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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2024-05-21 10:0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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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

农业部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管理,科学、全面、准确地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由中央、省、县三级及技术支撑单位组成。即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省级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技术支撑单位包括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及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第三条 省级、县级动物疫情测报中心(站)设在同级防疫监督机构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导。
  第四条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疫情监测规划和计划,对验收合格的动物疫情测报(监测)中心(站)统一命名。
  第五条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省(市、区)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技术培训、划定各测报站的监测区域。
  第六条 各测报(监测、诊断)中心(站)须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检测结果;国家疫情测报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测报数据的汇总、分析,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收集、流行病学研究和预测、预报;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为动物疫情的监测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监测

  第七条 监测对象
  一、对种用、役用动物测报以下疫病
  猪: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伪狂犬病、猪呼吸与繁殖障碍综合征
  牛:口蹄疫、结核、布氏杆菌病、疯牛病
  羊: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山羊/绵羊痘、痒病
  马属动物:马传贫、马鼻疽
  鸡:新城疫、禽流感
  鸭、鹅:禽流感
  二、对非种用、非役用动物须测报以下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新城疫、禽流感、马传贫、马鼻疽、布氏杆菌病、奶牛结核、蓝舌病、伪狂犬病、疯牛病、痒病
  三、边境地区须测报以下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新城疫、禽流感、马传贫、马鼻疽、布氏杆菌病、蓝舌病、牛瘟、牛肺疫、疯牛病、痒病
  根据疫病防治需要,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可对动物疫情测报对象做适当调整。各省可依据本省情况在农业部规定基础上,适当增加测报对象,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监测方式
  一、实验室监测:每年监测两次;
  二、流行病学调查,每月进行一次。调查范围:每月监测3个乡,每乡2个村,每村20个农户,每个乡各抽查规模猪场、羊场、牛场、禽场各1个。
  第九条 重点对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以及疑似有本病的动物和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本病或周边地区流行本病的动物进行采样监测,按规定做好样品的记录、保存、送检。
  第十条 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病理学检查、病原分离或免疫学检测等,已有国家技术规范的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没有技术规范的由农业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测报中心(站)及技术支撑单位的任务
  省级监测中心负责病原学确诊并负责对本省(区、市)内原种畜禽场、扩繁种畜禽场疫病的监测;
  县级测报(监测)站负责区域内疫病的监测;
  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负责在全国开展重点疫病的抽检和疫情的复核;
  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研究;
  相关国家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有关疫情监测技术的研究与服务,协助解决监测中发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测报中心(站)应承担上级单位临时下达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报告

  第十三条 各测报中心(站)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它来源的疫情及时汇总,根据《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属于快报的,应于24小时内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同时抄报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和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特殊规定的疫病,按特殊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每月5日前,各级测报中心(站)应将上月疫情汇总并逐级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各测报中心(站)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疫情分析和半年工作总结、疫情分析(附磁盘)汇总并逐级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将疫情报告分析、汇总后分别于1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报告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第十六条 各技术支撑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附磁盘)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分析、汇总后分别于1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报告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各测报中心(站)应根据规定配备仪器设备,制定必要的仪器设备维护和管理办法,保持仪器设备工作状态良好。
  第十八条 各测报中心(站)实验室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建设环境应符合实验和生物安全的要求。
  第十九条 各测报中心(站)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岗位责任制、疫情监测方案、疫情报告制度、实验室工作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病料采集制度、废弃物处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各级测报中心(站)应配备符合规定的动物疫情测报人员。县级测报站应设3名以上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专职动物疫情测报员。动物疫情测报员应熟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监测技术,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 动物疫情测报员须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定,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动物疫情测报员职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疫情监测,疫情确认,信息分析,数据收集、整理、上报。
  第二十三条 动物疫情测报员应保持稳定,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做好工作交接手续,不得贻误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测报中心(站)工作网络,各测报中心(站)应在乡镇动物防疫站内设立疫情报告点和报告员,对发现的疫情及时报告测报站,由测报站进行确诊和鉴别。
  第二十五条 各测报中心(站)须妥善保存监测的原始资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上报疫情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测报中心(站)的资产属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所有,财产、设备须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各测报中心(站)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正常预算,中央视情况对测报工作经费给予补助。不得违规向被抽检人收取检测费。
  第二十八条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须按规定定期组织本省(市、区)测报中心(站)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定期对各省疫情测报工作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于测报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表彰;对不履行测报工作任务或任务完成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红十字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乡镇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争取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协助政府组织抗灾救灾;
(三)开展群众性、行业性的卫生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在公路沿线及其他适当地方设立红十字救护站;
(四)参与组织、宣传、动员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进行人道主义教育,组织青少年以多种形式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区之间以及与国(境)外红十字会的交流合作;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政府委托的事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拨款。
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车辆免缴通行费。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配备的专用交通工具,由省红十字会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缴养路费和通行费。
第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救灾物资,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海关、商检、检疫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入境手续;救灾物资的转运工作或者转运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可以依法建立红十字基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备灾基地、仓库。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募捐管理制度和红十字基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无偿地用于社会救助,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和擅自变卖。
红十字会发放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根据捐赠者的要求向捐赠者通报发放情况。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帐目,健全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和发放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使用和接受捐赠款物及其发放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十四条 严禁滥用红十字标志。对滥用红十字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贪污或者挪用救灾款物的,由所在红十字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红十字会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5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04]2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

  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审查合格书

  9、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审查合格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审查合格书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

  四、关于审查合格后的备案

  10、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五、关于不良记录的报送

  1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施工图审查情况通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定期向我部报送。

  六、关于存档

  12、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

  七、关于签字盖章

  13、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附件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参考式样

  附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地 区
代 码
河南省
16

北京市
01
湖北省
17

天津市
02
湖南省
18

河北省
03
广东省
19

山西省
04
广西区
20

内蒙古
05
海南省
21

辽宁省
06
四川省
22

吉林省
07
云南省
23

黑龙江
08
贵州省
24

上海市
09
西藏区
25

江苏省
10
陕西省
26

安徽省
11
青海省
27

浙江省
12
甘肃省
28

福建省
13
宁夏区
29

江西省
14
新疆区
30

山东省
15
重庆市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