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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3:3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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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工程投资的效益,保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维护电子政务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和中央、省驻常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工程的规划、立项、评审、政府采购、监理、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等工程,包括纵向网络、网站、内部局域网、数据库、各类应用平台及系统。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是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市公安、国安、保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必须按市信息化办的统一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

第五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市信息化办要牵头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专家(如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对其技术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与评估,软件系统应重点评审。每次评审从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信息化办负责召集与日常管理,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拟建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六条 市信息化办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信息化办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实施。因业务改变确需修改的,须报市信息化办批准。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电子政务重点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市信息化办归口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八条 本市电子政务工程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涉及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电子政务工程,经市信息化办、市公安局、市保密局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直接发包。涉及空间地理数据资源特许经营的电子政务工程,可由市信息化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评标或直接发包。

第九条 承建本市电子政务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产业、公安、国安、保密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计算机系统集成商或电信运营商在参加本市电子政务工程商务投标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书文件到市信息化办备案。凡不具备承建资格的,一律不得参与商务投标活动。

第十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中标建设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或者将中标合同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承建单位可将中标合同的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有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本市重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从事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对电子政务工程验收后,必须向市信息化办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测评报告和软件测评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信息化办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工程可以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对我们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通知》,从讲政治、讲纪律的高度,深刻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整顿财政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
重要战略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广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要坚决克服“无关大局”和“差不多”的思想,进一步端正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的态度,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彻底地执行《通知》提出的
各项规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抓紧抓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通知》提出的任务和目标,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收支两条线”工作在全系统取得良好效果。
三、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与当地监察、财政、计划(物价)、人民银行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主动争取他们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圆满完成全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1999年7月14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7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居住人员的基本医疗,加强其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居住人员是指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及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异地居住人员,不含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住院定点医院。原则上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由异地人员所在单位每个参保年度末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就诊费用,以个人帐户配置资金为定额。每个参保年度末,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所在单位将划入个人帐户的配置资金发给本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个人帐户部分自理。

  第五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治疗时,必须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急救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住院医疗原始发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

  第七条 异地居住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各种原因需转院的,必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出具转院证明书,注明转院原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

  第八条 异地居住人员转院医疗费用,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异地居住人员参加本市大额医疗救助,按《淮南市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异地居住人员若回本市居住或工作时,按本市现行医保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