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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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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工人〔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更好地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领会《决定》和会议精神,增强改革与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把对改革、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认识统一到《决定》和会议精神上来。《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会议进一步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要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要全面领会《决定》和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职业教育也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军工先进制造业,大力提高军工产品制造水平,不但需要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需要数以几十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国防科技工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会议精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国防科技工业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特有军工专业(工种)技能人才培养,在岗、转岗、下岗职工职业培训的主要基地,长期以来,为国防科技工业输送和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存在着教育资源分散、培养手段陈旧、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职业教育作为国防科技工业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为国防科技工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提高构筑起坚实的教育基础。

  二、明确目标、原则,努力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是:深化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改革,构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新体系;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军工特有专业(工种)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到2010年,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员比例达到7%以上;普遍开展在岗、转岗和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进一步提升技能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力争使技术工种技能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工作原则是:立足服务、满足需求,即必须以服务为宗旨,紧密围绕人才兴业战略,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工学结合、突出特色,即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突出军工专业(工种)特点,具有先进性和针对性;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即应根据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需要,以高技能人才和紧缺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注重实际效果,确保培养质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即职业院校和军工企事业单位应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多方参与、分类实施,即明确各方职责,分类实施,既要立足当前,又要谋划好长远,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新体系

  5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条块有机结合、多方齐抓共管的新型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国防科工委牵头、军工集团公司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参加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军工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牵头、军工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职业院校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本区域职业教育工作重大问题,协调、监督本地区军工企事业单位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6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大力推进具有军工专业的职业院校与军工企事业单位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校企合一、产权明晰的办学实体,推动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重组,探索集团化等新的办学路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7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专家组织建设,强化教育、教学监督与管理。健全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在军工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会,有效开展活动,切实担负起就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重要问题提供咨询,对军工特有专业划分和设置、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课程开发与教学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协助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评奖活动等职责。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质量

  8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平台建设。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区域和行业布局,实行校企合作共建,建立、建设一批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高(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高(中)等职业院校、委属高校军工特有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环境,使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完成上岗前的职业培训,完成学生向员工的实际能力转换;对军工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进行不同等级的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任务,对军工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开展不同等级的技能培训,开展新增职工的岗前培训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三类基地均应承担有关科研实验、产品试验、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工作;对建有职业资格鉴定中心(站、所)的实训基地,凡是经过培训的职工都应进行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三类基地申报条件、建设标准、遴选办法等另行制订。

  9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军工专业目录及设置标准、军工特有工种目录及技能标准,及时增设新的军工专业和军工特有工种;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推进全面素质教育,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快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促进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体系的相互衔接;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10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师资和管理者队伍建设。各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要做好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实践,促进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和军工企事业单位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委属高校有义务承担具有军工特有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师资培养任务。国防科技工业各级职业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11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军工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协调的政策,建设学习型企业。要积极为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维护企业的稳定。要继续办好已有的职业院校,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并积极为职业院校提供兼职教师、学生实习实践场所,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合作的伙伴关系,努力实现“产学合作、校企共赢”目标。

  12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军工企事业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军工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尽快建立能够反映国防科技工业特点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六、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13多渠道增加投入,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条件保障。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决定》中对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与个人投入作补充的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国防科工委在积极争取国家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同时,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配套支持实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积极为职业教育工作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军工集团公司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军工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军工企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军工企事业单位新上项目都要安排职工技术培训。

  1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决定》精神,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在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大力表彰在生产实践活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教师和先进个人。逐步提高生产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通过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在全行业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15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国防科工委宏观指导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本区域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有关地方职业院校加强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培养技能人才;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开展本集团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军工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指导本集团职业教育工作。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军工集团公司要依据《决定》和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任务分解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努力开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新局面。

