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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4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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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是产棉区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做好棉花购销工作,对于稳定农业大局,保证纺织行业正常生产,安排好人民生活,增加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1994年度的棉花购销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棉花工作的指导思想
从长远看,解决棉花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型棉花购销体制。但是由于当前棉花供求矛盾仍比较突出,国家对棉花的调控体系还不健全,规范化的棉花市场尚未建立,棉花质量保证体
系也不完善,放开棉花经营和价格,会引起生产和流通的混乱,会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起大落的局面,农民和纺织企业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鉴于棉花问题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棉花购销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国务院决定,当前不放开棉花经营,不放开棉花市场

,不放开棉花价格,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1994年度棉花购销体制改革和购销工作的重点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理顺价格关系,规范市场秩序,健全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改进和完善储备体系和宏观调控,促进棉花生产的恢复与稳定增长,确保国家
掌握充足的棉花资源,推动纺织工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出口创汇。
二、做好棉花总量平衡工作
解决棉花供需矛盾,需要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产棉区各级政府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棉花生产后期的管理工作,努力减轻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力争今年棉花获得好收成。同时要支持和督促供销社积极采取措施,把棉花收购上来,确保国家掌握充足的棉花资源,按计划做好棉
花供应工作。计划部门要综合安排好棉花资源,及时下达棉花分配计划和进出口计划,并指导节约用棉的工作。纺织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棉花供应和棉纱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纺织企业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的领导,特别是棉纱超产省的地方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抓好
落实。纺织行业要做好前后道产品的价格衔接与协调,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合理调整棉花价格,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按照价格规律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调整棉花价格,是做好今年棉花购销工作的关键。为了鼓励和提高农民种棉、售棉的积极性,确保收购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考虑纺织工业的承受能力和调整纺织工业结构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棉花年度起,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每50公
斤提高到500元;此外,对棉农给予价外奖励,将原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补贴棉纺企业的每50公斤皮棉奖售物资平议差价款14元和财政补贴款30.62元共44.62元中的44元,由收购部门一并奖励给棉农(不分棉花的等级和纤维长度),不再补贴给用棉企业;其余的0.6
2元拨给农业部,专项用于培育产量高、品质好,抗病虫害性能强的棉花优良新品种。在制定供应价时,流通环节的各项费用要从严控制,合理确定。具体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疆棉花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及相关政策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
棉花的购销价格管理权在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和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及相关政策,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棉花收购价格、供应价格,也不搞价格“双轨制”,除国家统一规定外,不准实行各种名义的价外加价和价
外收费,已经实行的要坚决纠正。
四、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国家掌握资源
棉花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对质量要求很高,必须建立严格的收购、加工资格认可制度。要坚持棉花合同定购。供销社的棉花经营单位是棉花收购、加工的主渠道,并受国家委托统一经营棉花。良繁区的良种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只允许收购、加工本区(场)内生产的棉花。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不准自建棉花市场,坚决取缔棉花黑市交易。不准搞违反国家收购、调拨、供应计划的各种形式的“产销直挂”。任何纺织企业都不准到产区收购棉花,也不得通过非棉花经营单位购买棉花。凡是非棉花经营单位收购、经营棉花的,银行不予贷款
,铁路交通部门不予安排运输,严禁倒卖准运证。如有违反,要严加惩处,包括没收其棉花和非法所得。
供销社受国家委托统一经营棉花,责任重大,要成为遵守纪律和执行政策的模范,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千方百计做好服务工作。基层供销社、良种加工厂和国营农场要严格按照合同收购棉花,不准跨区收购。收购的棉花一律纳入国家计划,
由县及县以上供销社按国家计划进行调拨和供应,不准瞒报,不准搞计划外销售,不准自行到棉纺厂加工棉纱。轧花厂、打包厂及良种加工厂、国营农场均不得自行销售棉花。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特别是要加强对毗邻省间、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坚决防止出现“棉花大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市场管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坚决取缔非法的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单
位,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套购倒卖棉花的非法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小轧花机,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加工籽棉。具体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强化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行为
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在综合治理棉花质量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棉花“打假”工作抓紧抓好。在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中,不论哪个环节、哪个地区发生质量违法案件,一经发现要追查到底,并依
法从严从重惩处,不得姑息迁就。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供销社在收购、加工、入库签证各环节都要认真执行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掌握质量标准,严禁虚抬等级、混等混级、掺杂使假、短秤亏重。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向棉花生产省毗邻地区派驻棉花
