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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1 23:0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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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4-03-04
 
  为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加强绵阳科技城建设,鼓励市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来资金、项目到我市投资兴办各类企业,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适用范围
  第一条 市内、外的单位或个人,将市外的资金和项目引入我市的,均予以奖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引进资金包括:国内外无偿援助、赠款;无息、低息或其它形式的借款。
  第三条 引进项目包括:外商(含港、澳、台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兴办的符合绵阳科技城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国内市外其它投资者到我市进行合作合资或投资办企业的。
  二、招商引资内容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的。在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比例折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项奖励由市外经局确认,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 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根据其资金利率高低和使用年限长短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由市计委确认,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1、引进国外政府贷款的。还款期为10年以上,年利率为2%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2‰折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还款期每增加5年或年利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都相应增加0.2%。
  2、引进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同、使用年限在1-3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拆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使用年限每增加3年或年利率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都相应增加0.1%。
  第六条 引进国内市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到我市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比例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项奖励由市计委、经贸委确认,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七条 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到我市使用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一次性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奖金由使用单位支付;财政向上级争取用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拨款的,在扣除上年基数后,奖金按增加额的3‰比例计发,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八条 引进国内市外有偿有息资金到我市使用的。即引进资金以借贷方式注入我市的,参照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当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资金利率高低和使用期长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1、引进资金年利率与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为一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发奖金,使用期每增加一年,则奖励比例相应增加0.1%。
  2、引进资金年利率低于基准利率,使用期为一年的,在到位资金1‰的计奖比例基础上,其利率相对于基准利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相应增加0.1%。
  第九条 引进援助或捐赠用于我市社会公益事业或非经营性公益设施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此项奖励由市计委确认,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奖励实施
  第十条 为确保招商引资奖励的兑现,成立引资项目奖励审查认定小组。组织实施由市招商局统筹协调,由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市财政局、资金使用单位分头实施的办法, 引资项目的奖励须经过审查认定小组审定和认定。
  第十一条 每个引资项目均按一个中介人的份额计奖,用人民币一次性支付。引荐人除应填报资金申请表外,并提供相应文件:
  1、兴办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
  2、以现汇、设备、技术出资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有必要的尚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
  3、国内外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4、其它能证明资金或项目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在该奖励办法实施过程中,严禁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弄虚作假和工作失职,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奖金来源及支付
  第十三条 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国内外无偿资金、有偿有息资金到我市使用的,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需由财政支付的奖金,年初按计划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追加。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市本级执行,即外来投资企业或利用资金单位隶属于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的,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函〔1994〕20号文,要求对该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
,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
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4月14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下发《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下发《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1日,财政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不发深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根据国办发〔1994〕75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积极组织贷款,落实项目,切实用好、管好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在《办法》的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向财、农两部反映,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一、贴息的范围。中央财政只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的比例。中央财政只负责补贴1993年两次调整利率后的年利差2.34%(调整前年利率为8.64%,调整后年利率为10.98%)。在贴息期间,如果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中央财政相应调整贴息比例。
三、贴息的年限。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的时间,确定为1994—1996年三年,即中央财政对这三年发放的该项贷款予以贴息。从发放此项贷款的当年开始,中央财政只对贷款的第一年贴息。
四、贴息款的下达。经批准的粮棉大县,要积极组织贷款。中央财政将依据各地农业厅(局)上报的农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和时间,将贴息款下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各地上报贷款凭证的时间为贷款当年的10月31日之前。财政贴息款列“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的第112款“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