国防科工委

二○○六年二月六日


河北省工人技术考核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人技术考核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和业务水平,鼓励学习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通过技工学校、培训中心、职工学校等多条渠道,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学习和自学等多种形式,对工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实行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制度。通过培训和考核,建立一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生产(工作)需要的,技术业务等级结构合理的工
人队伍。
第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人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为依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尚未制定技术业务等级标准的工种、岗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报省劳动部门了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五条 学徒工人学习期满,应经过转正定级考核合格方可成为正式工人。定级考核的最低技术业务等级为二级(指实行八级制的工种,实行其他等级的工种考核其相应等级,下同),最高技术业务等级为三级,井下为四级。
对于最低技术业务等级考试不合格的学徒工人,准予延期六个月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转为非技术岗位。对进步快、表现好、成绩优秀的学徒工人,可以提前考核转正定级。
第六条 执行熟练期的工人,应在熟练期满后根据生产(工作)岗位对工人技术业务的需要进行定级考核和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独立操作;考核不合格的,准予延期一至三个月进行补考。
第七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被录用(分配)为工人的,应通过技术业务考核,取得技术业务等级。中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考核二级至四级;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考核三级至五级。经考核达不到其最低技术业务等级的中级、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按学徒工人录
用。
第八条 对各类技术等级的工人,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本等级的考核从定。本等级考核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相应降低技术等级。
第九条 工人取得本技术等级二年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和班组推荐可参加高一级的技术考核,对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晋升技术等级。技术娴熟、成绩优异的工人可以提前考核晋级。
第十条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均应按照岗位的需要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关键设备、关键岗位上工作和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工人,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又回到原岗位的,应有一至三个月的熟悉期,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技术理论考试采取笔试的办法;实际操作考工根据行业的特点分别采用典型工件(作业)、指定批量产品、完成定期(定时)生产任务或答辩等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工采用百分制,两项科目均及格方为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业务考核合格证》,并将考核成绩记入《工人技术业务考核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工人晋升工资等级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工资等级。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省成立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市(地)、县和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地、各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条件尚不成熟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由劳动部会同教育、经济、科技、工会及有关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组成,并可聘请若干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技术业务审议组,协助开展工作。
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由部门或单位的主管负责人负责,与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代表,劳资、教育、技术部门和工会的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代表应占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八条 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全部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考核结果方为有效。
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考核制度和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均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合格证》。高级技术工人的合格证书由市(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验印、颁发(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由省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验印、颁发);中级、初级技术工人合格证书由县工人技术考核委员
会或市(地)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验印、颂发(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市(地)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验印、颁发);特殊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合格证书由省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或委托专业技术考核委员会)直接负责验印、颁发。
第二十条 在技术考核中,应依靠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透明度,并注意同生产的需要紧密结合。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给予退回原岗位、收回证书、撤销晋升工资和技术等级的处罚,并对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不按规定进行考核就上岗或转正定级的;
(二)违反规定乱发证书的;
(三)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而晋升工资或技术等级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4月12日

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度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生之日起本文即予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是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做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现就有关具体
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及有关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度起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各部门、各公司必须抓紧落实,在对所属企业布置年度会计报表时,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办法、审计事项及配合审计的有关要
求一并布置下达。
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家物资、粮食收储、副食品储备企业,不包括从事物资、粮食、副食品商业经营的公司、企业。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各类企业,也要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的规定,查验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对于不符合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资格和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不得委托。
任何主管部门不得授意企业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按地域组织中央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
三、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47号通知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不包括行政性公司),行业性公司、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审计(财政部另有规定者除外);内贸公司和其他非行业性公司,由企业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总公司统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按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进行审计。
行业性公司、部门编制的汇总或合并会计报表,不再委托审计。
企业会计报表期初余额的审计,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或企业上级单位的批复为准。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附送审计情况说明、企业重要事项披露、影响会计报表真实性的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以及对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相应建议等内容。对于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尚未按审计报告进行调整的,还应附送“未调整事项差异
情况表”以及调整前后的会计报表。
五、行业性公司、部门中属于国务院重点监管的512户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范围内的企业,以及直属内贸公司和其他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非行业性企业集团,其签定的业务约定书复印件在自签定之日起15日内,报我部经济贸易司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其审计报告,连同会计报表一并报我部经济贸易司;其他企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审计报告,报行业性公司、部门或企业集团总部、总公司财务会计机构管理,但注册会计师提出重大财务调整事项的审计报告,应报我部经济贸易司。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政部将依法处理,并由行业性公司、部门或企业集团总部、总公司按财政部下达的处理意见对相关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或者不够审计大型企业资格而以其便利条件承揽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以及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我部经济贸易司将协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工交内贸企业,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199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