收购监督检查联络员,设立棉花质量问题举报办公室。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收购站、加工厂,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锯齿棉加工升级,必须由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并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工商交接环节和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
进厂棉花,以及储备棉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部署安排。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依据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对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六、确保完成国家调拨计划
国家计委和内贸部应根据棉花生产和收购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国家调拨计划。执行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报请国家计委核准。各级政府要顾全大局,把支持、保证、监督供销社完成国家计划,作为政府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供销社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确保
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对完成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无故完不成计划的要予以处罚。继续执行对调出省每50公斤棉花奖励30元的政策,奖励款不计入棉花供应价格,由调入省财政负担。调入地区应积极衔接计划,组织落实调运。因调出省(区)的责任而没有完成国家调出任务的,要相
应扣减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棉花收购价外奖励款;因调入省(区)的责任而没有完成调拨计划的,也要予以经济处罚。凡无故不完成调拨任务的,无论调出省(区)还是调入省(区),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保证棉花收购资金足额及时供应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和组织银行、财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早计划、早算帐,认真落实收购资金责任制。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保证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对企业因先支后收而收购资金暂时不能到位的,银行要继续按照“先贷后报、先垫后补、
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位、照章处理”的办法及时垫款。银行发放的棉花收购贷款,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否则要严肃查处。棉花收购价外奖励款要及时拨付。银行、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出现收购“打白条”的现象。
八、完善国家储备棉的管理
储备棉的动用权在国务院,未经批准,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个人无权动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力量对国家储备棉进行一次清查。切实做到专库、专帐、专人管理,帐实相符。查出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储备棉的日常管理和
正常轮换工作由内贸部负责;计划编制与下达由国家计委负责。经国务院批准动用的国家储备棉,纳入年度棉花分配计划。国家安排的储备棉入库计划,各省(区)应优先保证完成。对干扰储备棉管理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工作的领导
产棉区各级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计划、经贸、农业、供销、银行、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认真贯彻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棉花购销工作,确保国家掌握棉花资源。销区政府对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也负有重要责任,
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纺织企业和非棉花经营单位到产区抢购棉花。各级政府对棉花工作要一抓到底,防止前紧后松。国务院将继续组派棉花收购工作巡视组进行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检查棉花价格的执行情况,作为物价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监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以及公安政法等部门,要把查处棉花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对那些隐产瞒报、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掺杂使假、不执行国家计划、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等问题,一经发现要追查到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
力宣传今年的棉花政策。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令行禁止,廉洁自律,保证棉花收购、调拨、供应工作的顺利完成。
棉花购销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稳步地推进。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鉴于棉花具有区域生产、全国消费,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特点,为了保障改革有序进行,在新的棉花年度,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进行各种形式
的局部放开经营和放开价格的试点。当前要在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缓解供求矛盾、整顿流通秩序、增强调控能力上下功夫,为改革创造条件。
十、为明年棉花增产打好基础
要继续实行棉花指导性种植计划。1995年的棉花种植计划,由国家计委商农业部,在冬小麦播种前下达各地,各地要逐级落实。在安排冬小麦时,要引导农民留足棉花用地。要做好种子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准备工作。各地农资公司要限期把化肥供应价格降下来,尿素的零
售价格要降到1400元/吨左右。继续抓好棉铃虫防治和植保体系建设,认真抓好良种生产和良繁区管理,积极鼓励农民扩大良种播种面积,推广地膜覆盖等增产措施,争取明年棉花获得更大丰收。



1994年9月28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加强本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确保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二)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主题讲话、报告、会标、条幅、横幅、座签等;

(三)车站站名、时刻表、交通标记、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市标、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宣传栏、广告、商品标价、装璜、各类表册、本地产品说明书、商标等;

(八)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它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必须相等,制作的材质要同一;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名人题字(词)的各类牌匾也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按上述规定排列。

