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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时间:2024-05-20 10:1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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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交通部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交公路发[2002]590号)

2002-12-10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为,为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和核定运价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国产和进口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车生产企业自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凡产品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均可 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

进口客车的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商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通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时,应同时抄报交通部并抄送全国其 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 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应当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七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对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 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从事以下工作:

1、接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受理国产或进口高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申请、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

作,并将初评结果报交通部;

2、接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邀请,派专家参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对

本行 政区域内生产的中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

第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依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进行。

第十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高级客车的,应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产品质量保证书: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收到客车生产企业的高级客车评级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 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在报经交通部同意后,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根据核实情况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核准同意后,每 隔4个月拟文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高级客车初评的,中国公路学会 客车学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组织的现场查看和实测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专家组组成人员除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专家外,还应包括客车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专家。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本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中级客车评级申 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中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 车生产企业。初审合格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 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隔4个月拟文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 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中级客车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专家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专家1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专家各2人。

第十八条 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应当按照部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 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用户要求变更配置导致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经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 构核准后,可以降低至相邻等级投放道路运输市场。

对于质量投诉多,年销售量小(高级客车低于30辆,中级客车低于80辆)以及车辆机械原因造成事故多的客车车 型,交通部应当在全国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 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对于运输 企业擅自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可以将其降低至相邻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二十一条 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中国 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 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在评定工作中,衔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 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客车生产厂家对高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复核;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有关部门收到客车生产厂家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附件二: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卧);附件三:申报评级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第二季度,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以下简称教育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活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部署。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今年下半年,中央将部署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都对加强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普遍认为,人民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作风不佳、司法不廉,应当继续狠抓作风建设。


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从形势任务要求和队伍建设实际出发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人民法院司法作风、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实际需要,是近年来全国法院持续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延伸,同时也是为下半年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思想动员和准备。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抓好教育活动、改进司法作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正确把握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以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质,建设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院队伍为目标,坚持正面教育、全员参与、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引导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理解改进司法作风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以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审判执行工作,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通过教育活动,要努力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环节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注重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杜绝对当事人“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办案、规范司法的意识。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审限规定,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防止审判执行中不依法办事的不作为、乱作为,避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三)强化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作风。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以对司法事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谨、高效地做好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和裁判文书的低级错误,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严格自律、廉洁司法的操守。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洁司法的制度规定,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防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和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廉行为。


三、认真落实教育活动各项具体任务


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实施,集中安排在第二季度进行,各级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以领导干部和审判一线干警为重点。活动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深入学习文件,提高对司法作风建设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全国“两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学习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学习文件要紧密联系各自法院实际,深入领会中央关于狠抓改进作风的决策部署和坚强决心,深刻认识司法作风建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司法作风问题对司法公信建设的严重影响,深刻认识人民群众对改进司法作风的高度期待和迫切要求,进一步增强改进司法作风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重温制度规定,打牢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学习文件,组织全体干警重新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五个严禁”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法官任职回避等制度规定。要采取专题培训、考核测试、知识竞赛、随机抽查等形式,促使广大干警熟知牢记制度规定具体内容,切实在心中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依靠执行制度改进司法作风的长效机制。


(三)分析研究现状,准确把握司法作风建设的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围绕司法作风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专题召开一次党组会议,对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有关要求,对本地法院司法作风建设形势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和坚持好的做法,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部署改进司法作风的具体举措。法院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普遍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分析本部门作风建设形势,查找发现问题,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运用正反典型,强化改进司法作风的导向。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发现和树立司法作风优良、模范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用“身边人”的先进事迹教育干警,在各级法院形成以优良作风保障公正司法的鲜明导向。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认真梳理本地法院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查、案件评查发现的司法作风问题,从中选择无视群众诉求、工作不负责任、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广大干警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改进作风。


(五)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司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司法作风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要对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营利、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纠在少数干警中存在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衙门作风,及时发现和查纠个别法院庸懒散奢等官僚作风。要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现象要责令整改,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是今年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地法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活动载体,细化活动内容和方法步骤,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要会同监察部门,共同抓好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


(二)紧贴实际,务求实效。开展教育活动要紧密联系干警工作和作风实际,结合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有的放矢、注重实效。要注重创新教育方法和载体,把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中,要防止简单抄转上级文件、“上下一般粗”,防止重过程、轻效果的形式主义。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教育活动的督促指导。


