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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的检查监督/习文昭

时间:2024-07-05 21:1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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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监督相关基础理论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关认为受其监督的民事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存在错误,要求受监督的民事执行机关予以矫正的制度。根据主体不同,民事执行监督包括以下方面:法院监督、检察监督、人大监督、党委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其中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存在错误,要求法院予以纠正的制度。检察监督有许多重要作用:

1.有利于确保执行公正,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民事执行是保证生效裁判实现的司法活动,它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延伸,在具体实施中应该在确保执行公正的条件下迅速有效及时执行。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法院错误或违法的执行行为,不仅将严重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而且会造成司法的严重不公。然而检察院对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一方面,它能及时指出法院错误或违法的执行行为,这是对法院公正的一种保障,另一方面,对因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因素导致的执行难,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可以与法院形成合力,提高执行中的抗干扰能力,使执行难得到有效缓解,这也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支持。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错误或违法的执行行为必然会给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民事执行权的合法运行,在客观上起到维护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3有利于克服“执行乱”,缓解“执行难”。“执行乱”是指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的无序以及执行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执行乱”是执行权力滥用、错用的表现,也加剧了“执行难”,进而损害了司法权威。从权力制约的角度上看,民事执行检察权作为日常性、专门针对违法执行行为设定的制约性权力,也有利于及时纠正“执行乱”,间接化解“执行难”。

二、现行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的法律瓶颈

(一)立法的模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说明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民事执行活动。因此,法院和一些学者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立法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虽然,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本属于两种性质有别的行为,通常也不认为审判包括执行,但是,不能仅仅从文义解释来解释该条文,应该从立法本意或体系解释等方面综合考虑,事实上,无论从体系解释来看,还是就立法本意而言,此处中的“审判”应该含有“执行”之意。

我国立法将民事审判和强制执行混合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审判”应该包含“民事执行”在内,这种观点在当年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内部早已达成共识。1991年4月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王汉斌主任委员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的第八部分中指出:“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已经确定无疑地阐明了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使用的是广义的“审判”,民事执行应该包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因此,“执行中的检察监督没有法律根据”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二)司法解释的自相矛盾

1986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该条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其实,在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八部分为“执行”,这表明了人民法院在传统上是将民事执行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来对待的。尤为明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公布并是实施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审判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也会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该办法的第70条规定:“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执行人员也进行审判纪律处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公布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6年公布的《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与2008年公布的《关于使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均表明人民法院认为“审判”是包括“执行”的。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来自检察机关的监督一直都“很不感冒”,这与法院系统极力强化的内部制约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公布的《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并于1998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最后其于2000年公布的《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人民法院已经在事实上承认“审判”包括“执行”,但在实践中,当检察机关欲履行监督职责时,其确不承认“执行”是“审判”的一部分,且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通知不予受理。面对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最高法院把“执行”作为“审判”的应有之义来看待。

(三)立法缺陷给检察监督带来的尴尬

立法层面的缺陷,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屡遭尴尬的根本原因。有学者认为,现行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在立法层面上有以下五大结构性缺陷:第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甚至的力度不够;第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内容空泛、全能模糊和权力结构不明;第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措施权立法严重不足;第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不能全方位覆盖审判行为所涉及的领域;第五,审判机关接受监督义务没有明确化、法定化。

针对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漏洞,迫于无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两次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时,一律将抗诉书副本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显然,这是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甚至治标的效果也不佳,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仍无法实施。

最高法院对检查监督的抵制的规定,实质上是以被监督者的身份限定监督者进行监督的范围,这不仅是违法的,更是违反了宪法第129条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不但“久治不愈”,反而“愈演愈烈”,这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滋生的负面作用,还与民事执行活动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笔者认为,我国的检查机关是形式国家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有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与执行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其实质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宪法多规定的法律监督权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体现,它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只有真正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进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策略

