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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0:3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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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有关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条款中,所述对为缔约国对方居民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我国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的范围不易掌握。现根据税收协定该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国际通行做
法,对该条款所述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包括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二、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科研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三、在计算上述单位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华停留期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国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执行。



1999年1月15日

惠州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日


惠州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3〕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或移民)是指新丰江、枫树坝两座水电厂的水库移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省补助我市用于解决新丰江、枫树坝两座水电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使用范围:用五年时间(2003—2007年)解决农业人口水库移民的住房、用水、土地等问题。重点解决目前仍住在残危泥砖房、茅草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水库移民住房难问题。兼顾解决:
(一)人均不足半亩“保命田”和1亩替代地(坡改梯)的移民生产突出问题。
(二)移民村缺乏人畜饮用水源和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突出问题。
(三)移民劳动技能、生产技术培训及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监督、技术咨询与评审等费用。
第五条 移民住房问题按移民自筹资金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解决移民住房难补助资金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五保户”(不包括集中在镇敬老院供养人员)每户安排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公房,每平方米综合造价按350元计算。
(二)残危房、泥砖房、茅草房改造等统一或零星建房的移民户,以每人18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计算补助。
(三)本细则生效之日前已建房不需拆建,但需要维修的移民户,按本条第二项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新建或改建移民村的“四通一平”(村内道路、通水、通电、通排水道及平整宅基地)等基础工程,按建房户数计算,户均补助标准控制在5000元以内,补助的资金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分配到户或个人。
(五)纯移民行政村根据需要建设公用文化室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综合造价补助350元。
(六)计算享受上述补助的移民人口人数,以该村实施房改年,户籍在本村、仍居住在本村并承担村内一切任务或义务的第三榜公布确认的人数为准。
(七)已迁出本地在异地安置的且仍属农民的、对愿意投亲靠友,或选择进城自谋安置的,可按第七条(二)的标准给予个人部分全额补贴,但必须无偿让出本地原住房及宅基地给该村公用,并签订合同,验收销号。
第七条 解决饮水难问题的补助标准。通过移民村改造或重建的“四通一平”工程,还不能基本解决饮用水问题,必须通过修建集中引水工程解决饮水难问题的移民村,按下列标准补助:500人以下的村,补5万元;500—1000人的村,补8万元;1000人以上的村,补10万元。
第八条 在保证资金总额70%用于移民危房改造的前提下,对特别困难的移民村中经济效益好的生产及经营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移民村所在镇人民政府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县、区为单位上报市政府,经审核同意后,列入当年计划上报省移民办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移民资金的补助方式。补助实物如水泥、钢材、红砖等的,按相应的资金额度通过政府采购后分发给移民。补助现金的,应有完备的手续,作为报账依据。移民的建房补助和移民村“四通一平”等基础工程费,经当地移民部门签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移民村或工程承建单位。
  第十条 培训费、项目咨询与评审及管理费的提取标准:
(一) 培训费按当年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1%由市统一提取。
(二)咨询与评审费,按当年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0.8%由市统一提取。
(三)管理费按当年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2%提取(其中市提取0.5%,县、区提取1.5%)。
上述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区要做好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和住房改造规划。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立足长远,起点要高,分期实施。
  第十二条 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及住房改造选址必须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便利医疗、上学、交通、电力、给水、排水。不能选择在地质灾害多发地带,应远离滑坡、塌岸、浸没及放射性超标等地域,饮用水质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问题,按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3〕205号)执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实现见新房、见新村、见新貌的目标,移民危房改造资金采取以村小组为单位层层负责的做法,即:移民与村小组签合同,村小组与县移民主管部门或镇政府签合同。在确认移民自筹资金到位后,补助资金由县、区移民主管部门按进度(起好基础付30%、主体工程完工付40%、验收合格后付30%)签证后,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到村小组,由村小组下发到户或统一实施。
  第十四条 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按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3〕205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该制度试行一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
  为更好地为重点外经贸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扩大进出口和内销业务,特制定《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由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自愿申请,享受中央、省驻惠单位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措施。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外经贸企业,凡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办“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
  (一)外方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
  (二)年进口或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
  (三)全市内销入库增值税前20名企业。
  二、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先到市或所在县、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加具意见,报市外经贸局复审;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三)市外经贸局审核并加具意见,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局统一制作和发放“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
  三、优惠待遇及便利措施
  凡领取“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的企业,可享受惠州市重点扶持外经贸企业的优惠待遇及便利措施(详见附件3)。
  四、管理规定
  (一)“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正卡1张,副卡2张,持卡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时,正卡和副卡具有同等效力。
  (二)“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不得转让或借用,如有遗失,企业可到市或所在县、区外经贸部门领取并填写《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详见附件2),由市或县、区外经贸部门加具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补发,并注销原卡号。
  (三)市外经贸局对持卡企业资格实行年检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持卡企业进行复核。
  1. 凡符合条件的持卡企业,原卡经年检后可继续使用。
  2. 凡持卡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不再符合持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的,由市外经贸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持卡资格。
  3. 凡持卡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外经贸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持卡资格。
  4. 符合条件未申请的企业按程序申办。
  (四)市外经贸局和各县、区外经贸部门指派固定机构负责“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的初办、补办、审核、年检等工作。
  (五)持“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应先出示“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凭卡享受各项优惠待遇和便利措施。

