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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19:0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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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2000.06.14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0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十四日


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

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激励与约束的对象是指本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公司制改组的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遵循下列原则:

㈠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㈡经营者责、权、利相结合。

㈢经营者年收入水平与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㈣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由企业提出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资产营运公司、一类企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三类企业报资产营运公司批准后,其经营者可试行年薪 制。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企业的具体条件:

㈠盈利企业。

㈡职工收入稳定。

㈢企业依法上缴各种税金。

㈣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数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㈤企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㈥企业班子善经营、懂管理、开拓意识强。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和效益(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效益(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的成果报酬。

第七条 基本收入的确定:

㈠一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和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5-5倍。

㈡二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10000万元和年利税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3.5倍。

㈢三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下和年利税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5—2.5倍。

各类企业的具体倍数按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或资产营运公司在合同中确定。

第八条 效益(风险)收入的确定分别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所有者权益剔除公益金部分核算,下同)、实现利润和实际上缴税金直接挂钩:

㈠企业当年国有净资产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1%计提,下降按同比例扣减。

㈡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2%计提,下降按同比例扣减。

㈢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纳税,且上缴税金超上年应缴税金部分,按照增加额的5%计提,企业当年应缴税金,未依法足额缴纳,按其欠缴税部分的5%比例扣减;但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纳税,其上缴税金低于上年应缴税金时,不再扣减。

㈣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不奖不罚,未依法足额缴纳的按欠缴额的2%扣减。即:

效益(风险)收入=国有资产增(减)值×(±1%)+实现利润增(减)额×(±2%)+上缴税金增(减)额×(±5%)-欠缴养老保险费×2%

第九条 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核定的年基本收入同等额度交付风险抵押金,专项存储,按银行当期利率计息。其风险抵押金依次下年滚动使用;若当年扣减了风险抵押金的则补齐。

第十条 企业完成以上年为基数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指标、依法足额缴纳税金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经营者可获得年基本收入及效益(风险)收入;未完成上述指标,且经营者年效益(风险)收入为负数的,必须依次扣减当年基本收入和风险抵押金结余,但经营者年最低收入应不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基数的确定和考核:

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基数按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营运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下达,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考核年度内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出台,对企业经济效益确有较大影响的,可按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调整。

㈡企业当年应摊而未摊、应提而未提、应处理而未处理所形成的潜亏额和非经营者主观努力形成的国有资产增值,在计算当年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时应予以扣除。

㈢考核期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不含财政拨补和减免(返还)的税金而增加的利润。

第十二条 经营者按国有资产增值、实现利润计提的效益(风险)收入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利润增加额的10%。

第十三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中的基本收入与企业职工工资一起按月以现金支付;效益(风险)收入年终考核兑现,其中规范化公司制企业经营者效益(风险)收入的70%用于购买企业股权,其他企业经营者效益(风险)收入的70%用于增加风险抵押金。购买的股权及增加的风险抵押金,任期满或离职时按合同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按规定领取应得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企业和兼职单位另外领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 其他激励与约束憗

第十五条 对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含亏损企业)按实行年薪制同类企业批准程序给予经营责任目标考核收入(含基本收入和奖励收入):

㈠经营者经营责任目标考核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经营者年收入=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倍数(实行年薪制的同类企业在确定经营者基本收入时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70%+奖励收入。

㈡经营者经考核完成经营责任目标的可兑现全部收入;未完成经营责任目标的扣除其年收入,但经营者年最低收入应不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㈢经营者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具体奖罚办法由国资办、劳动局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实行规范公司制改造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

㈠期权激励。在合同约定的任期内,经营者按出资人确定的优惠价格,用现金及年薪收入中风险收入的70%,购得本企业股份,具体购买股份的数量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购得的股份既享有分红权,又有所有权。

㈡配送干股。按经营者实际购得的企业股权配送干股。具体配送比例:资产营运公司、一类企业由市国资委确定;二、三类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确定。配送的干股只享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㈢股权奖励。按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8%折算成企业股份奖励给经营者,经营者对奖励股权既享有分红权,又有所有权。

㈣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职的,其拥有的股权变更按合同约定扣减。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及税收等指标考核业绩突出或企业效绩评价等级优秀的,对经营者授予“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凡符合评选市劳模、行业劳模、省劳模、全国劳模、拾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荐申报,对获奖者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非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原则上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者离任后,按新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但对其任职期内经营业绩指标考核认定达到双方(经营者聘任单位和经营者)合同约定的,正常离任时,享受每任一年给予一个月的任期内平均月基本收入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 附 则憗

