优先购买勘查成果的权利。
第五条 地质矿产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勘查成果有偿使用审批工作的管理机关。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由地质矿产部批准。其他勘查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优先探矿权、优先采矿权属探矿权人或按照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勘查成果登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勘查成果属无形资产。探矿权人的勘查成果成本是指:实际发生的勘查、获得探矿权和优先探矿权、优先采矿权所支付的总费用。购入勘查成果并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原则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商议确定的价格计价。
勘查者与投资者不是同一民事主体的,所获得的勘查成果财产权的归属由勘查合同界定。
使用国有资金取得的勘查成果所有权属国家,国有地勘单位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八条 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从事勘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签署有偿使用勘查成果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到勘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勘查活动。
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签署有偿使用勘查成果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矿山建设前期工作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向开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到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矿山建设。
转让勘查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 申请勘查成果转让,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转让勘查成果的项目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二、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请转让勘查成果的审查文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个体探矿权人的勘查成果的审查文件;
三、申请转让勘查成果的有关资料,包括:
1.勘查矿种和共生、伴生矿种矿床的规模及平均品位;
2.工程控制矿体的平面分布图或物化探异常推断解释矿体的平面分布图及有关图件。
四、勘查成果转让申请书。
第十条 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进一步勘查工作,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相关的矿种及矿床规模;
三、开展勘查活动的资金证明;
四、有偿获得勘查成果申请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具有开办矿山企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开办矿山企业的资金证明;
三、有偿获得勘查成果申请书。
第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转让勘查成果的申请,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做出允许或可以向以下范围转让的决定,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一、允许向指定的企业或有关部门转让;
二、允许向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转让;
三、可以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转让或向外资独资企业转让;
四、可以向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
五、可以向私营企业转让;
六、可以向个体采矿者转让。
转让方必须按照以上批准的范围转让。
第十三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勘查成果的申请,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对购买者做出是否允许有偿使用范围的决定,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一、允许有偿使用的具体矿种的限制;
二、允许有偿使用的一定矿床规模的限制;
三、允许有偿使用的地区的限制。
第十四条 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双方协商议定或拍卖方式进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主办交易会,促成交易。交易时,转让方必须出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准予转让的批件,有偿使用方必须出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准予购买的批件。
第十五条 有偿转让勘查成果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的价格,由转让方和购买方以资产评估为基础本着自愿、协商议定的原则确定。有偿使用价格低于成本时,必须经转让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者批准。
第十六条 勘查成果有偿使用成交方式可以分别是: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折价入股或双方共同议定的其他方式成交。成交前应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成交后应当将签署的合同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成交双方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签署经济合同,勘查成果有偿使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地质矿产部制定。
第十八条 勘查成果转让后,原勘查者仍有对地质报告、资料的署名权、科学研究使用权,申请获得找矿奖、科技奖的权利,但以不损害购买方的优先探矿权、优先采矿权利为原则。
第十九条 转让勘查成果的收入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地勘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处理。
勘查成果的转让所得应主要用于地质勘查的投入。
第二十条 勘查成果有偿使用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申请审批转让、有偿获得勘查成果手续,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的有关规定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转让或购买勘查成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作出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保护其优先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决定:
一、未办理勘查成果有偿使用审批手续的;
二、超越批准范围转让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或者虚报、瞒报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转让勘查成果而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收缴或封存有关勘查成果报告、资料的措施,不受理购买方的勘查登记申请和采矿登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29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州人
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
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州公安局 二○○五年八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
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州道路
交通安全,结合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五整顿、三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面部署,突出重点,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道路交通事故
隐患,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尽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自治
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抓好“五整顿、三加强”(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
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
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工作)和道路交通安
全宣传“五进”(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工
作,使全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使道路交通安全
形势总体稳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综
合治理格局基本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比较满意。

(一)强化驾驶人管理,严把发证关,有效治理在驾驶人管理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使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二)强化路面管控和执法工作,有效治理引发重特大事故发生
的突出问题,使路面行车秩序明显好转;

(三)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客运场站实施
有效监管,使超限超载运输在源头上得到遏制;

(四)强化机动车管理,严把车辆改装、登记、检测、发牌发证
等环节关,有效治理违规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只收费不验车、不
验车就发牌发证、假牌假证等突出问题,使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明显
提高;

(五)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加大对事故多发
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