针对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上对执行检察监督的漏洞,我国应该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更有效地解决“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应该将我国民诉法第14条该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指监督针对什么主体的问题。对此问题,理论界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广义说,即主张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不仅针对法院执行部门,而且应该接受检察监督的主体还可以包括执行活动中的当事人,如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此外还有其他的关系人等等。对这些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加以纠正。另一种是狭义说,即认为检察院作为一种公权力机关或国家权力的代表,发挥的应该是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作用。笔者认为狭义说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第一,从我国的法制现状以及检察机关的实际能力来看,将所有民事执行案件纳入检察监督范围非但不太现实而且也没必要。第二,检察机关对民事监督的重点在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的情形。第三,对于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拖延拖延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情形,检察机关也有权进行监督。第四,对于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必须进行监督。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

如上所述,如果只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那么把执行活动中的什么东西作为实施监督的对象。对此问题,有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主张检察院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可以提起抗诉。在使法律文书确认的实体上权利义务逐渐得以实现的执行过程中,负责推动执行程序的法院可能需要作出种种权威性的决定。这些决定的相当一部分往往以裁定的方式来体现或表达。但是,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可以有所限定,即不一定针对所有的裁定。相反,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汇总可能作出其他样式的法律文书,如决定或通知等,也应该作为检察监督的对象。此外,法院的执行活动还包括行为,如扣押物品、查封财产等,予以处分;还有对妨害执行的人员实施罚款,等等,这些都应该作为检察监督的对象,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所有的裁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方式