第二十条 经营者收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考核监督制度。在进行年终结算考核时,必须经审计部门或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再由批准实行年薪制和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奖励的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提出经营者年薪收入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奖励的意见,并按有关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实行企业管理者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资产营运公司和一、二类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进行资格考核,达到标准的,给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化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年薪及股权激励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4日,为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推进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的调研”的顺利进行,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诉讼理论与司法改革研究所举办了“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研讨会”。在课题负责人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的主持下,来自吉林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多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代表,以及课题协作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就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集中研讨。

一、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庭前会议的功能。从立法定位上讲,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宗旨是确保法庭的集中审理,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庭前会议的重点在于集中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

考虑新刑事诉讼法仅列举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与会代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管辖权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调取证据、变更强制措施、证人保护等。为了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凡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进而影响庭审效率的程序性问题都应通过庭前会议来集中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发挥这一制度的预期功能。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与会代表多数认为,庭前会议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应当在必要时才启动,并应当集中于程序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如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以及一些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庭前会议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证据展示、争点整理等,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兼顾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有代表指出,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宜扩大,考虑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对于那些当事人没有争议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通常无需召开庭前会议。此外还有代表认为,对于那些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庭前会议的基本构造

庭前会议的主持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但实践中具体由谁来主持该程序还有待明确。有代表认为,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主持庭前会议,可能产生庭前预断的风险。

不过有代表指出,庭前会议由主审案件的法官主持更加符合现阶段的司法实际,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全卷移送制度,此种情况下再考虑庭前预断的风险问题已经无实质意义;另一方面,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有利于其对案件争点的了解,便于其在后续的庭审中把握案件的焦点和关键,提高庭审的质效。

被告人的参与权。被告人是否需要一律参与庭前会议,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庭前会议涉及被告人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有代表认为,应当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在送达起诉书的环节,就可以征询被告人关于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可见,在庭前环节应当对是否召开庭前会议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为便于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具体的参与方式可以灵活处理。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应传唤其到法院参加庭前会议;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应尽量在看守所内召开庭前会议。

也有代表认为,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有必要参加的才参加,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参加。另外有代表指出,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应召开庭前会议,因为庭前会议涉及专业的法律事项,在缺乏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庭前会议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三、庭前会议的重点问题

庭前会议解决事项的范围。庭前会议能否解决实体问题,解决到何种程度?法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有代表认为,庭前会议以提高庭审效率为价值目标,因此其仅应解决程序问题,如将实体问题纳入庭前会议可能导致庭前会议功能的膨胀,甚至冲淡庭审的功能。退一步讲,即使将实体问题纳入庭前会议来解决,也应作必要的限定,否则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此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功能,明确庭前会议就是为庭审做准备,刑事审判应确保以庭审为中心。

另有代表则指出,庭前会议不应排斥实体问题。在庭前会议中整理证据及事实的争点,也可以明确庭审的重心,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有代表认为,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等问题可以纳入庭前会议中一并解决,以便促进后续庭审的顺利进行和案结事了。

庭前会议的效力。有代表认为,庭前会议的效力对于庭审而言是相对的,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达成共识的事项,就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对于那些达不成共识的事项,就需要延伸到庭审阶段解决。在庭审中是否还可以再次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有代表认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之类的申请,如果在庭前会议中被依法驳回,除非有新的依据和理由,否则不能在庭审环节再次提出此类申请。也有代表认为,如果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严,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进而影响庭审程序的正当性。实践中应当妥善处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与审判权及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不应当通过庭前会议反而限制了被告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通过庭前会议,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在庭前解决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问题存在的争议,可以避免因该问题而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有代表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议也比较大,很难在庭前会议中彻底予以解决,因此,对于一些案件,庭前会议可能只是为庭审阶段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确保当庭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避免庭审因此而中断。尽管立法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还面临着诸多复杂的问题,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解决能力可能比较有限,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成都等五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成都等五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1996年12月13日,邮电部

根据你公司关于在成都等6城市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申请,经我部对申请材料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四川省的成都市,山东省的济南市、淄博市、潍坊市,辽宁省的大连市设立GSM移动交换局(MSC),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希你公司与相关省邮电管理局相互配合,按照我部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网间互通中继方式和接口局(GW)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上述城市移动交换局(MSC)的移动电话业务服务范围应与所在地的公用电话网固定本地网服务范围相一致,所建的移动交换局(MSC)容量要与上述城市公用通信主网的实际中继能力相适应,并要确保数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服务质量。
二、你公司和电信总局互连互通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相关省和城市GSM互连互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及我部有关要求搞好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的互连互通。
三、有关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互连互通中的具体事宜,你公司可与电信总局及相关邮电通信部门商议。
四、鉴于江西省九江市联通分支机构尚未成立,互连互通技术方案等有关问题还未落实,不具备申办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条件,因此你公司申报的联通九江GSM暂不予批准,待条件具备后另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