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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4:0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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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55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8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200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4年12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22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 《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建设质量,加强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是将天线接收到的电视信号进行放大、分配并传输给许多用户电视接收机的专用设备。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属于广播电视设施,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高大建筑群和人口居住密集、中央和省的电视信号较弱的地区,应大力发展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六条 从事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的工程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较好地掌握电视接收技术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二)拥有安装天线、室内布线的技术装备;
(三)拥有调整测试共用天线元件和系统所需的仪器。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工程单位,须向所在市地广播电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领取《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本规定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工程单位,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四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开展此项业务。
第八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必须按《山东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厅另文下达)设计和安装。
第九条 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安装完成后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进行测试验收,合格者,发给《工程质量测试验收合格证》,方可使用;不合格者,工程单位须在三个月内按技术标准改装,逾期不改装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应赔偿损失,并由所在市地广播电视部门收回其许可
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取消其此项业务的经营权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要定期检查使用中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责令使用单位使其达到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凡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中自己播放节目的单位,应将电视设备、播放条件、管理办法和人员配备等,报经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审查,领取《闭路电视自播节目许可证》后,才能播放。
播放录音录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播放含有违禁内容的录音录像,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放《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闭路电视自播节目许可证》可适当收取工本费,进行工程质量测试验收时,可收取测试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下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