  附件:1.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
     2.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
     3.惠州市扶持重点外经贸企业的优惠待遇及便利措施

  附件1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投 资 方
中方:

外方:

注册资本额及经营范围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符合以下哪一项申请条件(请打“√”表示)
( )1. 外方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
( )2. 年出口或进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
( )3. 全市内销入库增值税前20名企业。

详细情况:

可提供之证明文件:

县、区外经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外经贸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遗失卡号


报 失 人

联系电话


遗失原因:



县、区外经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外经贸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惠州市扶持重点外经贸企业的优惠
待遇及便利措施
  中央、省驻惠单位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给予“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持卡企业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措施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
  (一)坚持“专项受理、限时办结、全程跟踪、规范操作”的原则,将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要求落实并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用地项目、重大工业项目和基础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我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临时用地审批等业务,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办理范围。
  (二)凡属“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用地项目,由服务大厅统一受理。服务大厅将“办事优先卡”项目提交局领导签字审核确认后,在该项目资料袋上加盖“绿色通道”印章。
  (三)所有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用地项目,需进行业务会审又确属特事特办的事项,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主办科室可召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召开联席会,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纪要,或直接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会签形成意见,确定办理的具体事宜,再由分管领导签字确定。
  (四)所有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用地项目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核准,由专人全程跟踪办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汇报,根据项目性质明确审批业务分工。
  (五)凡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审批事项,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提高效率,随到随办,限时办结。严格实行“一站式”服务,坚决杜绝互相推诿的现象。服务大厅要全程跟踪项目的审批,主动与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报告项目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六)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用地,尽量缩短办理时限。
  1. 建设用地审批。及时审核报送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属本局审批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报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从接到上级批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好批文。
  2.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
  3.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抵押登记手续。
  4. 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用地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二、市外经贸局
  (一)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增资或其他涉及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资料齐全的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证书及办理完相关手续。
  (二)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及核销业务,资料齐备且符合加工贸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做到即来即办。
  (三)缩短加工贸易生产能力核查工作周期,相关业务科室优先安排下厂查验,及时签发生产能力证明。
  (四)优先为企业办理外经贸其他业务,并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五)落实领导和科室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优先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市环保局
  (一)企业办理扩建、扩产,当地环境容量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并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二)企业申办排污许可证等环保事项给予优先办理。
  (三)企业办理年审、开具环境守法证明(含其他证明),重点污染企业办理时间比法定时间缩短,其他企业即来即办。
  (四)企业办理监测、验收等其他相关业务,优先办理,并尽量缩短办理时间。
  四、市劳动保障局
  在办理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中,均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企业和群众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
  五、市工商局
  (一)为企业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名称核准、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规形式要件的做到即来即办,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签发营业执照及完成相关登记业务。
  (二)对企业的业务受理,安排专人负责,为企业打造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提供一流的优质服务。
