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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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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杼滨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去年,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决策,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通力协作,开展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集中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为严打整治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作出了积极贡献。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7.6%和19.2%。

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等三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特别是把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作恶多端的黑恶势力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依法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严打中的适用法律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直接督办了381件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适时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坚持重事实、重证据,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在严打整治中,共批准逮捕三类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454587人,提起公诉455942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把打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对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深挖严查,上级检察院直接查办或派员督办。全年立案侦查此类犯罪案件279件345人。这些人员中,有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有的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有的为黑恶势力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有的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对这些腐败分子的查处,推动了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

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惩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以及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全年共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6002人,提起公诉23526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就办理制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并直接督办了195件重大犯罪案件。为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加强了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查办了397名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纠正了一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案件。

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依法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对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爆炸、杀人、纵火等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打击,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美国“9·11”事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出了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倡议并主办了亚欧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促进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协作。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批捕、起诉了一批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447件40195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1亿多元。在查办的案件中,犯罪数额百万元以上的1319件,涉嫌犯罪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9452人,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李嘉廷等6名省部级干部依法受到追究。查办在国有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7920人,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依法严肃查办,全年共立案侦查1906件,比上年上升39.4%。根据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增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集中追逃专项行动,采取网上通缉、异地协作、敦促自首等措施,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3046名,追缴赃款6.8亿多元。

严肃查办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针对渎职犯罪危害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重特大渎职案件标准,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加强了对查办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8819件。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司法保障,立案侦查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83人。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针,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把检察预防融入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化预防组织1300多个。检察机关在预防网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8500多件。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发案规律和防范措施,有4000多条预防对策建议被当地党委和政府采纳。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部署,在金融证券、国有企业、海关、建筑、医药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在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中开展专项预防,帮助建立防范机制,减少了职务犯罪和建设资金流失。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围绕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注意防错防漏,不枉不纵。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严打整治斗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一方面,以防止打击不力为重点,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18447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追捕13341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诉6440人。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875件。对违反规定不交付执行,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督促纠正8548人次。另一方面,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93760人,不起诉26373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1278件次。对超期羁押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66196人,已纠正56389人。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督促纠正裁判不公问题。针对影响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实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诉,注重对判决、裁定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因枉法裁判导致司法不公的案件进行监督。据检察系统统计,全年依法提出抗诉16488件,法院已审结10145件,其中改判5377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00件。对裁判正确的,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工作。

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司法。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注意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案件,坚决依法查处。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此类犯罪的司法人员4342人。

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656080件次。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各级检察长共接待群众来访188116人次,对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72346件直接督办,当年办结55336件。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对确有错误的777件依法予以纠正,决定给予刑事赔偿。为加快控告申诉问题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实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力求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广大检察人员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教育。开展向生死关头解救人质、制服歹徒的湖南省道县检察长付玲玲,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方工等模范检察官学习的活动,大力弘扬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风尚。二是开展执法大检查。各地共自查和交叉检查近三年来办理的有关案件55万多件,对发现的违反程序、执行办案纪律不严等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处理错误的案件进行了纠正。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对检察机关现任处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检察人员离职、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三是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40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6人。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年有60名领导干部被追究责任,7个省级检察院的负责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四是加强教育培训。组织了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统一考试,促进干警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全年共培训各级检察长和业务骨干34000多人,组织11000多人参加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习,选送一批优秀检察官出国进修,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继续开展争创“五好”活动,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采取上级检察院挂牌攻坚、集中培训检察长等措施,重点推动467个工作滞后的基层检察院转变面貌。对其中的210个院领导班子和129名检察长,商同地方党委和人大进行了调整。对已经实现“五好”基本要求的检察院进行抽查,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经过努力,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有了新的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加大了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扶持力度。继续选派检察官到西部巡讲支教,组织东西部地方检察院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在拉萨召开了西藏检察工作座谈会,研究加强西藏检察工作,落实对口援藏任务。

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行审查逮捕方式改革,强化对证据的审查,依法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到去年底,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检察院达到2729个,择优选任的9022名主诉检察官在严打整治中发挥了骨干作用。27个省级检察院完成了机构改革。在全系统进一步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对一批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反贪局长进行了异地交流和内部轮岗。积极推进科技强检。全国检察机关一级专线网已经开通,一些检察院建成了计算机局域网,配备了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和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增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

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代表和委员视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65件,已全部办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刑事诉讼执法工作的要求,对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清理,纠正超期羁押2226人。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推行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以公开促公正。

