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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01:1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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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朱 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曲家营水库,是白山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和工
业生产用水的重点水源工程。为了确保曲家营水库水域不
受污染,保障水质清洁,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红土崖河曲家营水库控制流域范围内,设
立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范围内的水源及其水质
的保护和管理。
凡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
法,有义务保护水源,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源及其水质
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市水行政部门是保护区水源及其水质保护管
理的主管部门。其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曲家营水
库保护区管理处承担。
市环保、林业、地矿、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部门做好保护区的各项
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 曲家营水库的标准水面,以正常高水位587.2
米的水面高程为控制水面。
第六条 保护区的划分及其范围:
曲家营水库集水区范围(流域面积263.4平方公里)均
为保护区。其中:以取水口为中心250 米半径范围的标准
水面划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至水库末端为半径,
两侧至分水岭为界的扇形区域划为二级保护区;其他范围
划为准保护区。
曲家营水库拦河坝以垂直坝轴线为中心上下游各1.5
公里、左右至大坝两岸分水岭为界的范围,均为大坝安全
保护区。其中:大坝上下游和左右岸各250 米的范围划为
一级保护区;其他范围划为二级保护区。
输水隧洞以垂直洞轴线为中心水平测距左右各100 米
的范围,均为输水隧洞保护区。其中:输水隧洞左右各10
米的范围划为一级保护区;输水隧洞左右各10米至50米的
范围划为二级保护区;其他范围划为准保护区。
第七条 在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单位或者个人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和兴
建与本水利工程无关的临时性建筑设施。
(二)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
他污染物。
(三)禁止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和娱乐
活动。
(四)禁止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五)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捕鱼、钓鱼或者网箱养鱼。
(六)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放养禽畜。
(七)禁止旅游船只和未经水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许
可的其他船只下水。
(八)禁止露营、野炊、抛弃废物以及其他直接或者
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八条 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或者个
人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和建筑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的临时性建设项目。
第九条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
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害大坝或者输水隧洞安全和
山体稳定的活动。
对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水
源涵养林的规定经营,严禁滥伐、开垦等破坏植被现象的
发生。
第十条 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或者个人
建筑化工、造纸、制药、制革、电镀、印染、冶金及其他
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其他对水体无严重污
染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的规定。
在输水隧洞准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钻探和
大面积的深层开挖作业。
在各级保护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毒
鱼、炸鱼、电鱼活动。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在
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其重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
案,须经水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须经水源保护管理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
护林木、植被,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不得毁坏林木、植被,不得施用高毒或者高残毒农药,不
得捕杀野生动物。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是对保护区行使水源保护和监督
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曲家营水库保护区管理处
是水源保护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水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立项、
选址提出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
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参加工程竣工的验收
工作。
(二)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保护区内的水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内的水文、水质进行双
项动态监测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内的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水源保护专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文、水质双项动态监测及有
关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
(二)负责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的检查、监督和
管理。
(三)对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及其易造成水污染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水
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考评推荐,报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
奖励:
(一)合理开发利用、调节、调度、管理流域水资源,
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在水质、水文监测等方面成绩突出
的。
(二)保护水利工程及其堤防、护岸、水土保持、水
文观测等设施成绩突出或者同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功绩卓著的。
(三)防治水土流失效益显著的。
(四)防治水污染及其同污染水质行为作斗争功绩卓
著的。
(五)同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源保护管理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
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吉林
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
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主体机关
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5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监督,准确反映组织机构有关信息,发挥代码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经济往来活动的临时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代码编制规则,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均须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代码登记并申领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是代码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 代码的赋码、颁证和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代码的应用工作。

第五条 申领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在被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中直机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代码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

(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四) 社会团体登记证;

(五)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组织机构报送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赋码,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代码登记,申领代码证书。

第八条 代码证书分为正本一份和副本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鼓励组织机构应用电子智能组织机构信息卡。电子智能组织机构信息卡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者转让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单位性质发生变更时,该组织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核准变更文件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更换代码证书的,其代码不变。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批准组织机构终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原赋码和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代码注销登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相关的注销证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没有注销证明的,不予办理。

代码一经注销,不得重新赋予其他组织机构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办理、注销代码证书情况通知代码应用部门。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遗失或者损毁代码证书的,应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的证明材料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书的有效期应以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准。

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副本到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组织机构的换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其提交的文件(证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新的代码证书,同时收回原代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扣押、毁损。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组织开展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代码管理数据库,供组织机构和个人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代码信息,均须遵守国家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换发登记手续的;

(二)代码证书毁损或者遗失而未补办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者使用他人代码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其伪造、涂改的代码证书,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从事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未予赋码发证的;

(二)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进行登记,审查或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的;

(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考核指标
  (一)协议入园企业数;
  (二)园区当年投产企业数;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
  (四)园区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额;
  (五)园区入库工业税收;
  (六)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其中(一)、(四)两项指标,外地企业数和外地实际到位资金额应占50%以上。
  三、考核指标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重点工业园区范围:
  (一)衢州经济开发区(包括衢州机械加工及制造工业园区);
  (二)柯城区双港开发区;
  (三)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
  (四)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包括江山市特色工业园区、江山机电工业园区);
  (五)常山县二都桥轴承专业区;
  (六)开化生态工业园区;
  (七)龙游县经济开发区(包括龙游灵江电子教仪特色工业园区和龙游食品工业专业区)。
  各县(市、区)除上述7家以外的各类工业园区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工业园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考核办)。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园区考核办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上报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今年的各项考核工作目标按照4月份市政府调查组取得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向市园区考核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园区考核办据此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全部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主要领导可奖励1万元;完成5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的,主要领导奖励0.6万元;完成3项以下(包括3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分管领导按主要领导的80%奖励。
  (二)柯城区、衢江区和市开发区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组织
  市政府成立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业园区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七、考核期限
  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附件:

衢州市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2002年)


协议入园
企 业 数
(家) 当年投产
企 业 数
(家) 基础设施投 资 额
(万元) 工业招商到位资金额
(万元) 工业入库税收
(万元) 工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比重提高的百分点
市开发区 40 8 8800 20000 8000 5
柯 城 区 30 6 4000 10000 2100 5
衢 江 区 60 12 7500 23000 8500 5
江 山 市 50 10 1500 10000 2000 5
常 山 县 35 7 1330 7000 400 5
开 化 县 20 4 1800 8000 187 5
龙 游 县 30 6 2500 15000 2000 5
合 计 265 53 27430 93000 23187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