  六、市国税局
  (一)优先为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自行选择的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的各种申报方式均可优先办理。
  (二)优先审核并办理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上报审批。
  (三)依法简化并优先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税收减免申请、出口退税审批。
  (四)优先办理税务登记证年检,优先进行税务宣传和纳税辅导。
  七、市地税局
  (一)优先为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自行选择的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的各种申报方式均可优先办理。
  (二)优先审核并办理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上报审批。
  (三)依法简化并优先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税收减免申请。
  (四)优先办理发票领购、税务登记证年检,优先进行税务宣传和纳税辅导。
  八、惠州海关、惠州港海关、惠东海关
  (一)对企业中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属AA类的企业,在实施A类管理措施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措施: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除外);2. 通关现场一般情况下不查验;3.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4. 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二)对企业中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属A类的企业,在实施常规管理制度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措施:1. 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2. 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3. 经企业申请,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4. 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5. 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6. 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7.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除外,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符合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8. 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9. 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10. 优先实行电子账册联网管理;11. 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
  九、惠州检验检疫局
  (一)企业备案登记、变更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
  (二)在检务报检前台设立企业优先办理窗口,对通关货物经审批后优先办理。及时协调处理企业在深圳等口岸电子转单所遇到的通关问题。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和24小时预约报检制度,保障绿卡企业货物顺利报检通关。
  (三)对企业办理报检、出具通关单、换证凭单、签发产地证等业务做到随到随办;对出具中英文证书、鉴定证书等流程复杂的业务,在规定流程时限内办结。
  (四)缩短检验检疫工作周期,优先安排下厂查验,实验室缩短检测周期,及时签发检验报告。
  (五)优先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绿色通道”待遇。
  十、大亚湾检验检疫局
  (一)加强与企业沟通,定期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及时通报最新的检验检疫政策规定,收集企业对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收集有关出口国家的标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出口目的地对产品的要求。
  (二)推广电子监管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实现快速放行,努力实现“无纸化报检”目标。
  (三)协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尽快达到一、二类企业标准,并对达标企业及时向广东检验检疫局申请批复。
  (四)为企业开设专门通道,设立专门报检窗口,实行优先查验及休息日预约加班查验,在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检验检疫周期,确保货物快速通关。检验检疫收费可采用月结方式。
  十一、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一)外汇业务窗口部门进一步推行“优化六项服务”,提供优质的“一条龙”和“一站式”服务,大部分业务凡手续齐全的一次办理完毕,针对特殊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为业务量大的重点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二)完善外汇服务工作的首问负责制、局长接待日和咨询记录制度、承诺办理制等外汇服务制度。
  (三)增强外汇服务工作透明度,加大硬件设施建设,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四)做好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跟踪服务和推广外商直接投资换发IC卡工作,提高外汇服务效率。
  (五)公开办理业务流程和承诺期限,对企业办理业务提交资料不全的,通过已欠缺资料表方式一次性告知企业。
  (六)针对需要多级审批、时间较长的外汇业务,加强与企业沟通,并取得支持和理解。
  十二、广东电网公司惠州供电局
  (一)对我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实行客户经理服务制度,并指定专业人员担任客户经理,派发客户联系卡,实行“点对点”的沟通服务。
  (二)在该局各级服务部门按《广东电网公司十项服务承诺》标准为所辖企业提供同质化服务外,属地客户经理另外提供以下差异化服务:
  1. 停电预知服务。由客户经理督促落实计划停电的提前通知服务,对计划外临时停电及时告知抢修进展及预期复电时间。
  2. 业扩报装主动服务。由客户经理协调加快报装(增容)进程,优先考虑企业负荷接入点,尽可能优化供电方案,减少企业投资。
  3. 安全检查定期到位服务。定期对企业节能降耗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和节能诊断建议。协助解决企业用电设备安全查验、设备定期试验等用电安全问题。
  4. 供电投诉上门处理服务。对所辖地区发生的所有企业投诉,由客户经理协调解决并上门回访,保证客户满意。
  5. 年度上门走访服务。由客户经理开展落实每年至少1次上门走访服务,主动通报电力供需形势和相关服务信息,听取服务意见和建议,跟踪处理和答复企业用电服务问题。
  6. 客户联谊增值服务。邀请参加各级供电部门组织的大客户学习、参观、培训等技术交流活动和座谈、联欢等联谊活动。
  7. 在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期,在负荷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有保有限”的原则,对重点企业的错峰用电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