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员试行警官化初探
朱向阳
论文提要: 在人民全力法院攻克执行难的今天,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如何加强和深化执行队伍建设?如何对执行人员进行法律定位?是目前新形势下我们需要解决的重点课目。本文从目前执行工作的思想误区和存在的弊端为突破口,结合法警的职业特性,提出了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论点,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一.强制执行工作的思想误区; 二.目前执行人员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必要性; 四.执行人员警官化的实践效果; 五.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内涵; 六. 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运作模式。全文共6100余字。
在人民法院全力攻克执行难的今天,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如何加强和深化执行队伍建设?如何对执行人员进行法律定位?是目前新形势下我们需要解决的重点课目。本文从目前执行工作的的思想误区和存在的弊端为突破口,结合法警的职业特性,提出了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论点,以探索攻克执行难的新途径。
一.强制执行工作的思想误区
所谓强制执行,就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强制执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是强制性。民事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执行机关可以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二是对抗性。在执行工作中,情、理、法的交融,执行员与被执行人的斗智斗勇、采取拘传、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都形成了鲜明的对抗性特点。误容置凝, 全国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 执行干警爱岗敬业,忘我工作,积极探索强化执行工作的有效途径,努力克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与方法,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和宝贵的经验,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但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思想误区:
(一)重教育轻强制,曲解了“强制执行”的理念。在执行过程中,说服教育是手段,强制执行是目的。美国学者克拉克教授说,“有关执行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显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中国的)法院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极端的不愿意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采取强制手段,尤其当被告在道德上并非一无是处时更是如此。”过多的重复的甚至是无用的说服教育,导致被执人错误地认为法院怕用、不敢用强制措施,使强制执行与说服调解相提并论,造成被执行人怨声载道, 造成执行难,难执行。
(二)重调解,轻制裁,曲解了”和谐稳定”的内涵。错
误认为强制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矛盾,从而将执行和解与强制调解混为一谈,一味地注重调解,少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执行等刑事打击手段,造成执行不力。这些传统执行理念长期根植于人们头脑之中,错误地认为强制执行就是影响破坏了和谐,思想和行动都绑住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制约了执行改革的顺利发展,使法院长期以来蒙受着“执行难”和“执行乱”的责难。
二.目前执行人员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执行人员是是强制执行的践行者,担负着实现法律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职责。建立一支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素质高、素养好、作风优的执行队伍,是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和发展、实现执行公正与效率的基本条件。目前,各级法院的执行员由审判员、书记员组成,司法警察是在必要时参与执行。由审判员、书记员组成的执行队伍,在从事执行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 “文官”执行, 导致了“执行工作审判化” 。审判是对当事人讼争的事实和权益进行居中裁判,执行则是对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强制给付。在老百姓心目中,审判员、书记员是文官,扮演是审判角色。事实上,执行程序一经启动,就开始了强制(强制给付),所有的执行都是强制执行。当事人自愿履行也是迫于司法行为的威慑力,基于国家强制力这个后盾。文官执行,本质上并没有审执分离,导致了“执行工作审判化”,造成审判有说服力,执行无震慑力。
(二) 文官不能使用戒具、枪支,难以应对暴力抗法事件。按照《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只有人民警察才有资格使用警械和武器,其他人员无权使用。身着法官服的执行人员,遇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无权使用手铐等戒具,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时,没有枪支防范和处置,自身安全无法保证,血肉之躯难敌暴力抗法的嚣张气焰。2007年9月2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名干警2日在执行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民事赔偿时,遭遇严重暴力抗法,被执行人及家属用木棒、铁铲、锄头等殴打法院执行干警,致使执行人员被打昏、打伤。昭阳区公安局目前正调查此案。当天,昭阳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邓尚云带领4名干警来到被执行人刘存德家宣读执行决定时,刘存德及其家属10多人手持木棒、铁铲、锄头一拥而上,对执行干警大打出手:邓尚云副局长被木棒当场打昏;执行员崔汝波被乱棒打落2颗门牙;执行员金荣辉右眼被打伤,大腿被刘存德的妻子咬伤,血流不止;执行员冯全彪头部被击伤,肩部被刘存德的妻子咬伤,背部被踢伤;执行员代跃宏软组织严重受伤。1像这些暴力抗法的事件在一些法院时有发少,不仅对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且亵渎了强制执行的威严。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必要性
当前,执行工作存在法律空白、执行措施软弱、全社会执行合力不强等内外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改变执行队伍人员结构入手,创新执行管理体制, 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才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就是利用现有编制,新任用一批司法警察,将执行实施主体由法官变更为司法警察,以强化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威慑力,全力攻克“执行难”。
(1)真正做到“法” “执”分离。目前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相分离,但法官和执行员未分离。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而执行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强制权。现行的立法对执行员的资格、任免没有明确界定和规范。对执行员的定位,可以试行由司法警察担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 “执”分离。
(2)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化力
1. TOM新闻网:http://news.tom.com/1002/3291/200597-2453881.htm
量,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部队” 。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强制力。而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和“对抗性”,用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去开展强制性执行工作,将体现出强大的的威慑力。
