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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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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42 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建材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建材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月 十二日

主题词: 建材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 6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建材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材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科技管理、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工程技术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主要完成人);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决策和决策依据的能力。
(2)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能熟悉地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等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和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能熟练地用于指导科研、设计等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相应专业的条件之一:
1、主持或独立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了省、部级以上验收或鉴定。
2、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或分管范围的发展规划、企业标准规范等;
3、作为主要完成者解决两项以上企业生产技术关键难题或两项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一项大型(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项目的立项、设计、建设、投产等工作,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通过省、部级以上验收;
5、主持过两项以上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建材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材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科技管理、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工程技术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2、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
3、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应用本专业的规范标准,技术规程。
4、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在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
1、参加一项中型研究项目或主持两项小型研究项目,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
2、参加生产技术难题的攻关或重大技术改造、革新。
3、在不同类型的科研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较大贡献。
4、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开发了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新产品。
5、在管理使用引进的重要生产设备过程中,掌握引进设备的性能,解决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匹配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印发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6〕1号

印发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穗有关单位: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订的《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地方志办公室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指组发〔1998〕01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客观地记载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修志工作积累、保存资料,并通过对年报资料进行整理,及时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点。

  二、组织实施

  (一)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和验收。

  (二)原则上以《广州市志(1991~2000年)》编写分工表(穗志编〔2002〕5号)所列的承修单位作为承担地方志资料年报的责任单位(下称承报单位)。市地方志办公室可根据年报工作需要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市直有关单位应做好下属或归口承报单位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承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并保证业务经费的落实。

  (四)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从2006年起开始实施。

  三、具体要求

  (一)各承报单位提供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应包括大事记资料、分志资料、人物资料、图片资料和有关专题资料等。各项资料要求,参照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续修志书资料收集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穗地办〔2000〕19号)执行。

  (二)各承报单位编写地方志资料年报的提纲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参照《广州市志(1991~2000年)》各分志的篇目,并结合上一年的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承报单位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制订下达。

  (三)各承报单位必须于年底前完成上年度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编写,并报市地方志办公室验收。

  (四)鉴于2001年至2005年我市尚未收集地方志资料年报,各承报单位2006年必须完成2001至2005年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编写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参照本制度加强地方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

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7日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检察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检察机关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
  (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对策、措施;
  (三)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组织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二)指导、监督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落实整改建议,报告整改情况;
  (四)定期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报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金融机构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大额资金流动、可疑支付交易应当实行监控、预警报告制度。
  第六条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发案单位建立、完善、落实相关制度;
  (二)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个案、专项、系统预防工作;
  (三)向有关单位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七条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建议、意见。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建议、意见内容包括: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具体建议、整改要求和时限。
  建议、意见和整改结果,应当书面报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检察机关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等部门,与建设单位建立联系制度,成立联系协调小组,聘请联络员,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实施预防制度;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五)建立资金拨付登记、跟踪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六)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九条 推行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集中监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加强以下管理制度:
  (一)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二)完善财务报帐制度;
  (三)实行分管、主管负责人资金双签拨付制度;
  (四)实行民主理财、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
  (五)定期公布帐目。
  第十条 建立、实行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由监察机关立案,并且已经结案的违纪行为档案。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判行贿犯罪的档案。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查询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档案,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或者身份证件。证明、证件齐全、有效的,监察、检察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告知查询结果。
  第十二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处理的决定作出后15日内,有关单位应当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违纪、违法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情况。
  检察、监察机关应当对违纪、违法备案情况进行研究,提出预防措施,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
  审计的方法、内容、程序、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审计报告抄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利用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市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