对于执行检察监督如何启动的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检察院原则上是在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才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即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受到了不当或违法的执行侵害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找到检察院上访申诉了,对法院有错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执行行为才能启动检察监督。另一种观点则主张除了根据当事人等的申诉之外,任何场合下只要发现执行有违法有错误,检察院都能介入执行活动,依职权进行纠错。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活动是由当事人启动的,是解决公民之间的私权利,检察院作为公权力不应该主动介入,除非该公民间私人利益涉及到公共利益,检察院才能主动启动。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以当事人申诉为原则,检察院主动启动为辅的执行检察监督启动方式。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
     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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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  │     设备型式    │ 型号规格    │    覆盖    ┃
┃    类型  │            │(主要参数)   │    原则    ┃
┠───────┼────────────┼─────────┼──────────┨
┃       │钢丝绳电动葫芦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轻小型起重设备│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         │          ┃
┃       ├────────────┤         │          ┃
┃       │环链电动葫芦      │         │          ┃
┃       ├────────────┤         │          ┃
┃       │气动葫芦        │         │          ┃
┃       ├────────────┤         │          ┃
┃       │防爆气动葫芦      │         │          ┃
┃       ├────────────┼─────────┤          ┃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G≤50t   │          ┃
┃       ├────────────┤         │          ┃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          ┃
┃       ├────────────┤         │          ┃
┃       │插腿式叉车       │         │          ┃
┃       ├────────────┤         │          ┃
┃       │前移式叉车       │         │          ┃
┃       ├────────────┤         │          ┃
┃       │托盘堆垛车       │         │          ┃
┃       ├────────────┤         │          ┃
┃       │侧面叉车        │         │          ┃
┃       ├────────────┤         │          ┃
┃       │三向堆垛叉车      │         │          ┃
┃       ├────────────┤         │          ┃
┃       │内燃防爆叉车      │         │          ┃
┃       ├────────────┤         │          ┃
┃       │蓄电池防爆叉车     │         │          ┃
┃       ├────────────┼─────────┤          ┃
┃       │电站牵引设备      │   G≤28t   │          ┃
┃       ├────────────┤         │          ┃
┃       │电站张力设备      │         │          ┃
┃       ├────────────┼─────────┼──────────┨
┃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   G≤8t    │          ┃
┠───────┼────────────┼─────────┼──────────┨
┃ 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   G≤5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         │          ┃
┃       ├────────────┤         │          ┃
┃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         │          ┃
┠───────┼────────────┼─────────┼──────────┨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桥式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          ┃
┃       ├────────────┤         │          ┃
┃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          ┃
┃       ├────────────┤         │          ┃
┃       │防爆梁式起重机     │         │          ┃
┃       ├────────────┼─────────┤          ┃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    │         │          ┃
┃       ├────────────┼─────────┼──────────┨
┃       │架桥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          ┃
┠───────┼────────────┼─────────┼──────────┨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50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G≤40t和S≤60m │          ┃
┃       ├────────────┼─────────┤          ┃
┃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15m │          ┃
┃       ├────────────┼─────────┤          ┃
┃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G≤320t   │          ┃
┃       ├────────────┼─────────┤          ┃
┃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G≤40t   │          ┃
┃       ├────────────┼─────────┤          ┃
┃       │装卸桥         │ 生产率(t/h)  │          ┃
┃       │            │   ≤1000   │          ┃
┠───────┼────────────┼─────────┼──────────┨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 tm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2000 tm │          ┃
┃       ├────────────┼─────────┤          ┃
┃       │塔式皮带布料机     │生产率(m3/h)≤ │          ┃
┃       │            │300        │          ┃
┠───────┼────────────┼─────────┼──────────┨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         │          ┃
┠───────┼────────────┼─────────┼──────────┨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   G ≤ 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         │          ┃
┠───────┼────────────┼─────────┼──────────┨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   G≤16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内燃铁路起重机     │         │          ┃
┃       ├────────────┤         │          ┃
┃       │电力铁路起重机     │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流动式起重机 │            │   G≤320t   │格向下覆盖     ┃
┠───────┼────────────┼─────────┼──────────┨
┃       │轮胎起重机       │ G·R≤150tm和  │          ┃
┃       │            │   G≤50t   │          ┃
┃       ├────────────┼─────────┤          ┃
┃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G≤45t   │          ┃
┃       ├────────────┼─────────┤          ┃
┃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         │          ┃
┃       ├────────────┼─────────┤          ┃
┃       │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  │   G≤60t   │          ┃
┃       ├────────────┼─────────┤          ┃
┃       │集装箱跨运车      │   G≤40t   │          ┃
┃       ├────────────┼─────────┤          ┃
┃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 │          ┃
┃       │            │100t       │          ┃
┠───────┼────────────┼─────────┼──────────┨
┃ 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       │ G·R≤15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G≤50t    │格向下覆盖     ┃
┃       ├────────────┼─────────┤          ┃
┃       │随车起重运输车     │   G≤8t    │          ┃
┠───────┼────────────┼─────────┼──────────┨
┃       │固定式起重机      │   G≤4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门座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       │            │         │          ┃
┃       ├────────────┼─────────┤          ┃
┃       │港口台架起重机     │         │          ┃
┃       ├────────────┼─────────┤          ┃
┃       │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       │带斗门座起重机     │   G≤40t    │          ┃
┃       ├────────────┼─────────┤          ┃
┃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    │         │          ┃
┃       ├────────────┼─────────┤          ┃
┃       │集装箱门座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 ≤2000tm和G │          ┃
┃       │            │≤200 t      │          ┃
┠───────┼────────────┼─────────┼──────────┨
┃   升降机 │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  │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          ┃
┃       ├────────────┤         │          ┃
┃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         │          ┃
┃       ├────────────┤         │          ┃
┃       │电站提模装置      │         │          ┃
┃       ├────────────┤         │          ┃
┃       │电站滑模装置      │         │          ┃
┃       ├────────────┼─────────┤          ┃
┃       │升船机         │  G≤320t    │          ┃
┃       ├────────────┼─────────┤          ┃
┃       │施工升降机       │   不限    │          ┃
┃       ├────────────┤         │          ┃
┃       │简易升降机       │         │          ┃
┃       ├────────────┤         │          ┃
┃       │升降作业平台      │         │          ┃
┃       ├────────────┤         │          ┃
┃       │高空作业车       │         │          ┃
┠───────┼────────────┼─────────┼──────────┨
┃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
┃       │            │         │型式试验,层数向下覆┃
┃       │            │         │盖。        ┃
┃       ├────────────┤         │          ┃
┃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          ┃
┠───────┼────────────┼─────────┼──────────┨
┃   超大型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
┃   起重机械 │            │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          ┃
┃       │            │      S>50m│          ┃
┃       ├────────────┼─────────┤          ┃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tm│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 4000tm│          ┃
┃       ├────────────┼─────────┤          ┃
┃       │轮胎起重机       │   G·R>900tm和│          ┃
┃       │            │      G>60t│          ┃
┃       ├────────────┼─────────┤          ┃
┃       │履带起重机       │ G·R>1200tm   │          ┃
┃       │            │和G>100t     │          ┃
┃       ├────────────┼─────────┤          ┃
┃       │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  G·R > 2000 tm│          ┃
┃       ├────────────┼─────────┤          ┃
┃       │桅杆起重机       │      G>320t│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
┃       │            │      G>320t│          ┃
┠───────┼────────────┼─────────┼──────────┨
┃ 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       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盘式制动器       │         │          ┃
┃       ├────────────┤         │          ┃
┃       │直流电磁铁制动器    │         │          ┃
┃       ├────────────┼─────────┤          ┃
┃       │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13KW│          ┃
┃       ├────────────┼─────────┤          ┃
┃       │超载限制器       │       不限│          ┃
┃       ├────────────┤         │          ┃
┃       │力矩限制器       │         │          ┃
┃       ├────────────┤         │          ┃
┃       │起升高度限制器     │         │          ┃
┃       ├────────────┤         │          ┃
┃       │防坠安全器       │         │          ┃
┠───────┼────────────┼─────────┴──────────┨
┃   进口各类 │     各种型式    │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
┃   起重机械 │            │执行                  ┃
┠───────┼────────────┼────────────────────┨
┃   特殊类型 │     特殊型式    │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   起重机械 │            │监察机构确定              ┃
┗━━━━━━━┷━━━━━━━━━━━━┷━━━━━━━━━━━━━━━━━━━━┛


