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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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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3 号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2005年6月8日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村落,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一)村落形成于1911年以前,传统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传统街巷及两侧古建筑保存较为完整;

  (二)文物古迹比较丰富,有10处以上1911年以前形成的民居、祠堂、寺庙、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古井、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优秀建筑;

  (三)具有传统风貌的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古树名木等;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具备前款条件的村落,由市文物、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为苏州市控制保护古村落。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村落保护,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保护项目的实施。古村落较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村落保护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和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规划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和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建设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园林绿化、水务、国土、环保、公安、城管、工商、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古村落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古村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古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村落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河道水系、地貌遗迹等古村落资源的普查工作。普查结果应当登记造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八条 古村落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村落公布后两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经市文物、规划、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古村落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实施古村落保护性修复工程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条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古村落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保持古村落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

  古村落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古村落的历史遗存和现实情况,划定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古村落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必须与古村落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古村落的保护内容主要是:

  (一)具有特色的整体空间环境和风貌;

  (二)传统的街巷格局和形态;

  (三)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构筑)物、石刻、近现代优秀建筑等;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古树名木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方言、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古村落的保护,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古村落旅游开发的门票收入和其他旅游收入中,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古村落的保护。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拍卖所得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村落的保护。对古村落较多的镇,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专项土地拍卖指标用于古村落保护。

  第十三条 古村落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古村落保护规划,并监督其实施;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古建筑;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古村落资源的普查工作;

  (四)可以对有意转让的古建筑进行储备;

  (五)对有损毁危险而无力维修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

  (六)合理开发利用古村落资源;

  (七)组织专兼职消防队伍,明确消防职责和任务;

  (八)对违反古村落保护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古村落内的古建筑,其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依法委托古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使用管理,履行保护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古村落村民应当保持古村落整体风貌,并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的收益。

  古建筑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古建筑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古建筑的使用性质。经统一规划,可以在古建筑内生产或者销售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工艺品等。

  第十六条 古村落的传统街巷风貌整治和立面改造方案,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并征求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古村落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其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公示。

  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原有与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逐步整治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古村落内的古建筑和石道板、井圈、古牌坊、古桥梁、古砖刻门楼等古构筑物、古建筑构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征得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古建筑构件不得出售,应当报请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古村落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传统的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

  (二)工艺上采用传统的砖雕、木雕、石雕;

  (三)沿传统街巷建筑表层的门窗应当为木制,踏步应当使用石质材料,应当采用传统做法;

  (四)护栏、店堂招牌、字号、临街广告应当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十九条 古村落应当保持自然生态环境,周围山体应当绿化,河道应当定期清淤整治。

  古村落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已有架空线路应当自古村落公布之日起五年内由相关部门逐步地埋、内设。

  第二十条 古村落应当保持原有的生活状态,适度发展旅游和文化产业,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第二十一条 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村民以其所有的古建筑租赁或入股,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入股,参与古村落的保护、经营和收益。

  国有资产、国有控股公司应当优先投资保护古村落。

  社会资金参与古村落保护的,可以参照《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因古村落保护需要迁出古建筑的村民,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或者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无力维修而自愿把古建筑转让给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可以另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古村落内应当安装公共消防设施,主要街巷应当设置消防栓,古建筑应当配置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古建筑内不得举行危害古建筑安全的活动。

  古建筑不得作为柴草、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储备场所。

  古建筑使用的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线径、用电负荷应当与建筑的使用性质相匹配,可燃材料不得直接安装在发热用电器具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文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继续给予税收优惠的请示》(〔1996〕国人防办字第9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人防部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997年3月10日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40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ZC 0011-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1-2006。
  本试行规范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范主要起草人:张芍君、程浩、杨玲、翟薇、赵军。
  本试行规范制订参与人:王薇薇、石昱、刘增利、宋晓鹏、刘力、刘伟、王春育、张宇、方克、赵盛。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或部委规定,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专利费用信息,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及其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
1 范围

  本试行规范规定了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以及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批准的专利行政性收费、专利收费财务管理和专利审批流程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试行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试行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不适用于本试行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试行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试行规范。
  ZC 0002-2001《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12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2004年12月版)
  WIPO ST.13 《为专利申请号、补充保护证书申请(SPCS)号、外观设计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号制定的指南》(1997年9月出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规范。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试行规范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3.1 专利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第88号公告、第97号公告、第113号公告公布的和计价格(2002)185号文件批准的专利行政性费用。

  3.2 代码
  用一组数字或一组数字字母组合来代表一个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

  3.3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用以代表每一笔专利费用基本信息的代码。

  3.4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用以代表每一种专利费用的代码。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引用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代表专利费用种类。专利费用种类代码具有唯一性。

  3.5 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国家财政部批准收取的以及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代收的专利费用会计科目的代码。

  3.6 专利年度
  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
4 制定本试行规范的基本原则

  4.1 实用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的费用代码,有利于代码的编定、实施。

  4.2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与专利费用种类一一对应,每一个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不随其对应的专利费用种类的消失而被其他专利费用种类使用,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4.3 采用已有标准原则
  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部委规定,应遵循和采用。
5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编码规则

  5.1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组成结构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由66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或特殊符号“/”组成:1位费用处理状态代码+10位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2位专利年度代码+17位专利申请号代码+8位缴费日期代码+12位收据代码+7位费用金额代码+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
  示例:0 40872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5.2 第1位费用处理状态代码
  表示专利费用状态,代码为0~5。代码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0表示正常缴费;1表示专利审查部门退缴费人的费用;2表示财务冲帐;3表示经修改专利费用种类之后的专利费用;4表示经修改缴费日期之后的专利费用;5表示经修改收据号之后的专利费用。