一年来,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过去的问题,经过努力,有的有所改进,有的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问题,监督力度不够。特别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办法和手段,仍然是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二是在执法作风上,少数单位受利益驱动违法违纪办案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检察人员为民执法的宗旨意识不强,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一些检察院和领导干部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的工作部署和管理制度没有落实。三是一些检察人员执法观念陈旧,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偏低,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质量不高,不适应新形势下工作发展的要求。四是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低,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边远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困难更大,影响了工作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指导上不够深入,对上述问题研究、解决的力度不够,负有领导责任。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队伍素质,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发展。

各位代表: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继续加强发案单位个案预防、重点行业系统预防和重大工程专项预防,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取得新成效;大力强化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犯罪,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方面取得新进展,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确保上述任务的完成,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推动法律监督工作与时俱进。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努力探索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极提出完善监督程序的立法建议,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增强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意识,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保障司法公正,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接受监督和制约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制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标准和职务犯罪办案质量考评标准,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纪律,切实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做好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检察工作,努力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认真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后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把握经济领域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检察人员中进一步普及世贸组织知识,开展专项培训,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人才。扩大国际交流和司法协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做好涉外案件的检察工作,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深化检察改革,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深化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改革,建立和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建成上下一体、反应灵敏的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提高突破大要案的整体能力。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抓紧完成地方检察院机构改革。扩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科技强检,加强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办公、办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以改进执法作风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把今年作为转变作风年的要求,着重解决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断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全面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更好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按照以德治国的要求,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职业自律,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认真落实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官,抓紧组织对现任检察官的教育培训,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第五,坚持不懈地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三年基层检察院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我们将以确保公正执法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和提高执法水平为重点,继续狠抓基层检察院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素质,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保障,在新的起点上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继续向前推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以检察工作的新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建标[2008]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七日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 标准构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 附录;
2、 标准用词说明;
3、 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 前引部分
第八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
(对象) (用途)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
第三节 正文部分
第十七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第二十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三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四条 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补充部分
第二十九条 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 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第三十一条 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第三章 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划分
第三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录
第三十七条 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A;A.2;A.2.1等。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第三十八条 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第三十九条 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第四十条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十一条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

第四章 格式编排
第四十二条 标准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四十三条 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分节编写。
每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中文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符号内容应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应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应列出。符号可不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符号可归为一条。

第五章 引用标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被引用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是经备案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 当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有关内容时,不得引用其名称和编号,应将采纳的相关内容结合标准编写的实际,作为标准的正式条文列出。
第四十六条 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宜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宜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顺序号、年号。例如:《×××××》GB50***-2006。
第四十八条 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号。例如:《×××××》GB50***。
第四十九条 强制性条文中引用其他标准,仅表示在执行该强制性条文时,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本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第六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号。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顺序号不应改变。
第五十一条 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二节 典型用语
第五十二条 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三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或“按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四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规范、规程)表*.*.*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规范、规程)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五条 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的典型用语,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过等。
第三节 表
第五十六条 当条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对标准的理解时,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
第五十七条 表应有表名,并应列于表格上方居中。
第五十八条 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当同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3.2.5-1”、“表3.2.5-2”。表的编号后应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顶线上方。例如:

表4.7.2 围墙与各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间距(m)
甲类物料仓库及堆场 10.0
一般建筑物 5.0
道路路面 1.5
标准轨距铁路 5.0

第五十九条 表应排在有关条文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应采用“符合表*.*.*规定”或“按表*.*.*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需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第六十条 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表内同一表栏中数值应以小数点或者以“—”等符号为准上下对齐;数值的有效位数应相同。
第六十一条 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把共同的计量单位加括号后紧接表格名右方书写。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
第四节 公式
第六十二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3.2.5-1)、(3.2.5-2)。
第六十三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第六十四条 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六十五条 公式中符号的涵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可不重复注释。
第六十六条 公式中符号的注释不得再出现公式。“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加冒号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破折号占两字。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第五节 图
第六十七条 标准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图应有图名,并应列于图下方居中。
第六十九条 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有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3.2.5-1”、“图3.2.5-2”。
第七十条 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个分图下方采用(a)、(b)、(c)......顺序编号并书写分图名。
第七十九条 图应排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可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第八十条 图中不宜写文字,可采用图注号1、2、3、......或a、b、c......,图注应在图的编号及图名下方排列。例如:







图6.2.10-3 预留洞法拼樘料与墙体的固定
1——拼樘料;2——伸缩缝填充物;3——增强型钢;4——水泥砂浆
第六节 数值
第八十一条 标准中的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表达非物理量的数字为一至九时,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第八十二条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符号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34%和1∶3.5。
第八十三条 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例如:0.001。
第八十四条 书写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应采用三位分节法。例如:10,000。
第八十五条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第八十六条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10的幂次方式表达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5。
第八十七条 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
第八十八条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示例书写:
20℃±2℃或(20±2)℃, 不应写成20±2℃;
, 不应写成 ;
0.65±0.05, 不应写成0.65±.05;
mm, 不应写成 mm;
(55±4)%, 不应写成55±4%或55%±4%。
第八十九条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10N~15N或(10~15)N, 不应写成10~15N;
10%~12%, 不应写成10~20%;
1.1×105~1.3×105, 不应写成1.1~1.3×105;
18°~36°30', 不应写成18~36°30';
18°30'~-18°30', 不应写成±18°±30'。
第九十条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或240mm×120mm×60mm,不应写成240×120×60mm。
第七节 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第九十一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缩略词)代替。
第九十二条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例如:
正确书写 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 (1)钢筋每m重量
(2)搭接长度应大于12倍板厚 (2)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
(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 (3)测量结果以%表示
第九十三条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
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
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九十四条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第八节 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九十五条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应采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可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第九十六条 在条文中不宜采用括号方式表达条文的补充内容;当需要使用括号时,括号内的文字应与括号前的内容表达同一含义。
第九十七条 标点符号应采用中文标点书写格式。句号应采用“。”,不采用“.”;范围符号应采用“~”,不采用“─”;连接号应采用“-”,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格。
第九十八条 每个标点符号应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他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第九十九条 “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的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一百条 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
第九节 注
第一百零一条 注应采用1、2、3......顺序编号。注的字体应比正文字体小一号。
第一百零二条 当条文中有注释时,其内容应纳入条文说明。当确有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释内容中不得出现图、表或公式。
第一百零三条 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说明和补充规定。表注应列于表格下方,采用“注”与其他注释区分。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2、3......”等。
第一百零四条 图注不应对图的内容作规定,仅对图的理解作说明。图注列于图名的下方。
第一百零五条 角注可对条文或表中的内容作解释说明,术语和符号不得采用角注。角注应标注在所需注释内容的右上角。
第一百零六条 “注”的排列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二字书写,在“注”字后加冒号,接写注释内容。每条注释换行书写时,应与上行注释的首字对齐。

第七章 条文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 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标准正文中的条文宜编写相应的条文说明;当正文条文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无需解释时,可不作说明;
二、强制性条文必须编写条文说明,且必须表述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
三、条文说明不得对标准正文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或加以引伸;
四、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涉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
五、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有损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条文说明应包括封面页、制订(或修订)说明、目次、所需说明的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条文说明封面页应包括标准类别、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以及“条文说明”字样。
第一百一十条 制订(或修订)说明应简述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编制工作概况、重要问题说明以及尚需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
对修订标准,尚应包括上次标准内容变化的主要情况及编制单位、主要人员名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条文说明目次应根据条文说明的实际章节按顺序列出章名、节名及页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条文说明的章节标题和编号应与正文相一致。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条文说明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标准的章、节、条顺序,以条为基础进行说明。需对术语、符号说明时,可按章或节为基础进行说明;
二、条文说明应主要说明正文规定的目的、理由、主要依据及注意事项等。对引用的重要数据和图表还应说明出处;
三、条文说明的表述应严谨明确、简练易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内容相近的相邻条文可合写说明,其编号可采用“~”简写。例如:3.2.2~3.2.6;
五、对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其修改条文的说明应作相应修改,并应对新旧条文进行对比说明。未修改的条文宜保留原条文说明,也可根据需要重新进行说明;
六、条文说明的表格、图和公式编号,可分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按流水号连续编排;
七、条文说明的内容不得采用注释;
八、当条文说明与正文合订出版时,其页码应与正文连续编排,其中封面页应为暗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当地时间11月10日,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后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



  一、2013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新德里举行第十二次会晤。会议气氛真挚热烈。

  二、外长们重申中国、俄罗斯、印度三边合作机制作为增进三国在相关领域内对话和务实合作平台的重要意义,强调三国合作不针对其他任何国家,表示三国决心本着开放、团结、互相理解和信任的精神加强三方对话,在共同关心的全球及地区问题上加强协调与合作。