  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 G·R代 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附件2: (格式)
                             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型式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
┃  产品名称  │      │  型号规格  │           ┃
┃ (设备型式) │      │       │           ┃
┃       │      ├───────┼───────────┨
┃       │      │  商  标  │           ┃
┠───────┼──────┼───────┼───────────┨
┃  制造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委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级别   │      │  试验地点  │           ┃
┠───────┼──────┼───────┼───────────┨
┃试  验依  │      │  出厂编号  │           ┃
┃据      │      │       │           ┃
┃       │      │       │           ┃
┃       │      ├───────┼───────────┨
┃       │      │  生产日期  │           ┃
┃       │      │       │           ┃
┠───────┼──────┴───────┴───────────┨
┃       │                          ┃
┃   试   │                          ┃
┃       │                          ┃
┃   验   │                          ┃
┃       │                       (章)┃
┃   结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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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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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发:        审核:       主检:

           (设备型式)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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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试 验│计 量 │ 内 容 和 要 求│ 试 验 结  果│结论│备 注┃
┃  │ 项 目│单 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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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报告附加说明

  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
  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
  3.试验地点:
  4.样品情况:
  5.样品接受日期:
   样品试验日期:
  6.试验项目有无外包:
  7.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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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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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4XXX-XX-XX XXXX
  制造单位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产品标准
  总装图号
  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
  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下列标准: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注:(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 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
效。
    (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
  TX 4000-XX- XX XXXX
  其中:“TX”代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4000”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
  “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代码(另行公布);
  “XX XXXX”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附件4: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报批负责人:      上报日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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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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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1996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目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 下列情况未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
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
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
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
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
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 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六、银行保存正本售付汇单证的期限为两年。
七、遇有下列情况,银行不得办理售付汇。
1.各种单证不符;
2.单证为非有效单证;
3.单证不齐全、模糊不清或者经涂改;
4.购付汇金额超过报关单或有效凭证金额。
第七条 购汇只能在购汇单位注册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情况需异地购汇的,需经购汇单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异地购汇时,应当将核准件抄送购泯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外汇收支,需事先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一、单笔现钞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
二、单笔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
三、远期收汇超过365天。
第九条 下放审批权限
一、进口项下预付货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到岸价格)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银行可以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核销单直接办理售付汇,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预付货款,凭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办理。
二、出口项下支付未超过合同总金额(离岸价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规定比例但未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可凭合同、佣金协议直接办理售付汇。对于超过上述比例,同时超过1万美元的佣金,银行需凭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办理。
第十条 建立银行内部监管制度
一、各银行总行应当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并按照审售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制定本行系统的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行;各银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规程需经其上级行批准并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二、银行应当建立对所属分支行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分支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况,银行应当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一、国内单位结、售汇金额突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
二、购汇单位使用巨额人民币现钞购汇。
三、购汇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
四、购汇单位在规定比例内频繁预付货款和支付大额佣金。
五、银行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