(3)法官、书记员不能使用警械武器,只有司法警察才能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这样有利于强制权的实现和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4)执行机制与法警管理机制相吻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司法警察作为一个整体,能做到“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出警。这与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相吻合。
(5)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一方面能够优化审判资源;另一方面能够在不增编的前提下,用法院现有的编制,将一批符合条件的执行员任用为司法警察,将执行力量与司法警察队伍强强联合,有效整合。笔者认为此举是增加人民法院司强制执行警力的最直接、最快捷的重要途径。
四.执行人员警官化的实践效果
纵观国外法院的强制执行运作模式,可以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之路.执行实践证明, 每遇执行“急、难、险、重”的案件,没有司法警察的参与,是很难完成任务的。
⑴英美法系国家的执行员多由司法警察担任。健全的法制、执行警官执法如山的品质、威严凛凛的警容警姿、现代化的警用设备,使得被执行人不敢藐视执行警官,因此执行工作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组建司法警察体系,司法警察体系包括两个独立的分支机构:一是司法警察—警卫系统,二是司法警察—执行员系统。第一个分支机构保障各级法院的活动程序,包括警卫法院、保障法官和诉讼程序参与人的安全,必要时拘传证人到庭,向执行同事提供支持。第二个分支机构保障各级法院的执行。司法警察人员都要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所属俄罗斯法学科学院及地方分院中学习或者在地方院校中学习,取得司法警察—执行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2
⑵而在我国,一些思想解放,真抓实干、敢为人先的法院,用好用活用够了司法警察这支敢打善打硬仗的”准军事化力量”,全力攻克执行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第一家司法警察局,
2.法律出版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第15集,程丽庄《俄罗斯联邦强制执行制度改革述评》第189页
实行执行分权运作,将执行命令权交给立案庭的法官行使;将行使实施权交给授予执行员资格的司法警察运作,将执行裁判权、监督权交给专司司法权的法官实施,可以说是开了法院执行工作先河。2003年, 湖南长沙县率先成立司法警察局 ,法官不再搞执行.湖南省长沙县法院成成立司法警察局,把执行行使权全部交给法警。2002年年9月14日,长沙县黄花法庭5名民警(其中3名法官,2名法警)在黄花镇金甲村王自强家执行时遭围攻、殴打。后来法院和公安部门出动100多名警力才把被困达11个小时的5名干警解救出来。事后,长沙县法院决定实行改革,新成立的司法警察局便应运而生。司法警察局下设执行大队、警务大队、直属大队。执行大队行使执行实施权,担负执行任务;警务大队担负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职责;直属大队作为一处置突发事件及安全保卫的职责。司法警察局成立后,使法直机动力量,担负律文书的执行得到强有力的保证。3
五.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内涵
执行权应分为命令权、实施权和裁判权,这三权要分离. 执行中的行政决策权称作命令权,更能体现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权威性、统一性和高效性。执行命令权是命令主体对执
3. 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3/12/30/95/news217609562.shtml
行实施主体采取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所作出的要求、指示的权力;执行实施权是实施主体对执行命令具体落实、操作、实现的权力。这些命令的具体落实过程体现了实施权。裁判权包括:①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②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③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④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⑤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⑥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
(一)执行命令权要层级化。就是把原来分散在每个执行员手中的命令权集中到执行长、庭长、局长和院长手中,分层次、级别高低,按照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原则,分别配置,行使相应的指挥命令权。上级指挥命令下级,下级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的指挥命令。执行命令由执行长提出,按照层级权限,逐级请示审批,重大案件要请示院长,疑难案件要经局务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命令文书由执行长制作并署名,局长审核、院长签发,使执行命令权始终有效地控制在各级领导手中。层级化体现了执行的行政规律,有别于审判中的合议制,可以充分保障执行命令的快速、准确和畅通。
(二)执行实施权要警务化。目前,执行员着法官服行使实施权,弊端很多,一是不能体现国家强制力,执行实施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事半功倍,得不偿失;二是执行实施活动点多面广、机动性强,人员难以管理,容易出现问题,影响执行形象。解决这些弊端的办法就是实施权的警务化。 司法警察是法院直接指挥下的武装力量,其编队管理,具有仪表威严、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纪律严明、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的特长,是理想的实施权主体,其在执行长的统一指挥命令下,按照警务规律操作、行使执行实施权,一定会大幅度提高执行实施效率。
(三)执行裁判权要公开化。公正是执行裁判的本质要求,而只有公开才能保证实现公正。因此,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命令及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长指导当事人举证、交换证据,达成共识的可以调解处理,继续执行;调解不成的移送专门的执行裁判庭;2.排期开庭。裁判法官审查案卷,如果证据不足可要求原执行长补充证据;由司法警察局长决定开庭日期;开庭时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把握的可以当庭裁判;3.裁判组织由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组成,决定裁判事项,重大疑难的可报局务会或审委会;4.改进异议裁定书的制作方式。异议裁判的裁定书应按照判决书的格式制作,只有写透、写全,才能以理服人。4
六. 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运作模式
1999年, 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是各级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尚方宝剑 ” 。中央11号文件明确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既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各级法院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从依法治国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把认识统一到中央11号文件精神上来,增强信心,明确方向,真抓实干,最大限度提高执结率,全力争取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有所突破。只有建设一支一流的执行员队伍,才能确保取得一流的执行工作成效。
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就是要颠覆现在的运作模式,借鉴国外强制执行运作方式,总结国内法院执行工作警务化经验,继而在全国试行执行人员警官化,用实践来检验这一运用模式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1) 最高人民法院已设立司法警察总局,各高级法院、中
4. 王军:《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其运行模式》
http://www.liuyongls.com/Article/2007/200705/4978.html
级法院、基层法院也相应成立司法警察局,构建新的执行机构. 形成自上而下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半军事化管理体制。
(2) 司法警察局内设机构及职能。根据级别和工作实际,
司法警察局可内设押解大队,执行大队,送达大队和办公室,其级别 与院内庭室相同。其中押解大队的职能是押解刑事被告人,警卫法庭,传递证据,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执行大队的职能是:按照立案庭下发的执行命令,分区域执行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及 法律规定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送达大队的职责是送达法律文书;办公室负责司法警察局的文秘、教育训练、机关和人民法庭的安全保 卫工作及综合协调工作.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重大警务活动,由司法警察局组织所属三个大队及办公室共同完成。