1、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各项制度,堵塞漏洞,
消除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的死角和盲区。在所有社区、学校、
农村、企业、有车单位以及公共场所长期展出交通安全挂图,组织社
会各界和群众收看《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警示片,让广大群众受到
教育。把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与路面管理结合起来,在严管重
罚的同时抓好交通安全宣传;结合公安车辆管理所科目考试,组织机
动车学习驾驶人观看警示片;在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辅导员制度,
保证中小学生接受交通安全法律和常识教育;与安全生产监督、交通
等部门配合,建立对专业运输公司交通安全情况定期评估制度,督促
专业运输企业建立长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提
供交通安全信息,与新闻媒体联办宣传栏目。从2005年起实行对全州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伤亡人数每月向社会公布制度。

2、要加强驾驶人队伍整顿工作,特别是客运车辆及运输危险化学
品的槽罐车辆驾驶人队伍的整顿。配合交通部门规范整顿驾驶学校及
驾驶培训班,对学员严格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培训,
确保培训质量。清理整顿考试人员队伍,健全考试人员资格认证和升
降级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建立考试员考试情况台帐,定期考评,不
定期抽查;建立考试员随机安排或交叉上岗考试制度,严把驾驶员考
试和发证关;公开考试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从严查处不考试就发
证,办“人情证”和“人情事”等违法行为。对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
员,一律重新进行考试。对发生重大事故的驾驶员,要从培训、考试、
发证等环节进行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整顿路面行车秩序,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重点加大对国道、省道主干线、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监控力度,
并加强对城市出租车和公交车、县乡道路和城乡结合部、农牧团场集
市等交通秩序较为混乱的路段进行有效管控,严厉打击超速、超载、
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强超强会、农运车违法载客、报废车辆上路行
驶等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上路管事
率,做到“交警要上路,上路要管事,管事要规范”。要研究制定委
托边远乡镇及农牧团场派出所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办法,实现警
力资源共享,解决乡镇及农牧团场道路失控漏管问题。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的科学管理,推广先进适用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4、着力解决车辆检验、报废把关不严,为不符合规定车辆上牌问
题。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坚决把住机动车行驶准入关,坚决
查处不验车就发年检合格证,只收费不验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
法违规问题。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车辆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长期
未经检验的车辆进行补检并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问题较
多的检测场站,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检测资格。对办理机
动车登记中发现的违规车型,除不予登记外,要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
经贸委报告。

5、加强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县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治理超速、客车超员和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
行动,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交通违法行为。

6、与安监、交通、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
段,及时提出预防事故、消防隐患的意见;对发生两次以上道路交通
事故的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安全论证,及时制定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与卫生、保险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绿色通道,共同做好交通事故伤员
快速抢救工作,有效降低交通事故致死率。

7、配合交通部门加强运输企业整顿工作。建立交通安全违法、交
通肇事抄告制度,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交通安全违法、交通肇事情况抄告
交通部门,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多的企业名单。

8、加强110、122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举报客运车辆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综合治理。建立
群众举报表彰奖励制度,鼓励乘客对驾驶人、车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力量,
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9、认真履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
好参谋、组织、协调、联络、承办、督办等各项具体工作。 牵头召开
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研究预防对策和工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报
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州人民政府。

(二)安监部门

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在道路交通安
全综合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各部
门、各单位、各行业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3、与公安、交通、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协调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
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建立排查整
治制度,制定排查整治标准,制定年度排查整治进度表并抓好落实工作。

4、配合公安、交通、建设、农机等部门,督查落实交通违法、交通
肇事抄告制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
交通事故认定,年终组织对各县市进行考核。把红黄牌预警通报工作纳
入年终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被红牌通报的县市列为安全生产不合格
单位。

5、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三)交通部门

1、全面清理、整顿、规范驾驶员培训学校、各类培训班和教练员
队伍,努力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要严格对学员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驾驶技能培训,严查只收费不培训等行为;对教学质量低、问题较
多的驾驶员学校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培训资格。

2、加强交通运输企业整顿工作。组织开展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令运
输企业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车辆的安全检验。 全面审查运输企业
经营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查技术性能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 驾驶员疲劳驾驶及客运乘客携带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等问题。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机和车主,停止
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 要着重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司乘人员开
展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发动乘客
对驾驶人、车主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者给予保护和奖
励。

