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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双线选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08:5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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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双线选择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双线选择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使银行提前介入项目,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按照“宽入口、快通道、抓住好客户、挡住差项目”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双线选择。为规范基建项目双线选择工作,根据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双线选择是指开发银行基建贷款项目来源采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推荐和开发银行自主选择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方面,开发银行积极提前介入由国家计委推荐的项目。凡申请安排开发银行贷款的基建项目,项目法人在向国家计委呈报项目可研报告的同时,向开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在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进行项目评估的同时,开发银行可自主安排项目贷
款条件评审工作,凡咨询公司和开发银行评估意见都可行的项目,开发银行承诺安排贷款,凡咨询公司和开发银行中有一方或双方评估意见为不可行的项目,开发银行谢绝安排贷款。
另一方面,开发银行可直接受理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贷款申请,自主选择项目,增加项目入口。
第三条 自主选择项目应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贷款范围之内,所选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也必须符合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及贷款方向,有利于调整我行信贷资产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和期限结构,达到增量调整存量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双线选择项目的受理
第五条 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受理国家计委推荐的项目,协调与国家计委的关系。逐步建立主动开拓和挖掘贷款项目的机制。
第六条 开发银行各评审局负责受理国家专业部门和中央企业直接申请贷款的项目,各信贷局及分支机构负责受理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部门推荐的项目和地方重点企业直接申请贷款的项目。评审局、信贷局及分支机构应与企业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关注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地
区和行业发展趋势,选择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自主选择的项目应严格掌握受理标准。
第七条 开发银行各项目受理部门应提高主动服务意识,提前介入项目,跟踪和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受理和储备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项目受理工作,由综合计划局受理的项目直接进入储备项目库,由评审局和信贷局及分支机构受理的项目报综合计划局列入项目库。
第九条 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将自主选择的项目在正式进行评审时函告国家计委投资司备案,国家计委投资司可对开发银行自主选择的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四章 双线项目的评审和承诺
第十条 评审计划编制要注意控制好双线选择的项目来源的比重,各有兼顾,原则上国家计委推荐的项目应予保证,同时编制评审计划要重点考虑开发银行贷款结构的调整。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各评审局根据下达的评审计划进行项目评审。对所有项目一视同仁,按评审计划的时间要求安排好评审工作,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由国家计委推荐的项目通过贷委会评审后,按开发银行现行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承诺意见书和贷款承诺函。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自主选择项目通过贷行会评审后,由评审局起草贷款承诺函,报行领导审批,主送借款法人,抄送国家计委备案。
评审未通过的项目,由评审局答复项目推荐单位或贷款申请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9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2009〕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省人民政府规章适用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民政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
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内部管理,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四)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五)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第六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七条 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起草,并对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强制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九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对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具体说明。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先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法制机构在对送审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期间,需要起草单位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起草单位。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及时办理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
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时限,由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意见;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或者审批,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议或者审批的请示;
(二)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及其说明;
(三)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长办公会议或者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于涉及面小、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决定。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呈报的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省人民政府不予审议或者作出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省长办公会议或者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进行修改后,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在5日内,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取得编号后制发正式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5日内,由牵头部门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
报送登记编号时,应当提交登记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可以采用电子文本的形式网上报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登记报告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已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未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省人民政府公报》、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可以通过其他电子政务网站、本省公开发行报刊或者其他便于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但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编号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按照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省目标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对报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5年,5年届满后仍须继续实施的,由原制定机关公布继续实施的文件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已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际情况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11】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促进甘蔗生产机械化,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的普及应用,促进我国糖业健康发展,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适宜不同类型区域条件下的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在技术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技术内容,完善技术规范,加强宣传、培训和现场指导。积极开展甘蔗生产机械化生产试验示范,加强农机农艺技术融合,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适宜本地区的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体系,加快推进我国甘蔗生产机械化。

  附件: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

  我国蔗区生产条件差异很大,地形复杂、地块面积小、立地条件差,经营方式多样。因此,应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经营方式,采用不同的机械化生产模式和技术路线。在大面积缓坡地地区,以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作业为主,通过试验示范,逐步推进大型高效全程机械化;在丘陵坡地地区,以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作业为主,实行轻简栽培,逐步推进联合收获和分段式机械化收获作业;在山区坡耕地,主要发展微小型耕种收机械化作业,重点解决甘蔗砍运等问题。

  一、大规模全程机械化模式

  (一)适应地形地块及地区。6º以下缓坡地,大面积地块(长度300-500米以上);适宜在广东湛江地区、广西桂中南地区的农垦、地方农场、规模化经营的甘蔗生产基地。

  (二)作业要求。重点发展大型多功能联合作业。整地:采用重耙耙地或大型旋耕机或铧式犁浅耕、深松铲深松、轻耙碎土平整地,深松深度30~45 cm;种植:采用100马力级联合种植机,进行开沟、施肥、播种、施药、覆土、盖膜联合作业。开沟深度30~35 cm,沟底宽20~25 cm,沟底平整;中耕培土:采用100-200马力级高地隙中耕施肥机具,进行除草、松土、施肥、培土联合作业;植保:采用大型宽行(20米以上)植保机具,按照农艺要求选择药品喷施;灌溉:采用大型移动式喷灌机械,进行喷灌或用固定式滴灌系统进行滴灌作业;收获:重点引进国外300马力级大型收割机,或采用国产250马力级大型机具,以大型收割机为中心、辅以80-150马力级中型收割机,完成收割、剥叶、切段(或保留整杆)、输送等机械化收获作业。切段的甘蔗须在24小时内压榨。