(3)司法警察局的人员配备。首先是对符合评授 警衔条件的,评授警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任命一批司法警察。其配套改革措施是修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放宽司法警察任用条件。这样一来,原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员,一部分并入法官系列,一部分并入司法警察系列。其次是实行执行员资格考试,提升执行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只有通过了执行员资格考试的司法警察才能履行执行职责。执行员的任命不应太随意、太宽松,既要有严格的政治审查程序,又要有严格的业务考核程序。因此,并非所有的司法警察都可以成为执行员,司法警察参加统一的执行员资格考试后还需要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和法定任免程序方可担任执行员。其他司法警察无权行使执行实施权,可以全力做好值庭、押解等服务保障工作。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我局在对现行有效并且全国适用的测绘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对测绘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科学分解的基础上,形成了《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
二、切实抓好测绘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要求,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将执法职权进一步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测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落实测绘行政执法职权的重点在市、县,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各项测绘行政执法职权的情况,总结市、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1部) 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2.1
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6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9.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5.10.1
5 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1983.12.16
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7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1998.6.12
部门规章(7件)
8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7.3.1
9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6.8.1
10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3.5.1
11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 2001.5.1
12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测绘局 2000.1.4
13 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 2000.1.4
14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 1999.12.22
规范性文件(9件)
15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测绘局 2007.3.5
16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 2007.3.1
17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测绘局 2006.9.25
18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测绘局 2005.10.1
19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 2004.6.1
20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 2004.6.1
21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3.1.1
22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1.12.5
23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7.1
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一)测绘资质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二)地图审核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第一款“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第二款“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六)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第一款“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资料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九)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54项: 454 设立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国家测绘局
(十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1项)
(一)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行政处罚(共57项)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四)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汇交,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补测或者重测,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八)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九)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十)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十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十四)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十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十六)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十八)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责令限期离境(公安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责令限期离境(公安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十一)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二十二)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十三)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二十四)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二十五)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二十六)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擅自编制地图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未在地图上载明依法核发审图号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二十八)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二十九)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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