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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评比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0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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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评比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评比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及其教师的积极性,加强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深圳市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深教〔2006〕463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评比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深圳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评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及其教师的积极性,加强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深圳市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深教〔2006〕46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教育局每年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征集和在线展播活动,并对在我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和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

  第三条 奖励表彰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四条 设立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摄制奖(以下简称摄制奖)。

  组织奖用于奖励在全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和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学校。评奖数不超过年度参评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局直属学校总数的40%。

  质量奖用于奖励在全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征集和在线展播活动中,综合教师素质、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效果、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程度等要素评选产生的高质量课例视频。评奖数不超过年度征集课例视频总数的30%。

  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全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征集和在线展播活动中,综合教学理念、教学模式策略、师生关系、信息化应用创新和教学效果等要素评选产生的创新性突出的课例视频。评奖数每年度不超过10个。

  摄制奖在每年度获得质量奖的课例视频中,综合摄制技术应用水平和摄制规范等要素评选出达到最佳摄制效果的课例视频,对其参与摄制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评奖数不超过年度质量奖总数的5%。

  第五条 参与当年度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征集和在线展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参加年度评比。

第三章 评比和授奖

  第六条 深圳市教育局负责奖励的评比组织,其中质量奖、创新奖和摄制奖的评比,可委托深圳市电化教育馆对市局直属学校及其教师提供的课例视频,委托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属学校及其教师提供的课例视频进行初评。

  第七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由深圳市教育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表彰。

  第八条 未获奖的在线展播优质课例视频,由深圳市电化教育馆颁发展播证书。

  第九条 参与全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征集并获得在线展播的,每节常规课例视频(片长约30—40分钟),可为该课例视频中的执教教师折算3个教育信息技术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微型课例视频(片长约10—20分钟),可为该课例视频中的执教教师折算2个教育信息技术继续教育的学时数。教师可凭获奖证书或展播证书,由市、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确认继续教育学时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9-18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要求对有关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精神,现对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7月1日前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已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二、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发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凭居民身份证办理储蓄存单(折)挂失、提前支取和调整储蓄异地托收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凭居民身份证办理储蓄存单(折)挂失、提前支取和调整储蓄异地托收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
1989年7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以来,一些行提出:(一)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后,可否凭居民身份证办理储蓄存单(折)申请挂失和定期储蓄提前支取;(二)由于委托收款、汇兑业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储蓄异地托收的手续费、邮电费的收费标准是否亦相应调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储蓄存单(折)挂失和提前支取时,可使用居民身份证。凭居民身份证挂失的储蓄存单(折)不必进行核保。工作证、户口簿及其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在储蓄章程未修改之前,仍可使用,其他有关处理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因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其手续费、邮电费的收费标准,应按照人民银行银发(1988)第391号文关于“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通知规定的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办理。即:邮寄划回,每笔业务收手续费一元,普通邮费四角(快件邮费一元)。储户如要求电报划回时,每笔收手续费一元,普通邮费二角(快件邮费五角),普通电报费二元一角(加急电报费四元二角)。如同一储户向同一储蓄所托收数笔储蓄存款,其手续费、邮费或电报费均按一笔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委托行和原存款行往返费用,一律由委托行收取。
三、非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的储户要求办理储蓄异地托收时,需按托收金额8‰收取手续费,但每笔收费最低不少于一元四角,不另收取邮费。要求快件邮寄时,单程的加收费五角,往返的加收费一元。电报划回时,普通的加收电报费二元一角,加急的加收电报费四元二角。