  (三)农艺要求。选用适应宽行距、宿根性好、蔗糖分耐转化能力强的品种,种植行距1.2-1.4米。采用相应的栽培和施肥技术,保证每亩种芽量达到当地农艺要求,提高甘蔗宽行距种植的产量。

  (四)经营模式:主要采取农垦系统机械化服务队、糖厂组建机械化服务队,或由农机生产、销售企业成立服务公司等作业经营模式。

  二、中等规模全程机械化模式

  (一)适应地形地块及地区。6º以下地块较小(50-200米级)的缓坡地,部分条件较好的6º-15º丘陵地。适宜在桂中、桂东南低山、丘陵地区,云南德宏州部分缓坡地区,广东湛江农村和农场部分小地块,海南琼北儋州市、白沙县、临高县、昌江县和东方市的小平坡地及丘陵地。

  (二)作业要求。重点发展轻简型机械化生产。整地:采用旋耕机旋耕或铧式犁浅耕、深松铲深松、轻耙碎土平整地,深松深度30~45 cm;种植:采用50马力级联合种植机具,进行开沟、施肥、播种、施药、覆土、盖膜联合作业,或用开沟机开沟施肥、人工摆种覆土。开沟深度30~35 cm,沟底宽20~25 cm,沟底平整;中耕培土:采用50马力级高地隙中耕施肥机,或手扶拖拉机配中耕机除草、松土、培土,配施肥机施肥作业;植保:采用中型(5-10米)植保机,按照农艺要求选择药品喷施;灌溉:采用小型固定或移动式喷灌机械,进行喷灌或用固定式滴灌系统进行滴灌作业;收获:采用80-150马力中型切段式或整秆式甘蔗联合收割机,完成收割、剥叶、切段(或保留整杆)、输送等机械化收获作业。切段的甘蔗必须在24小时内压榨。

  (三)农艺要求。采用适应宽行距、宿根性好、抗倒伏好、易脱叶的品种,种植行距0.9-1.2米。采用相应的栽培和施肥技术,保证每亩种芽量达到当地农艺要求,提高甘蔗宽行距种植的产量。

  (四)经营模式。采取专业户经营或服务队等作业经营模式。

  三、小规模部分机械化模式

  (一)适应地形地块及地区。6º-15º丘陵地,地块较小(20-50米级)。适宜在广西桂南、南宁南部及崇左山区、桂西河池和百色山区,云南滇西及思茅、红河、西双版纳、玉溪等丘陵地,海南部分丘陵地。

  (二)作业要求。整地:采用旋耕机旋耕或铧式犁耕地、小型轻耙碎土平整地;种植:采用手扶拖拉机配开沟机,进行开沟施肥、人工摆种覆土盖膜,开沟深度30~35 cm。中耕培土:采用手扶拖拉机配中耕施肥机,进行除草、松土、培土、施肥作业;植保:采用小动力植保机,按照农艺要求选择药品喷施;灌溉:采用小型移动式喷灌机械,进行喷灌或用固定式滴灌系统进行滴灌作业;收获:采用20-50马力级收割机、割铺机,进行整秆砍倒、剥叶机剥叶、人工或小型装载机收集装车、运输作业等分段机械化收获作业。

  (三)农艺要求。采用宿根性好、抗倒伏好、易脱叶的品种,种植行距0.8-1米。采用相应的栽培和施肥技术,提高甘蔗产量。

  (四)经营模式。采取农民自营和部分服务队等作业经营模式。

  四、微小型半机械化模式

  (一)适应地形地块及地区。15º-25º坡耕地,窄小地块。适宜在广西桂南南宁南部及崇左山区、桂西河池和百色山区、云南滇西的大部分地区及思茅、红河、西双版纳、玉溪等坡耕地,海南部分山地。

  (二)作业要求。整地:采用微耕机或畜力犁地、碎土平整地;种植:采用微耕机配开沟机开沟,人工施肥摆种覆土盖膜;中耕培土:采用微耕机中耕除草、松土、培土,机械或人工施肥;植保:采用背负式小动力植保机或简易手动机具,按照农艺要求选择药品喷施;灌溉:用小型移动式喷灌机械,进行喷灌或用固定式滴灌系统进行滴灌作业;收获:用3-5马力以下或人力手推式微型甘蔗割铺机,进行砍倒、剥叶机或人工剥叶、人工收集装车等作业,部分地区加装索道运输系统。

  (三)农艺要求。种植宿根性好、抗倒伏好、易脱叶的品种,采用相应的栽培和施肥技术,提高甘蔗产量。

  (四)经营模式。采取农民自营和微小型机械服务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