第六条 刻制公章时,未经当地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审定译定,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各级电视台对那些没有规范使用蒙汉文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以宣传报道;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认真把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或书写不规范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印刷厂家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件字头、信封、信纸、奖状、证书等不得予以印刷。

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范、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八条 用蒙汉两种并用文字从事翻译、书写、印刷、制作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九条 市级机关发往各旗的应发往苏木镇的文件,都必须译发蒙文,并做到蒙汉并发。市级单位发往各旗并需要传达到苏木镇的文件并发率不低于95%。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通晓蒙古语文的领导干部和专兼职专业翻译人员。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部门录用选拔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类考试,必须提供蒙古文试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汉兼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的,当地蒙古语言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0日原乌署办发布的《乌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盟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通知》(乌署办发〔2000〕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互相协商,商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代表团、考察团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代表团六至八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方舞蹈家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七月访菲两周,观摩菲律宾国家民间艺术节。
  ③中国舞蹈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国家艺术家雷奥诺·奥罗萨·戈奎科及随行人员二至三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考察中国舞蹈。
  ④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群众文化工作者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⑤中国戏剧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剧场行政人员、舞台设计师等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考察中国剧场。
  ⑥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音乐学院何塞·马赛达博士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⑦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协会联合邀请中国文化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⑧菲律宾国家历史学会邀请中国文化部文物考察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回访菲律宾两周。

 二、表演艺术团
  ①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邀请中国民族乐器小组十一人于一九八六年二月访菲演出两周。
  ②中方邀请菲律宾民族音乐小组十五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访华演出两周。
  ③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歌唱家六人小组(包括伴奏人员)于一九八七年访菲演出两周。
  ④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年艺术家六至八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演出两周。
  ⑤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于一九八六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中国音乐家到菲律宾演出两周;中国音乐家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菲律宾音乐家到中国演出两周。
  ⑥中国音乐家协会和菲律宾交响乐团互派两至三名指挥/小提琴家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⑦中方和菲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编舞或舞蹈教师到对方国家授课两周。

 三、电影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中国举办菲律宾电影周。
  ②菲方邀请中国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菲律宾举办中国电影周。
  ③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之间的交流。

 四、展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画家何塞·布朗科家庭成员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来华举办家庭画展两周。
  ②菲律宾国家图书馆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马尼拉举办中国国画和艺术品展览。

 五、作家、出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邀请中国出版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③菲律宾作家联盟邀请中国作家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④中国作家协会邀请菲律宾作家联盟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⑤双方鼓励互相翻译、出版、交换优秀文艺作品。
  ⑥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系统之间交换图书及其他图书馆资料。

 六、教育
  ⑴中方邀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教育代表团四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⑵中方邀请菲律宾女子大学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⑶菲律宾女子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一名学者到马尼拉从事为期三个月的研究工作,或两名中国学者从事为期一个半月的研究工作。
  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和东方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两名历史学家赴菲从事为期两个月的研究工作。
  ⑸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十月访华两周。
  ⑹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⑺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理学院派一个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⑻中方邀请菲律宾派一个由研究人员和学者组成的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⑼菲方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由第八款所述代表团组成单位接待)。
  ⑽双方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学习或专业领域另行商定。
  ⑾双方鼓励各自的大学根据本计划第八项中有关条款的条件邀请对方的教授和学者从事短期讲学或研究。
  ⑿菲律宾大学历史系邀请中国云南省东南亚研究所三至四名历史学家于一九八六年访菲考察两周,研究菲律宾历史。
  ⒀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菲律宾社会科学委员会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考察和交流一个月;菲学者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中国学者于一九八七年访菲。
  ⒁双方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学习音乐,为期一学年。
  ⒂菲律宾大学邀请中国四川美术学院副院长蔡振辉教授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到菲律宾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传统绘画一学年。

 七、广播、电视
  ①双方鼓励两国之间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②双方在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③双方鼓励制做并在对方国家国庆期间播放对方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为此目的提供的节目需一个月前送交对方国家。

 八、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①派遣国负担本执行计划的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国内的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
  ②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①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的细节,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②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③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穆之            劳莱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