  5.3 第2-11位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由10位会计记帐科目代码组成。其中第2-4位表示一级会计科目,第5-7位表示二级会计科目,第8-11位表示专利收费种类(三级会计科目)。

  5.4 第12-13位专利年度代码
  表示缴费所对应的某一专利年度,代码为00~20。需要辨别专利年度的费用,如“年费”,使用代码01-20标记;对不需要辨别专利年度的费用,如“申请费”,使用代码00标记。

  5.5 第14-30位申请号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外国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其他知识产权组织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出现该号码少于17位数,需在该号码前加0直至补至17位数。
  示例1:00002030100000015(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2:0IT/IM2030A000083(意大利国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3:PCT/EP2030/0356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4:00000MO2030/00001(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出的申请,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进行检索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5:0000GCC2030/00001(向海湾地区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提出的申请,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5.6 第31-38位缴费日期代码
  表示缴纳专利费用的公历日期,日期表示为“CCYYMMDD”,其中,“CCYY”表示公历年,“MM”表示公历年内月份的顺序号, “DD”表示月份中日的顺序号。

  5.7 第39-50位收据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给缴费人的收据单的号码,如收据单号码少于12位数,需在该号码前加0直至补齐12位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在缴费时没有具体收据单号码,此时需用000000000000表示,但在提出退费请求时或其他应出示缴费信息时应表示出具体收据单号码。

  5.8 第51-57位费用金额代码
  表示专利缴费或退费的具体金额,如金额数少于7位数,需在该数字前加0直至补齐7位数。

  5.9 第58-62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未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缴费事宜的使用00000代替。

  5.10 第63-66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驻各地代办处的代码。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办理专利费用的使用0000代替。
6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引用规则

  6.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第1-66位码,共66位码。
  示例:0 40872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6.2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
  使用第1位码+第8-13位码,共7位码。
  示例:0 8340 05

  6.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第1位码+第8-57位码,共51位码。
  示例: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6.4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第1位码+第8-66位码,共60位码。
  示例: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7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统一赋予和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处统一管理。代办处代码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8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使用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表示专利费用的基本信息,其他具体信息由使用者自行管理。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其他相关数据库中使用。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在办理专利费用事宜时,一般情况下,应仅以中文写明费用情况,有明确规定时,才可附具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
9 本试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9.1 标准的发布
  本试行规范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9.2 标准的实施
  本试行规范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9.3 标准的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试行规范的实施。

  9.4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试行规范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试行规范代替本试行规范。
10 附则
  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专利费用金额及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专利费用金额及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描述。详细内容见下面4个列表。
  注:列表中所指的费用金额如无特别标注均指人民币,使用其他货币的在费用金额后括号内标出货币名称。
  表一                    国内部分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元)
会计科目代码后4位

发明专利申请费
900
8210

印刷费
50
8211

实用新型申请费
500
8213

外观设计申请费
500
8214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8220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8230

发明专利复审费
1000
8240

实用新型复审费
300
8241

外观设计复审费
300
824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200
8250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
50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8260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8270

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3000
8290

实用新型无效宣告请求费
1500
8291

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费
1500
8292

发明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300
8300

实用新型强制许可请求费
200
8301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8310

发明专利登记印刷费
250
8320

实用新型登记印刷费
200
8322

外观设计登记印刷费
205
8323

印花税
5
8151

附加费(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
300
8331

附加费(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
2000

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
150
8332

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项收)
50
8333

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01页起每页)
100

发明专利年费
1-3年
900
8340

4-6年
1200

7-9年
2000

10-12年
4000

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

实用新型年费
1-3年
600
8341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外观设计年费
1-3年
600
8342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年费滞纳金(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最多为当年全额年费的25%)

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
1-3年
5%:45;10%:90;15%:135;20%:180;25%:225
8352

4-6年
5%:60;10%:120;15%:180;20%:240;25%:300

7-9年
5%:100;10%:200;15%:300;20%:400;25%:500

10-12年
5%:200;10%:400;15%:600;20%:800;25%:1000

13-15年
5%:300;10%:600;15%:900;20%:1200;25%:1500

16-20年
5%:400;10%:800;15%:1200;20%:1600;25%:2000

实用新型年费滞纳金
1-3年
5%:30;10%:60;15%:90;20%:120;25%:150
8353

4-5年
5%:45;10%:90;15%:135;20%:180;25%:225

6-8年
5%:60;10%:120;15%:180;20%:240;25%:300

9-10年
5%:100;10%:200;15%:300;20%:400;25%:500

外观设计年费滞纳金
1-3年
5%:30;10%:60;15%:90;20%:120;25%:150
8354

4-5年
5%:45;10%:90;15%:135;20%:180;25%:225

6-8年
5%:60;10%:120;15%:180;20%:240;25%:300)

9-10年
5%:100;10%:200;15%:300;20%:400;25%:500

中止程序请求费
600
8281

实用新型检索费
2400
8231





表二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元)
会计科目代码后4位

国际申请费(文件不超过30页的收)
1400(瑞士法朗)
8106

国际申请费(超过30页部分,每页加收)
15(瑞士法朗)
8103

手续费
200(瑞士法朗)
8104

传送费
500
8410

检索费
2100
8420

附加检索费
2100
8470

优先权文件费
150
8430

初步审查费
1500
844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8480

单一性异议费
200
8450

副本复制费(每页)
2
8471

滞纳金
按应缴费用的50%收取,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多于国际申请费(文件不超过30页)的50%
8460

后提交费
200
8491





表三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元)
会计科目代码后4位

宽限费
1000
8212

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300
8221

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1200

单一性恢复费
900
8222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8261



注: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