  三、本次会议在中东和北非形势持续演变,巴厘岛第九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召开在即,世界经济重回增长轨道面临诸多挑战,有关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自然和人为灾难、食品安全和气候变化等的关切上升的背景下举行。外长们同意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就上述全球和地区性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

  四、外长们对菲律宾近日遭受台风袭击并造成人员伤亡,向菲律宾政府和人民表示同情和慰问。

  五、俄罗斯和中国外长分别回顾了近期印度总理辛格对俄罗斯和中国的成功访问。

  六、外长们认为,世界已进入一个新时代,正在建立一个符合21世纪现实和需要的多极化国际体系。外长们重申将共同努力,致力于以国际法准则、国家间平等伙伴关系和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建立更加稳定、安全和公平的国际关系。外长们同意共同合作,加强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障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方面的中心作用。

  七、外长们对2012年11月20日至22日在新德里举行的第十二届三方学术会议表示欢迎。印度中国问题研究所、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学者间交流始于2001年,此次会议标志着三方完成了第四轮交流。

  八、外长们对2012年11月13日至14日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五届中俄印专家救灾三边会议表示满意。会议同意进一步促进该领域信息共享、科技交流以及人员培训的三边合作。

  九、外长们重申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以及反人类罪行。外长们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在何地由何人所为,也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外长们认为各国应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在《联合国宪章》、安理会相关决议、全球反恐战略以及相关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的基础上,联手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外长们强烈谴责10月28日发生在北京的恐怖袭击事件。

  十、外长们认为意识形态、宗教、政治、种族、民族或任何其他因素都不能成为实施恐怖主义的理由。外长们强调应将恐怖分子、恐怖活动的组织者、资助者以及支持者绳之以法。

  十一、外长们对叙利亚不断恶化的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深表关切,对持续暴力造成越来越多侵犯人权和践踏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径表示谴责。外长们欢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核可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就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通过决定并要求叙利亚完全履行禁化武组织决定。欢迎美国、俄罗斯就在指定时限内确保叙利亚化学武器库安全并完成销毁达成框架性协议。欢迎叙利亚最近加入《禁化武公约》。外长们敦促尽快召开第二次日内瓦会议,推进落实2012年6月30日通过的日内瓦会议公报,使叙冲突有关各方坐到谈判桌前。解决叙利亚危机的任何方案都必须满足叙社会各阶层的合法诉求,尊重叙利亚的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主权。外长们重申叙危机无法通过军事手段解决。

  十二、外长们重申巴以冲突仍是国际社会面临的紧迫问题。该问题的解决是中东建立可持续、持久和平的先决条件。外长们对巴以重启和谈表示支持,呼吁国际社会协助巴、以双方在安理会相关决议、马德里原则以及阿拉伯和平倡议的基础上,基于“两国方案”寻求解决冲突,最终建立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与以色列和平共处且拥有安全边境,享有主权、民主、独立,团结并具活力的巴勒斯坦国。

  十三、外长们讨论了埃及局势,认为埃及是中东地区的稳定因素,希望埃尽早实现国内和解,继续为地区和平与繁荣发挥作用。

  十四、外长们对阿富汗局势深表关切,认为恐怖主义、激进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是阿安全、稳定、繁荣的主要威胁,强调有必要采取共同和协调行动应对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威胁,包括清除恐怖分子的基地和避风港,切断对恐怖主义的金融和技术支持。

  十五、外长们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参与解决阿富汗问题,并在阿过渡期以及较长一段的转型期内履行对阿民事和安全援助承诺至关重要。鉴此,外长们呼吁加强阿国家安全部队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担负维护阿安全的责任。外长们重申,国际社会应继续积极支持阿富汗和平重建,帮助阿富汗早日实现和平、稳定和繁荣。外长们强调通过扩大阿富汗的贸易、运输网络以及与地区的互联互通,帮助阿融入本地区十分重要。

  十六、三方支持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继续发挥核心协调作用。外长们重申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区域机制内就阿富汗问题保持密切互动,包括伊斯坦布尔进程、阿富汗区域经济合作会议、上海合作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以及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俄罗斯和印度欢迎并将全力支持中方承办2014年伊斯坦布尔进程第四次外长会。