3、与安监、公安、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结合交通部组织实施的“安全保障工程”,
科学合理增设限速、警告、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协调完善和库高速
公路安全设施,为车辆安全通行提供保障。根据公安、安监部门通报
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开展
整治工作,并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新建、改建道路交通
安全评价和验收,坚持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符合安全通行要求,防止出现新的危险路
段。同时,与相关部门配合,综合治理超限超载问题,减少由此引发
的道路损坏和交通事故。

4、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布局,加快县乡和农牧团场公交网络建
设,抓紧组建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和农牧团场的各种性质及组织形式的
客运公司,为广大农牧民和团场职工出行提供方便、安全的条件。

(四)建设部门

建设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和管理设施,在重点路段、路口增设
限速、警告、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并加强维护;科学合理渠化城市
道路交叉口,优化信号配时,规范交通行为;根据公安、安监部门的
通报和建议,大力整治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和影响畅通的瓶
颈路口、路段;与安监、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
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工作。

(五)农机部门

加大拖拉机驾驶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严把拖拉机驾驶员培
训、考试和发证关。加强拖拉机检验、登记与发牌发证工作,严格拖
拉机报废制度,大力查处无牌、无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
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与质监、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强化拖拉机质量
性能检测、销售等监督管理。

(六)经贸部门

牵头会同工商、质监、发展计划、公安等部门,排查整治机动车
非法改装企业,依法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进行处罚;
大力查处买卖、伪造国产整车出厂合格证和倒卖报废汽车及总成等违
法行为。

(七)工商部门

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大吨小标”车辆、非法改
装车辆等流入市场。积极参与创建“平安大道”工作,与相关部门相
互配合,大力清理马路市场等非法占用道路问题,并加强对个体私营
业主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八)质监部门

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配件质量性能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罐
体的检验,严防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配件、罐体流入市场。
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进行标定,加强管理。

(九)教育部门

加强对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贯彻
工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将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内容列入教学大纲,督促中小学校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
推行聘任交通安全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制度;加强学校门前交通
秩序管理,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出行。

(十)宣传部门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
作。要向新闻媒体明确交通安全宣传任务,确定工作量,并进行考核,
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和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

(十一)卫生部门

与公安、保险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
工作,有效降低交通事故致死率。

(十二)发展计划部门

要加强全州公路客运运价的管理,规范客运票价,加强对客运市
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十三)司法部门

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治州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
套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

(十四)监察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及时
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人的查处力度。

(十五)各县市人民政府

1、进一步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
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作用,尽快
建立健全政府、办事处、社区(村)三级宣传网络和组织机构,逐项、
逐级分解落实宣传任务,努力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化。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通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情况,研究
预防对策和工作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
处置及救援预案。及时做出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治理和交通安全严重隐
患处理决定。

3、组织公安、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建设、农机等部门做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年度
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实行相关部门齐抓
共管,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4、落实自治区关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红黄牌通报制度,进一步强
化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
防范机制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县市辖区年
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人民政府将
予以当地政府红牌预警通报;辖区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
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人民政府将予以当地政府黄牌预警通报。

5、落实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从2005年起,各县市人民政府每
年1月、4月、7月、10月的3日前,向州人民政府专题报告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情况,并抄报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6、落实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检查制度。凡发生一次
死亡5人以上(含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在20日内向
州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报告,由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
导小组对检查报告作出审查。

7、政府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及时解
决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中的困难
和问题。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
点路段,限期整改。

8、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将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单位、
每个岗位和每个从业人员,延伸到乡、镇、村。


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
通事故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整合、调动部门和社会力量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
管”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为自治州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特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任务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自治区、
自治州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安排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的工作。对自治州预
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二)研究确定自治州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的重点、难
点和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有关措施。

(三)听取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协调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督促相关部门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在预防道路交通事
故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中的有关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
各部门、 各单位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
全宣传“五进”工作,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安全、畅通的交通环
境提供保障。

(四)结合各部门实际分析研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现状、特
点、规律,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工作开展座谈讨论。

二、会议规则

(一)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
开。

(二)参加人员: 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五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单位的领导。联
席会议由州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
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
负责,贯彻落实。

三、会议要求

(一)各部门按要求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向会议
分管副州长请假。

(二)与会单位会前必须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深入研究
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对策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汇报材
料。

(三)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将落实情况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
报,并报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