(三)统筹兼顾,搞好结合。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教育活动与法院文化建设、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本地法院已经部署开展的主题活动结合起来,与审判管理、司法巡查、审务督查等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科学统筹,有序推进。要把开展教育活动与研究谋划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准备。


各地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相关情况和经验,望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监察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8日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市委常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市委常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市委发[2005]105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为切实加强市委常委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和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联系点制度

  1、坚持基层联系点制度。每位市委常委都要分别确定1至2个乡镇(街道)、村、企业、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拔尖人才作为基层联系点,经常下基层调查研究,与基层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座谈交心,倾听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完善领导下访约访制度。市委常委每年到基层下访或约访不少于1次,听取意见,宣传政策,解答疑问,调处信访矛盾。下访前,要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当地群众公示。对在下访或约访中接待的群众信访件,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要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要实行领导包案制度,跟踪督办和限期办结。

  3、健全与市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联系制度。市委常委要关心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作,每年至少走访2次。要与其负责人交朋友,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交心活动。市委常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前,要根据需要,通过适当形式征询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4、建立领导作形势报告和上党课制度。市委书记、副书记每年到高校、市委党校等单位或为市级机关干部、老干部作形势报告或上党课不少于1次,带头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制度

  5、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市委常委要根据工作分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每年至少确定1至2个重点调研课题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并注重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决策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市委常委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三、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

  6、从严控制会议。要减少会议数量,从严控制会议的召开。可小范围布置的工作,不召开大会布置;可在基层现场解决问题的,采取个别解决或用现场会的方法,其他需要贯彻到基层的会议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要控制会议规格,减少出席领导。市委常委带头从严控制各类会议,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各地召开的会议,如确需出席,由市委办公室统一安排。要提高会议效果,讲究会议成本。精简会议议程,减少与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讲短话。除全局性重要会议以外,市委常委的会议讲话稿控制在5000字以内,时间控制在1个小时以内,并尽量自己动手撰稿、拟提纲或即席讲话。原则上一个会议作1个主报告。除有规范程序的会议外,应尽量减少上主席台的领导,防止和避免领导“陪会”现象。 

  7、切实精简文件。要减少文件总量,重申“八不发文”规定,即可以电话、传真的形式解决的事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中央和省委已发至县团级且本级没有具体贯彻意见,过去已有明确规定又没有新的部署要求,会上已印发领导讲话材料,已公开见报,领导分管范围已作了部署的不发文和内容相近、可以合并的不单独发文。要缩短文件篇幅,按简明扼要的原则起草各类文件。对文件的篇幅作必要的控制,下发的领导讲话稿一般摘要编发。要遵循公文办理规范,市委常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阅批未经秘书部门处理的请示报告件;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件,要按规定程序送市委办公室处理,一般不直接送市委领导同志。

  四、进一步改进新闻报道

  8、切实减少会议和活动的新闻报道。市委常委参加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可摘要报道;几位市委常委同时参加的,作一次综合报道,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报道篇幅。市委常委参加其他会议和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如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可改作短小的评论、言论文章发表。市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消息,《绍兴日报》第一版每天刊发一般不超过2条,电台、电视台每天播报不超过3条。

  9、不干预新闻单位的报道安排。市委常委不授意新闻单位报道自己参加会议和活动,或对新闻单位的报道规模、版面等安排提出要求。市委常委身边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新闻单位的报道安排。新闻媒体不要把市委常委是否出席会议和活动作为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可根据新闻特点删节相关稿件。

  五、进一步简化接待、减少应酬

  10、切实做到轻车简从。市委常委下基层调研,严格控制随从人员和车辆。当地党政领导一律不到边界迎送,不搞层层陪同,不层层搞接待方案,原则上由一名当地领导陪同介绍情况。在基层单位听取汇报时提倡口头汇报;不挂欢迎横幅和标语;不吃请,不收礼;用餐节约简便,原则上不陪餐。

  11、大力减少应酬活动。除特别重要的活动以外,市委常委一般不出席纯属礼仪性的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和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作序。市委常委一般不直接接受各地各部门的活动邀请,确需出席的,主办单位须报经市委办公室审核后报批。

                        

                        中共绍兴市委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