  十七、外长们认为,阿富汗局势走向与本地区安全息息相关。实现广泛和包容性的和解是阿富汗实现长期和平稳定的关键。外长们同意阿富汗和解进程应由阿人主导、阿人所有、阿人推动,这已写入2010年7月20日通过的《喀布尔会议公报》,并在2011年12月5日发表的《波恩会议结论》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得到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的支持。

  十八、外长们对阿富汗境内非法毒品生产和走私的规模表示关切。外长们强调贩毒是恐怖组织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是根据巴黎进程有关决定和《上海合作组织禁毒战略》打击阿富汗毒品生产和走私。

  十九、外长们重申,俄罗斯、印度和中国是拥有先进核技术的负责任国家,防止核武器扩散、加强核不扩散机制是三国共同任务。他们欢迎核安全领域积极进展,强调应坚持并落实2010年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及2012年首尔核安全峰会共识。

  二十、外长们呼吁在分步、对等的基础上,通过政治和外交方式早日解决伊朗核问题,恢复国际社会对伊核计划和平性质的信心。承认伊朗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严格保障监督下,拥有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和平利用核能包括铀浓缩的权利。外长们支持加紧推动谈判进程以解决该问题。

  二十一、外长们认为,将信息通讯技术用于犯罪、恐怖主义以及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行径的危险正在上升,并对此表示关切。外长们重申推动并参与构建和平、安全、开放的网络空间的重要性,并强调根据公认的准则、标准和做法安全地使用信息通讯技术尤为重要。

  二十二、外长们认为联合国是给世界带来希望,实现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多边平台。外长们坚定支持多边主义,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鉴此,外长们重申应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率和效力,更有代表性,以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面临的挑战。

  二十三、外长们重申高度重视三国在金砖机制内的合作,决心共同努力,进一步增强金砖合作机制作为就共同关心的全球和地区政治、经济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与合作的机制的作用。

  二十四、中国和俄罗斯外长支持印度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活动并作出积极贡献。

  二十五、外长们强调亚太地区应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建立开放、包容、透明的安全与合作架构。强调东亚峰会作为各方旨在推动东亚地区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就共同关心的战略、政治、经济议题广泛开展对话与合作的论坛的重要性。强调有必要加强在各种地区论坛中的协调与合作,包括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亚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合作对话等。印度、俄罗斯支持中国主办2014年亚信峰会。

  二十六、外长们注意到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正日益上升,支持推动区域一体化和区域合作。外长们认识到亚太经合组织在营造促进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以及促进地区一体化的有利环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和俄罗斯外长注意到印度经济地位日益上升,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间建立了密切的经济和贸易联系,支持亚太经合组织保持开放性。

  二十七、外长们认识到世界经济增长仍存在脆弱性,面临诸多挑战,强调应推进多边合作应对挑战。外长们欢迎俄罗斯作为主席国的圣彼得堡二十国集团峰会所取得的成果,强调继续落实峰会有关建议,包括有关加速世界经济增长、推进中期财政整顿、提高就业、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以及推动发展等,将有助于主要全球性经济问题的解决。

  二十八、外长们强调二十国集团应继续重点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协调这一核心问题,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和金融形势,推动国际经济治理机制改革,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

  二十九、部长们注意到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和相关度,以及对于全球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部长们强调应加速落实千年发展目标,重申将致力于实现减贫的目标,并希望2015年后发展议程聚焦消除贫困、经济增长、创造就业、社会包容以及可持续发展。他们强调,该目标应同样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保证各国国内政策空间和发展中国家的优先领域。部长们回顾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所有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部长们强调,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财政资源、技术发展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援助,是所有国际发展合作契约的关键组成部分。

  三十、部长们重申世贸组织成员国应保持开放心态,并在将于2013年1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第九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显示灵活,以推动会议取得成果。这将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根据其发展授权取得进一步进展奠定基础。

  三十一、俄罗斯和中国两国外长赞赏印方在推动实现亚欧会议目标及任务,引导亚欧会议成员国探讨在共同关心的重要领域加强务实合作,以提高亚欧会议的关联性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所做贡献。鉴此,两国外长祝贺并完全支持印度外长于2013年11月11日至12日在新德里主持召开第十一届亚欧外长会议。

  三十二、俄罗斯、中国两国外长高度赞赏并衷心感谢印度外长举办此次三国外长新德里会议以及所做的周到安排。

  三十三、俄罗斯、印度外长感谢中国外长表示愿主办2014年中俄印外长会晤,并表示将全力予以支持。


  新德里

  201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