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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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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2-6-20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国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及国家拨给经费的社会团体违反财经法规,设立"小金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应依照本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条 截留财政、社会保障等资金或单位收入设立“小金库”,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条 将"小金库"资金由个人保管或以私人名义储存,由少数人控制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将"小金库"资金供少数人支配和使用,挥霍浪费或用于其他违规支出,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 伪造、涂改、毁损"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或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妨碍对"小金库"检查处理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贪污、挪用"小金库"资金的,按贪污、挪用公款论处。
第九条 对设立"小金库"行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部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商业部


商业部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1992年1月14日,商业部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维护出口机电产品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发挥群体优势,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第三条 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与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电出口产品的方针、政策,结合商业部系统的实际制订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及具体政策措施。
(二)编制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全面负责实施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制定颁发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认可检测单位、审批颁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
(四)制定商业部机电出口产品的指导性最低限价;审批重要成套设备的出口价格;负责商业部系统出口机电产品价格协调工作。
(五)负责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点技改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六)协调商业部机电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与有关外贸单位的关系,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沟通信息,做好服务。
(七)承办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 出口产品的管理
第四条 出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是经过鉴定、产品定型、达到稳定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产品归口部门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则应符合经标准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三)对来图来样加工的产品,应符合由生产企业、出口经营单位和所在地商检局按来图来样共同制定的出口产品技术要求。
(四)出口机电产品的包装应符合经贸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有关出口机电产品包装的要求。
第六条 凡出口产品因质量、包装等问题而发生的退货、索赔和其他违约现象造成的经济损失,生产企业要负责赔偿,属于个人失职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

第三章 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 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要求和检验规程。
(二)有保证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质量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和实验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四)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监督、检验体系,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达标。
(五)建立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第八条 生产企业要按照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要求,按期报送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生产企业要积极与各外贸企业合作,加强与系统内外贸企业的合作。服从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协调与管理。
第十条 生产企业要主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当地商检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 生产已实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质量许可证,方能提供出口机电产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要有计划地培养机电外贸人才,选送人员参加各类培训,以适应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第四章 出口的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遵照国家有关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法规和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坚持多渠道出口的原则,积极与有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的各外贸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五条 要加强系统内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合作,生产企业要优先保证系统内外贸企业的出口任务。系统内外贸企业要努力搞好规划,开拓市场,为生产企业和外商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开拓新市场和出口新产品,保护开拓者的利益。本着谁开拓谁经营的原则,对已开拓的出口产品市场,由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予以协调保护,其他经营者未经协调同意,不得在该市场经营同样产品。
第十七条 商业部归口管理的成套设备出口,其外贸经营企业的报价,由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共同协调。不经协调造成同规模报价混乱的,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有权要求生产企业不予供货。
第十八条 对出口量大、产品信誉好、市场稳定的已出口产品和出口潜力大的主要产品,要逐步实行出口价格保护。由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协调制定有关产品外销最低限价。
第十九条 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合作,协商办事。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直接协调有困难时,可报请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帮助协调。
第二十条 逐步实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实施商业部归口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认可检测单位,签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
《商业部实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和《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由商业部会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编制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审批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认真上报有关资料,共同编制好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五章 申报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力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商业部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中,优先安排重点出口产品和企业的技术改造。申报程序按正常技改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贷款的使用。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贷款是国家为鼓励、扶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而设立的专项使用的贷款,主要用于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产品研究开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每年组织审批下达。
(一)申请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过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和经特别批准的少数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一般出口企业,以及为出口服务的少数科研机构;
2.有按程序正式批准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可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和出口创汇能力;
3.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贷款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贷款申请计划,于每年三月一日前编写好机电产品出口技改专贷项目建议书(包括企业概况、出口产品国际市场需求情况、需要改造的理由、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改造后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送至省商办机械工业主管部门(省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和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主管部门、省机电办、省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分行、省经委(或计经委)共同进行审定;审定后于四月十五日前由省级主管部门寄送至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一式四份);部机电办审查同意盖章后,于五月底前送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每年组织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申报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基地企业)和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扩大出口企业)。具体申报办法详见商业部部发(91)工字第1182号。
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对系统内已批准出口基地企业或扩大出口企业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商办机械工业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每年对年创汇超过50万美元和在出口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株政办发[2004]3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对项目资本金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30%。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按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不得将前期项目的预售款或物业维修基金挪作下期项目的资本金。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每一个开发项目应向市房管局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和与市房管局、开户银行三方签署的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市房管局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4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50%;
(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再解控10%。
市房管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